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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中有异:吕荧、高尔太主观派美学之辨

2018-02-11祁志祥

人文杂志 2018年12期

内容提要 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的美学大讨论中,以吕荧和高尔太为代表的主观派是重要一派。学界常常着眼于二者之同,忽略了二者之异。其实二者虽然同属主观派,却有唯物论的主观派与唯心论的主观派之分。前者认为美虽然属于意识,但它是由社会现实决定的意识,与唯物论是统一的;后者认为美是主体的感觉,客观的美是不存在的。本文坚持在同中求异的原则下辨析二人的思想主张和逻辑理路,对人们准确理解20世纪50年代的主观派美学观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指出吕荧坚持美感与判断的统一,审美反映是一种反映对象属性的认识,有一定合理性;高尔太坚持美与美感同一,美的经验是主体价值、是创造性评价,早已发存在论现象学美学之先声,其得失应当引起重视。

关键词 吕荧 高尔太 唯物论主观派美学 唯心论主观派美学

〔中图分类号〕I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8)12-0074-06

20世纪50年代后期,中国美学界出现了一次大讨论。围绕着美的本质,讨论中诞生了主客观合一派、客观派、主观派、实践派、价值论派。主观派的代表是吕荧和高尔太。学界常常将二者的美学主张混为一谈。其实二者虽然同属主观派,却有唯物论的主观派与唯心论的主观派之分。前者认为美虽然属于一种意识,但这种意识是由社会现实决定的,所以是一种社会意识,与唯物论并不矛盾;后者则认为美是完全取决于主体心灵的一种感觉,与客观的美无关,客观的美是不存在的,可视为完全由心灵决定的美的本质论。本文在二者之同中辨析二者之异,分析阐述二人各自的思想主张和逻辑结构,以便更准确地理解20世纪50年代的主观论美学观。

上篇:吕荧唯物论的主观派美学

吕荧1953年在《文艺报》发表批评蔡仪《新美学》的论文《美学问题》。1957年,他在《人民日报》发表《美是什么》,提出美是一种主观的观念。这是他在1950年代美学大讨论中的代表性论文。

吕荧的美学观点,是由于不滿原来流行甚广的朱光潜、蔡仪的美学学说提出的新解。作者不赞成朱光潜的主客观统一说。《美是什么》指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的一致并不一定就是美,美的本质还需说明什么样的一致才是美。并且,“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也可从唯心论的观点来理解,即“主观(绝对观念)在客观(形象)上的完全显现”,这就更有害了。因此,“主客观统一”说“不能够解释美”。吕荧:《美是什么》,《吕荧文艺与美学论集》,上海文艺出版社,1984年,第340页。在1958年写的《美学论原——答朱光潜教授》中,吕荧进一步系统回答了与朱光潜的分歧:

首先,朱光潜认为“美是艺术的一种属性”。其实,在艺术之外的自然事物、社会事物中都有美的存在:“自然事物的美(如花草的美),社会事物的美(如生活的美、道德的美),并不能说它们是‘艺术的一种属性”,“自然的事物、社会的事物,与艺术作品有根本的区别”,朱光潜“把审美判断中的自然的事物(如花草)、社会的事物(如生活、道德),都理解为艺术的作品,把这三者的美统称之为‘艺术的一种属性”,吕荧认为这是不能成立的。②③④⑤⑥⑦⑧吕荧:《美学论原》,《吕荧文艺与美学论集》,上海文艺出版社,1984年,第442、442、444、447、447、449、452、462页。

其次,朱光潜明确著文,提出“美是客观与主观的统一”。如果从唯物论的角度来理解,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只具有一般的认识论意义,并没有说明美的认识的特性。②而朱光潜是从克罗齐的直觉唯心论角度来强调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的,旨在“把客观存在‘统一于主观意识中,于是美的自然事物和社会事物也被理解为艺术的作品了”。③这个“主观”就是他强调并重点研究的“美感经验”。“从他的‘形相直觉说到他的‘美感经验论,都是主观唯心主义的理论。”④虽然在美学大讨论中,朱光潜的说法有所改变,如将“形相直觉”改为“形象思维”,“但是详细研讨起来,这个‘形象思维历代‘形象,正就是过去‘形相直觉说里的‘形相,同样都是主观创造的意象。”⑤

