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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3·22”案事故责任认定存争议尸体停放太平间近两年

2018-02-11

21世纪 2018年1期
关键词:衢州市办事处违法

本刊记者/郭 涛

发酵近两年之久的浙江衢州“3·22”强拆违建致人死亡案至今未能得到妥善处理。《人民法治》日前接到该案死者家属举报,他们认为新新街道办事处、绿色产业集聚区综合执法大队在强拆违建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该案房屋主人死亡,不排除过失杀人的嫌疑。地方公安机关给出了“非外力致死”的结论,举报人认为死者脖颈处掐痕明显,未做尸检就作出结论,是不正确的。

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副主任姜卫忠、时任新新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郑卸富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执法大队的行为不属于强拆,而是按照浙江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的‘三改一拆’集中整治活动,是拆除违章建筑,执法大队依据的是《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拆违过程中1人突然坠亡,集聚区迅速组成联合处理小队,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目前事件总体稳定可控,但该事件尚未得到彻底解决,主要是与死者家人关于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

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党工委副书记余建军接受采访时说:“死者家属应该放下成见,敞开心扉,我们也会多渠道、多途径、尽最大努力提高救助金额。”据了解,在衢州市调解中心组织的双方第三次谈判过程中,新新街道办事处给出了17万元的补偿金额,另争取市、区两级司法救助6万元,按特殊困难救助对象对死者家属救助2万元,争取列入日常困难救助,这一项没有列出具体数额。面对25万元的补偿金,死者家属断然拒绝。

死者的妻子两次到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讨要说法,城东区派出所民警以“疯子闹事”之名对死者家属进行了两次治安拘留。

事件过程的两个“版本”

死者的儿子余磊描述事件过程说:“2016年3月22日早上8时许,浙江省衢州市新新街道办事处组织街道工作人员、综合行政执法局及雇佣的拆迁人员到我家,带队的是街道纪工委书记郑如龙,我母亲开门后,郑如龙随即命人将我母亲控制住,下令让人用铁锤砸毁我家的防盗门。他没有出示任何身份证件表明身份,更没有向我们出具任何执法文书,带着众人冲至五楼,对楼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期间,我们家属还一直被多名人员控制在四楼,且我母亲龚土仙被多人殴打,其余多人在四楼平顶上强拆。中午10时许,我父亲余水根多次上前交涉,表示想上楼查看强制拆除情况,一直未获同意。父亲不得已走进四楼书房通过窗户向上查看楼上房屋拆除情况,随后便被街道人员擒住,不到一分钟的时间,便传来其坠楼的消息。得知父亲坠楼后,我马上冲到书房通过窗户向楼下看,看见父亲嘴巴还在动,当我转身要下楼时,立刻被现场执法人员强制摁倒在地。执法人员将我们一家人强行控制住,不让我们下楼救人。无论是街道办事处人员还是执法人员都远远地看着,无一人上前查看,并阻止周围任何人上前救助,直至父亲在地上不能动弹。我们认为是街道干部在执法中行为失当,存在过失杀人嫌疑。我们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并进行尸检,还原事件真相。”

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回顾当天的情况说:“2016年3月22上午9时,新新街道办事处组织综合执法分局等相关单位人员,对石头坪小区西五弄9号楼余水根家正在违法抢建的第五层进行拆除。余水根及其妻子龚土仙、儿子余磊情绪激动,多次拉扯、推搡、攻击现场工作人员,意图冲向楼顶拆违现场。龚土仙采用脱衣服等不雅行为试图阻止拆违工作的进行,工作人员立刻采用报警处理。9时10分左右,城东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维护秩序。经过街道工作人员、执法队员、民警的共同劝导,余水根一家人情绪稍有平静。9时30分左右,余水根女儿余慧及女婿陈晓曦到达拆违现场,阻止拆违,言辞激烈,余水根及其家人情绪又激动了起来。10时45分左右,龚土仙、余慧两人采用刺激性语言和肢体动作试图再次刺激余水根。龚土仙冲向4楼中间房间窗户,街道工作人员发现后果断制止并安抚。10时50分左右,突然有人发现余水根从四楼最北侧房间窗口坠楼,现场工作人员立刻拨打120联系救护车送医院急救。12时40分左右,余水根经抢救无效死亡。”

不同认定意见:是过失杀人的刑事案件,还是非外力坠亡事故?

余磊说:“我父亲尸体的脖颈处有明显扼痕,我们认为,是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控制时行为过失致其坠楼。我们要求查看当天执法记录仪拍到的全部过程,但只看到很少一部分,没有我父亲被控制的部分。街道办事处方面给出的说法是他们没有责任,家属要承认死者是自己跳楼,才可以获得17万元的赔偿,我们拒绝接受赔偿。目前,我父亲的尸体停在太平间近两年了,新新街道办事处和绿色产业聚集区还在搪塞责任。我家是违建了,但罪不致死,这个责任总要有人来负!”

新新街道办事处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件:“余水根家多次违法抢建,早在2008年余水根家就有违章建筑。2016年3月17日和19日两天,新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执法分局执行队员在巡查中发现余水根家人又开始违法抢建,当场进行制止,并到余家中做其思想工作,明确告知其违法抢建部分必须拆除,但余家置之不理,继续顶风违建。这是在强制拆违过程中的意外事件,公安机关给出的结论是‘非外力坠亡’,我们出于人道主义进行救助,不能认为是有过错的赔偿。”

“强制拆违”与“强拆”的不同释义

新新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郑卸富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这次行动不是强拆,是拆违,是合法的,我们有《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作为依据,这是我们省人大2013年通过的。”他递给记者一册《“三改一拆”政策文件汇编》,编印单位是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四条规定,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兼顾、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第六条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违法建筑处置相关工作。第九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城镇违法建筑正在建设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对于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置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中国问题学胡星斗教授认为:“法,有良法、恶法之分,就是实施良法,我们也提倡‘善治’。这项地方性法规没有明确拆除的实施主体,以“相关单位”“有关部门”相称,在违建方不同意拆除的情况下,极易造成不适格拆除主体进行强制拆除。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诸多不可控因素,造成不可预料的后果,衢州的案件就是一个例证。我认为,新新街道办事处和综合执法局应该可以预料到突发情况的发生,却没有做好预案,没有安排救护车及消防车到达现场。如果当事人摔下来及时抢救,也不至于失去性命。由此而言,新新街道办事处和综合执法局是负有一定责任的。”

接受采访的某刑法学者认为,“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简称‘拆违’,尽管没使用‘强拆’这个词,可其性质依然是‘强拆’,而‘强拆’的适格主体必然是人民法院。作为适格主体的人民法院没有出现,政府机关却出手了,将自己陷入了涉嫌违法犯罪的境地。”

记者截稿时,死者的妻子龚土仙致电记者,她和妹妹到北京有关部门正常反映情况,被当地政府人员强行带到衢州市驻京办,遭到殴打,之后被带回衢州,当地派出所以“扰乱办公秩序”为由对龚土仙的妹妹处以五日行政拘留,龚土仙说所谓的“扰乱办公秩序”,是她妹妹半年前曾陪龚土仙一起到新新街道办事处讨要说法,当时没有过激行为。

本刊对事件发展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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