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管理工作的开展与法治思维运用研究
2018-02-11商易
商 易
(桓仁县种子管理站,辽宁 桓仁 117200)
经济全球化发展推进了我国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使种子产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与此同时,种子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预想不到的问题和情况,为了推动种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相关管理人员积极转变管理理念,引入法治思维,依法管理,提高种子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序性,进而提高种子管理工作的综合质量水平。
1 种子管理工作的特征
1.1 法定性
种子作为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质量水平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成果。为了杜绝假冒伪劣种子的市场流通,减少农民的损失,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对种子进行严格管理。而且在地方设有专门的种子管理机构,依法管理种子。现行法律制度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还延伸至法律解释、国家强制性标准等,其中《种子法》作为种子管理的基本法律,辅以《行政许可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等,为种子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证[1]。由此可见,种子管理工作具有极强的法定性,管理机构具备法定的行政管理职能。
1.2 专业性
在种子产业的发展过程中,种子管理和种子经营渐行渐远,种子管理机构负责行政和技术等管理职能,专业性极强,这也是法律上将种子管理机构归类到农业部门的主要原因。基于专业机构的专业性,来保证种子质量。这种专业性可以表现在田间纠纷鉴定及种子质量检测等方面,要求相关从业人员除了掌握种子质量标准和检验技术外,还要了解生产加工技术,国家针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推行资格准入制度,设有国家及省级执法资格考试,出台一系列种子检验人员考核机制。由此可见,种子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1.3 地域性
农作物的种植区域以生态类型为主进行划分,各种农作物会有适宜的种植区域,不同生态区作物存在很大的差异性,这便赋予了种子管理工作地域性特点。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机构要结合行政区划开展权限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管理行为要在行政管辖范围内,并根据管辖范围确定种子生产与经营许可证。我国地域辽阔,作物种类多样,在《种子法》中明确规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可以确定2种农作物作为该区域内的主要农作物,地方政府或农业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地区规章,考虑到当地环境因素开展种子管理工作,使得种子管理工作独具地域性特点[2]。
2 种子管理工作的创新点
我国自全面实施《种子法》以来,种子市场逐渐朝着经营主体多元化、市场格局开放化的方向发展,在此过程中种子管理工作也发生了变化,不断进行自我优化。
2.1 计划管理过渡到市场管理
在原有计划经济环境下,种子管理工作涉及面较小、面对对象少、工作内容较为简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转型,生产经营用户迅速增多,市场流通量变大,工作内容也就日渐复杂,原有计划管理无法满足种子管理工作需求,促进计划管理过渡到市场管理[3]。对此,相关管理人员要积极转变观念,树立种子企业发展主体的管理理念,为种子企业提供种子服务,保证市场环境的良性竞争。还要跟进市场需求和市场变化,优化种子技术,加快新品种的更新,增加商品种子交易,提高种子管理效益。
2.2 管理创收过渡到公益服务
《种子法》中明确指出种子管理、经营的分离制,以此提高种子管理工作的严肃性与公正性,促进管理创收过渡到公益服务,赋予种植管理站持续生命力,其公益服务主要涉及以下几点:第一,政府监管职能与组织协调职能,强化产、学、研的融合,建立多元化种子产业体系,实现种子培育、繁殖和销售的一体化产业链,防止资源浪费;第二,信息资源服务功能,借助信息服务体系的构建,可以帮助种子企业掌握国家相关的政策,根据政策的支持和引导,申报科研开发项目,凸显种子企业在我国种业中的创新主体作用,指导种子企业生产经营;第三,引进和推广新品种,即结合各个地区的地理现状与种植习惯,种子管理机构有计划地引进新品种,做好新品种的试验和示范,为行政主管部门各项决策提供信息。
2.3 微观管理过渡到宏观管理
在当前经济市场结构下,种子管理工作任务较为繁重,种子管理机构无法做到所有种子企业的全面管理,为了保证种子管理效果,针对当前市场局势,种子管理机构要由原有的微观管理逐渐转变为宏观管理,明确种子管理工作的重点,强化和放开相结合。
3 法治思维在种植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实践
3.1 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在种子管理实践中,法治思维强调法治活动的整体性,而有法可依要体现在法治规范体系与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中。一方面,为了提高种子管理工作的有效性,要完善和优化地方性管理制度,科学立法,以《种子法》为依据,地区种子经营许可管理为指导方向,结合地区具体情况,制定符合该地区需求的种子管理条例,完善政策规范体系,使得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管理等环节有法可依,提高种子管理的规范性;另一方面,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强调种子管理工作中的法治精神,预防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约束市场行为,维护相关利益者的消费权益,提升种子质量,进而推动种子产业的规模化发展[4]。
3.2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具备法治精神后,种子管理机构要以法律原则为基础,科学分析问题、思考问题及判断问题,寻求最佳的解决对策,在种子管理过程中,加强“法治”理念,使得种子管理工作可以依法管理和执行。以此为思路,要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协调“人治”和“法治”之间的关系,遵循法治思维,依法办事,保证执法过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要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提升,实现执法公正和执法必严,将法治落实到种子管理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除此之外,要完善约束监督制度,将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及民主监督等各方监督力量结合在一起,设立第三方监督机构,形成“第三方监督机构—种子管理机构—种子企业—社会民主”的立体监督体系,实现对种子管理工作的动态化管理,达到最佳的管理效果[5]。
3.3 违法必究,守法必奖
为了保证种子管理效果,要梳理完善奖惩制度。第一,制定公示惩戒制度,将经济惩罚和社会舆论惩罚相结合,和单位经营者签订承诺书,公示不良商贩和影响恶劣的案例;第二,加大法治宣传,倡导守法经营,以民主法治为基础,引导社会民众积极参与到种子管理中,奖励遵纪守法的种子企业或是个人,起到示范作用,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和热情,并以报纸、网络及电视广播的媒介形式向社会公开,提高经营者的自信心和荣誉感,提高种子企业市场交易的自觉性和规范性。
4 结语
种子管理机构要结合种子产业的发展情况和管理需要,制订周期性管理计划,加大对市场准入管理的监管,规范农民个人交易行为,管理委托代销机构,进而提高种子管理工作的综合质量水平。
[1]刘晓燕.种子管理机构如何按照修订后的《种子法》开展工作[J].种子世界,2016(8):18-20.
[2]潘树本.体制改革后开展种子管理工作的几点体会[J].种子科技,2015(9):15-17.
[3]袁树军,李剑峰.种子管理工作的定位与开展[J].中国种业,2015(9):18-19.
[4]韩瑞峰,王双喜.新时期开展种子管理工作之浅见[J].种子科技,2015(5):267-268.
[5]臧传军,罗汉民,陈凤龙,等.新形势下如何开展种子管理工作[J].种子科技,2015(2):9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