再次,对于朱光潜说的美在“物的形象”,不在“物”本身,“物的形象”是第二性的,属于“意象”,吕荧指出:“物和物的形象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果认为物的形象“必定因人而异”,“那末对于物的客观存在的真实的形象、形态的认识就是不可能的,一切的科学也就是不可能的了”。显然,这种唯心主义的认识论不是科学的认识论,而是“曲解科学”的认识论。⑥

此外,吕荧认为朱光潜夸大感觉在美感评价或判断中的作用,强调“美的观念的重要性”,即理智观念在美感中的重要性:“在美的判断或评价中,人需要运用的是人生活中形成的一定的美的观念,不是唯心主义美学家所说的‘美感。”⑦并批评朱光潜主张美学是一种“美感经验”的学说,不谈美的本质的问题,用认识论取代本质论(本体论)。⑧虽然美学大讨论中朱光潜发表过《论美是客观与主观的统一》,但这“美”还是美感经验的概念。

对于蔡仪提出的以“美在典型”“美是客观事物的属性”为核心观点的美学,吕荧也不以为然,并给蔡仪戴上了“唯心主义”的帽子。吕荧早在《美学问题——兼评蔡仪教授的〈新美学〉》一文中就批评说:中国学者所著的美学论著,“大都是唯心论的美学。朱光潜教授的《文艺心理学》是一个例子。后来蔡仪教授写了一本《新美学》,想给美的问题以新的解说,不过这本《新美学》基本上还是没有脱离旧美学的(唯心论——引者)窠臼。”B11B12B13B14B15B16吕荧:《美学问题》,《吕荧文艺与美学论集》,上海文艺出版社,1984年,第412、417、416、417、422、420、421页。蔡仪美学的唯心论实质,在于将美概括为抽象的典型,脱离了社会现实性:“《新美学》肯定‘美是物的属性,如果这是正确的,那末,所有的物应该都有美,正如所有的物都有运动、存在一样”。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因而,“也就没有‘典型才是美的理论”。吕荧:《美是什么》,《吕荧文艺与美学论集》,上海文艺出版社,1984年,第324页。“《新美学》认为美和现实生活无关,是一种超社会现实的东西,是一种抽象的客观存在。”B11其实美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在一定的社会生活中和历史条件下的客观的存在的现象,并不是离开社会和生活的抽象的客观的存在的现象。所以,美的观念因时代、因社会、因人、因人的生活所决定的思想意识而不同。”B12如果离开社会现实,将美抽象为“典型”,就必然导致如下的问题:“典型的恶霸、典型的帝国主义者是不是也美?他们不也是‘个别之中显现着种类的一般么?”B13《新美学》的唯心论倾向,是打着“宣扬唯物论”的旗号,从“唯物论的前提”出发的,但是却“发展了唯心论的美学”。B14“《新美学》一再说明是由‘客观事物去考察美,去把握美的本质的。”B15那么,这物是什么呢?是“属性条件的统一”,但“属性条件之下还有‘属性条件”,“这样,物就是‘形体、音响、颜色、气和味、温度和硬度等的统一”。B16这种观点不过是唯心论哲学家贝克莱、马赫关于物是“感觉(颜色、声音、压力等)的综合”的观点的翻版。 “《新美学》虽然承认物的客观的存在,但是当它把物还原成‘属性条件的统一的时候,就在实际上取消了物的现实性的客观存在,把它变成了抽象的主观观念中的存在,走上了主观唯心论的道路。”②③④⑤⑨⑩B13吕荧:《美学问题》,《吕荧文艺与美学论集》,上海文艺出版社,1984年,第422、423、424、424、425、416、436、416页。同时,蔡仪还强调事物的属性条件、种类范畴、典型性“可以相互转化、相互推移”,因而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是不可确知的。②既然物的典型属性不可确知,人们感受的美就由“主观认识去决定”了。③“所有的唯心论者都认为,事物必须适合某一特定的理念或观念方才是美,《新美学》的‘个别之中显现着种类的一般的‘典型,其实也是这样一种特定的观念”,④“是一种从主观观念出发来构造引申出来的理论”,“这样的理论发展到后来,就不能不否定和它完全不相干的借用来的唯物论的前提”,就不能不暴露出其“唯心论的实质”。⑤

