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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欠薪”问题为何屡见不鲜

2018-02-11杨永贵

21世纪 2018年1期
关键词:监察部门监察工资

文/杨永贵

背景:从2010年3月起,8年来共审结77686件农民工讨薪案件,为151390位农民工追回欠薪59.51亿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法院系统最近8年为农民工“讨薪”的情况。(12月24日 新华网)

寒来暑往,秋收冬藏。每一年年末,总是会爆料出一堆的农民工“讨薪”“欠薪”事件,尤其在过去的几年里情况更甚。或许也正是因为前几年过多的新闻报道,才使得政府部门对拖欠劳动者工资事情更加关注。然而,在政府部门甚至司法部门的大力整治下,类似事件确依然时有发生。

综合分析过往的事件案例,农民工“欠薪”问题为何屡见不鲜?

首先是权利义务上的不对等。从理论上看,员工本应拥有获得报酬权利,而老板则应承担给付报酬的义务,但是现实中在权利义务方面往往是本末倒置的,最终形成了老板拥有了对工资发不发、何时发、发多少的决定性权利,员工则被迫地“继承”了追讨的义务。作为企业而言,垫付工资成本是获得盈利的先提条件,而拖欠员工工资则是减轻成本投入的最好捷径。如此两相结合,许多无良、黑心老板便以欠薪的方式来丰富手中流动资金。

其次是监管不力。政府是市场的执法者也是监视者,欠薪事件的多发,与政府劳动监察部门的监察不力存在一定的关系。在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务工人员迅速增加,也相继引发了包括欠薪在内的各种劳动争议纠纷,而劳动监察部门作为监察者,在问题初发之际未能妥善解决,其难辞其咎。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劳动监察部门的经验不足,毕竟自改革开放以来时间不长;另一方面则与监管者执法不严、轻视的心理有关。对于农民工讨要工资的事件,监察大队一般会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打电话到企业,不管接通电话的是谁,也不问其是否有权力解决事情,一通官方话语之后,告诉劳动者回家等消息;另一种更简单,只是一句“建议你找专业的律师咨询”便草草了事。只要事情没有闹大,不是集体性案件,上面两个方案可以“解决”大多数的欠薪事件。

最后,对于企业或者企业的老板而言,欠薪的违法成本太低。我国虽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规定,但是仔细研究便会发现,该罪针对的多为群体性、大金额案件,而且构成要件苛刻,对于小金额、个性案件无法起到威慑作用,而且从劳动部门跨越到检察、公安部门,其相互协作也是一大难题。如此,刑罚强制性约束上的缺失,仅是走民事程序,对企业或者企业老板来说毫无损失,只是晚一点对外付款而已。

总之,劳动者相较企业始终属于弱势群体,欠薪行为严重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也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加大对欠薪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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