在《美是什么》一文中,吕荧继续对蔡仪的“美在典型”“美是物的属性”说穷追猛打:“如果说美是典型,这就是说,一切的典型都是美的。可是,为什么许多的典型,如典型的猴子、鳄鱼、苍蝇、蛔虫……通常都认为不美呢?这些都是自然界的事物。还有社会中的事物,如典型的高利贷者、恶霸、帝国主义者,为什么都不是美的呢?看到了这些事实,我们觉得典型说不能够解释美。”⑦⑧B11B12B14B15B16B17吕荧:《美是什么》,《吕荧文艺与美学论集》,上海文艺出版社,1984年,第399、335、340、400、401、403、402、403、404页。从社会意识的观点去看艺术,“艺术是社会的意识形态,是社会的上层建筑”,所以,“艺术的‘本质真理,既不是‘事物种类的一般性,也不是‘它的典型性,而是它的社会现实性、阶级性”。⑦美不仅不是客观事物的典型,也不是客观事物的属性。如果说,美是物的属性,但世界上许多生命体如猴子、鳄鱼等等,人们通常并不认为它们是美的,许多无生命的物质,如煤、铁、灰尘、空气,也不存在“美的属性”(引者按——上述断语都属于论者自以为是的妄断)。至于社会中的事物,如高利贷者、恶霸、帝国主义者,“我们都认为他们没有美的属性”。因此,“物的属性说不能够解释美”。⑧不难看出,论者的这种唯物主义论析,是机械、简单的,缺少说服力。

那么,美是什么呢?吕荧在《美学问题》中提出:同一个东西,有人认为美,有人认为不美;同一个人,原先认为美的东西,后来又可能认为不美,可见,“美是物在人的主观中的一种反映,是一种观念。”⑨美是一种什么样的物的反映呢?是生活的反映:“美是生活本身的产物,美的决定者、美的标准,就是生活。”“美隨历史和社会生活本身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发展,并且反作用于人的生活和意识。”⑩照这种逻辑说,美是生活本身了?吕荧认为美不是生活本身,而是“生活概念”。《美是什么》指出:“美是人的社会意识。它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第二性的现象。”B11研究美的美学不同于“自然科学”,而应是研究“社会意识”的科学。B12

他的这个观点引发读者提出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美是一种观念,岂不是说美是主观的,没有客观性了吗”?吕荧辩解说:“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之一的美的观念,它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但是是在一定的社会生活中和历史条件下的客观的存在的现象,并不是离开社会和生活的抽象的客观的存在的现象。”B13“唯物论者所说的观念”是“社会存在决定的观念”,与唯心论者所说的“独立自在的绝对观念”“有根本上的不同”,“不能用后者来代替前者”。B14“美的观念”即“审美观”,是“由客观所决定的主观”,与“客观性”是“统一的”。“美的意识、美的观念,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B15

第二个问题:自然美是否有社会性?“美是社会观念,怎样解释自然美的问题呢?许多自然界的物,如山水花草,人人都觉得美,而且历代的人也都认为美,这不是说明了美没有社会性吗?”对此,吕荧应用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思想,认为人类以劳动改变了自然的原始面貌,自然成为“人工改变了的”“人化的自然”,人类从此才懂得欣赏自然美。他说:“人化的自然是人的劳动和历史社会的产物。一般说来,人在征服了控制了自然,据有主人地位之后,才开始欣赏自然的美,并且在社会生活中发展了这种美。”B16“在这个人化的自然里,自然美本身有它一定的社会内容,自然美也就是一种社会美。”B17他借鉴普列汉诺夫的研究成果,以原始部族在狩猎时代“欣赏动物的美而不欣赏植物的美”为例,说明原始部族对自然美的认识“显然是由他们的社会物质生活——狩猎生活决定的”。②③④吕荧:《美是什么》,《吕荧文艺与美学论集》,上海文艺出版社,1984年,第404、405、406、406页。他又引用毛泽东有关阶级斗争的观点,以“在阶级社会里,只有劳动人民才对自然的山水花草有一种高贵的、纯真的、亲切的情感,重视它们的美,而且象亲人一样地关心它们”②为例,进一步说明“在一个人的美的观念里,自然美和社会性以至艺术美是统一的”。③

第三个问题:美是感觉,还是观念?“我们只知道事物的美引起我们的美感,并不知道美的观念,是不是只有美感,并没有美的观念呢?”吕荧既承认美感与感觉的联系,但更看重这种感觉背后意识、观念的主宰作用:“美感这种感觉,是外物作用于我们的感官引起的,……但是,人的感觉所知道的只是物的形状、颜色、声音、味道、气味等等,这些形色声味是美还是不美,以及美到什么程度,这种美的意义如何,就要通过意识的判断。”“对人而言,美也是一种认识,它由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美的感觉和美的概念、观念是统一的。”④吕荧明确声称美感同时是一种判断,是对外物美的属性的认识,这与康德将美感称作判断是相通的,在今天对认识论美学的一边倒的否定中倒是具有某种纠偏的启示意义。

西方美学史上,“美”既指快感,也指引起快感的对象。吕荧依据美指快感,而快感是一种主观反映的事实,提出美在主观,美不是第一性的物,而是第二性的物的反映,并试图作出唯物主义的解释,不仅有一定的事实依据,而且有一定的新意。因为在这之前,从来没有哪一家美在主观论者从“物的反映”的角度强调这种主观美学观点的唯物性。但是,快感是主观的,主要属于感觉范畴,而将美定义为一种“观念”“意识”,未必能揭示美作为主观感觉范畴的特殊性。其次,说美是一种“观念”、一种“社会意识”,那么是一种什么样的“观念”或“社会意识”呢?吕荧没有进一步加以限定,没有明确说明“美”与“丑”这种“观念”或“社会意识”的区别在哪里。而在“美即快感”说中,美作为一种感觉,是指愉快的感觉,人们的理解是不会发生歧义的。再次,在审美实践中,“美”不仅被人们用来指称对“物”的感受和意识,也被人们用来指称引起这种感受和意识的客观事物,换句话说,“美”不仅指第二性的“意识”“观念”,也指引起“美的意识”的第一性的客观现象。

无视这一实际,将美笼统地定义为“主观的”观念意识,显然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同时,“美的意识”是“美”,引起“美的意识”或作为“美的意识”的反映对象的“物”不能叫“美”,不仅是不合逻辑的,也是不合审美实践的。其次,将主观的美的感受都说成“社会意识”,对自然美的鉴赏都是“社会意识”的表现,从实际的审美经验来看,也存在着以偏概全的绝对化不足。最后,吕荧试图从美的意识由社会存在决定的角度强调他“美在主观”观点的唯物主义属性,诚如有人批评的那样:“他把观念来源的客观性,当成了观念的客观性,显然是错误的”。蒋孔阳:《建国以来我国关于美学问题的讨论》,《美和美的创造》,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65页。

下篇:高尔太唯心论的主观派美学

在20世纪50年代美学大讨论中,高尔太的美学观点集中体现在他发表于1957年第2期《新建设》上的《论美》和发表于1957年7期《新建设》上的《论美感的绝对性》二文中。发表这两篇论文时,署名“高尔太”,后来结集出版时,署名为“高尔泰”。因此,本书叙述这两篇文章时按原文发表时的署名,引文按人民文学出版社1986年出版的专著《美是自由的象征》的署名。特此说明。

同为主观派美学的代表,高尔太的立论与吕荧自有不同,而与朱光潜表现出更多的相似。如果说吕荧着力从唯物的角度,说明“美”是反映物的一种“观念”,是反映社会生活的一种“社会意识”,高尔太则侧重从唯心的角度,说明“美”是一種心灵感受、主观评价。在强调引起美感的客观事物不是“美”而是“美的条件”,“美产生于美感”,“美感经验应当成为美学研究的中心”诸问题上,他的观点与朱光潜如出一辙。尽管他笼统地说过“美感本身是世界历史的产物,是一种人化了的自然”,高尔泰:《美感的绝对性》,《美是自由的象征》,人民文学出版社,1986年,第340页。“自然人化的过程”“是一个实践的过程”,③④⑤⑧⑨⑩B11B13B14B15B16B17高尔泰:《论美》,《美是自由的象征》,人民文学出版社,1986年,第325、319、329、329、332、320、320、321~322、322、322、333、322、322页。“‘人的内容是一个巨大的历史尺度,它是在人类征服世界的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⑥⑦B18高尔泰:《美感的绝对性》,《美是自由的象征》,人民文学出版社,1986年,第339、345、346、342页。但这不是他论文论述的重心,令人怀疑这些词句不过是为了防止给人赤裸裸的唯心主义印象而已。

《论美》首先对“美在客观”的权威观点提出挑战:“有没有客观的美呢?如果所谓客观之物是指不依赖人的主观精神或主观努力而独立存在的物自体的话,那么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客观的美并不存在。”③他批评蔡仪:“有人说,美的东西是在个别中显现着一般的东西。”要驳倒这一点,“只要指出一个事实就够了,有许多丑恶的东西,都是典型中的典型,在个别中显现着一般。”④他又批评当时流行的 “美在客观规律”的观点:“有人说,美的东西是‘最完满地体现了那生活中支配它的规律的东西。”这种理论是经不起推敲的。宇宙间某些体现着自然规律的存在或体现着社会规律的社会存在并不都是美。“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也体现着社会规律,正如狼和蛇也体现着自然规律,难道它们是美的吗?”⑤在《美感的绝对性》中,高尔太进一步重申美不是事物的属性:“说一件事物可能引起美感,这是一回事,说这件事物本身是美的,这又是一回事。……后者之所以是错误的,是因为它把事物所引起的经验当做事物本身的属性了。”⑥“客观因素只是美的条件,并不就是美。美是审美主体的经验属性,而不是审美客体的形式特征。”⑦同理,客观形态的艺术品也没有美,只有引起美这种经验的条件:“与其说艺术创造美,不如说艺术创造了美的条件。”⑧这里,高尔太只同意将“美”理解为表示主观经验、感受的形容词。当下存在论现象学美论的基本主张,早在高尔太的论述中就被阐明了。

美不是客观事物的属性或特征,那是什么呢?首先,是主观心灵的一种元素。人的精神世界、心灵结构是在物质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美是人的精神世界的一个部分,是“心灵本身的表现”。⑨“人设立——不一定是有意识地设立——一个美的标准,某客观现象符合于这个标准,人们便说,这是美的。”“这个标准是抽象的、主观的,因为它是人类情感活动和思维活动的产物。而这个‘符合却是具体的、客观的,可以实践地加以验证的。这就容易造成一种错觉:把这符合于人的要求的存在条件当做美自身,以致模糊了研究的对象。”⑩

其次,美是心灵的什么元素呢?是一种“感觉”“感受”,它是在“审美活动”、审美经验中存在的。“事物之成为美的,是因为欣赏它的人心里产生了美感。没有人就没有美感,也就没有美。所以,美和美感实际上是一个东西。”B11请注意“美和美感实际上是一个东西”这句话,这实际上是存在论现象学美学的一个重要思路和观点,我们在几十年后杨春时先生的著述中可以明确读到这种表述,祁志祥:《中国现当代美学史》下册,商务印书馆,2018年,第520~540页。但当时高尔太并未借助海德格尔的存在论。它只是依据部分审美经验事实分析道:“美产生于美感,产生以后,就立刻溶解在美感之中,扩大和丰富了美感。”“美,只要人感受到它,它就存在,不被人感受到,它就不存在。”B13他举了个极端的例子:“有人会反驳道,一个农民有可能不懂得最美的戏剧,难道这个戏剧就不美吗?既然美是一种感受,那么对于那个农民来说,那戏剧确实是不美的。”B14“同一件作品对于不同的欣赏者可以具有不同的美。”B15于是,美丑的评判失去了标准。对契诃夫的小说《宝贝儿》,托尔斯泰感觉很糟,其他读者感觉很好,都没有错。“超美感的美是不存在的。任何想要给美以一种客观性的企图都是与科学相违背的。”B16“如果一定要把美说成是物的属性,得加上一段解释:这属性是欣赏者暂时附加给对象的。”B17因此,“美感经验应当成为美学研究的中心。”B18

当然,美作为感觉,它的产生也不是无缘无故的,必须依赖客观的条件,但引起美的客观条件并不是美。“人不可能凭空获得美。人和对象之间少了一方,并不能产生美。美必须体现在一定物象上。这物象之所以成为所谓‘美的物象,必须要有一定的条件。也就是说,美感之发生,有赖于对象的一定条件。但是,这条件不是美。”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B11B12B13高尔泰:《论美》,《美是自由的象征》,人民文学出版社,1986年,第321、322、321、326、326、326、329、327、328、328、333、333、335页。“引起美感的条件,是一种人化了的东西。”②“条件不能自成条件,它之所以成为条件,是因为它符合于人,因而能引起美感。”③

美是一种感觉,但又不仅仅等于感觉,而是包含着能动创造性的“评价”。“‘美是人对事物自发的评价,离开了人,离开了人的主观,就没有美。”④“美不等于感觉。感觉是一种反映,而美是一种创造。就感觉的内容来说是客观事物,而美的内容,是人对客观事物的评价。没有了感觉,物体和它的现象属性依旧存在,但是没有了美感,美就失去了自己。”⑤美作为一种主观评价,是从价值观念出发的,“没有了人,就没有了价值观念。价值,是人的东西,只有对人来说,它才存在。价值尺度,只能是人的尺度”。⑥于是,当下美学界关于美不是事物的属性,而是一种主体的价值、富于创造性的意义,是审美主体的主观评价的流行观点,在高尔太那儿可以看到清晰的表述。

美是主观的,美的规律自然也是主观的。这个规律是什么呢?就是“爱”与“善”。爱与善是“两个基本的美学原则”。⑦“爱与善是审美心理的基础。美永远与爱、与人的理想关联着。”⑧高尔太论析“美”与“爱”的联系:“我们热爱大自然,就是因为我们觉得大自然是美的。我们爱某人,如果不是因为我们觉得那人的外貌是美的,便是因为我们觉得那人的灵魂是美的。”⑨他论析“美”与“善”的联系:“当美感的对象是社会生活或类似社会生活的现象的时候,它便不能不染上伦理学的色彩。因……作为伦理的东西,美是与善相联系的。恶的东西总是丑的。”⑩艺术的原则也是如此。“善与爱的原则,作为美的原则,也就是艺术的原则。”B11“艺术教人去爱……因而艺术是人道主义的武器,它教人不懈地向善努力。”文艺作品不是现实的简单反映,而是“灵感与激情”的展示,“创造着现实中所没有的东西。”B12“有体现着善与爱的形象,才有可能是美的形象。”B13

高尔太发表《论美》的时候,还是涉世不深的小伙子。他在论述美是主观感觉经验的时候,并没有像朱光潜那样迂回曲折地经过“物的形象”这个中介,也没有像吕荧那样高举“社会生活的反映”这样的唯物主义大旗。高尔太坚持美与美感同一,认为美就是美感,是主体价值,是创造性评价,早已发存在论现象学美学之先声,其现代意义理当得到足够重视和重新发掘,而当年人们对其相对主义缺失的批评也应引起今人的足够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