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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8-02-11张荣新

21世纪 2018年10期
关键词:老河口市出庭执法人员

文/张荣新

近年来,湖北省老河口市行政机关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自由裁量权基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加快推进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加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力度,促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了重点领域综合执法工作,提升了依法行政水平。

7月27日,市政协政法社团组到市法院就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进行了深度调研,通过调研座谈和数据分析,老河口市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执法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是少数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重视不够。有的行政机关领导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埋怨法院不应当受案,甚至拒绝在法院应诉通知回执上签字;有的行政机关领导根本不出庭应诉,2017年元月至2018年7月,老河口市法院开庭审理的39件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26件,出庭应诉率66.7%;有的行政机关虽然出庭应诉,但不按时向法庭提交答辩状、不在规定时间提交依据和证据材料(法律规定:行政机关逾期提供依据、证据,视为无依据、证据,且不允许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补充证据),造成工作被动;有的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在法庭上言行傲慢、举止不端,损害行政机关形象;有的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等等。

二是行政诉讼案件中瑕疵案件比例较高。2017年以来,老河口市法院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82件,审理期间,原告撤诉32件,撤诉率39%,撤诉的主要原因是原告经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后撤诉,这类案件多为瑕疵案件。

三是行政诉讼案件中仍然有败诉案件。法院开庭审理案件39件,其中败诉案件4件,败诉率10.3%,这类案件主要是行政行为违法导致的。

四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行政机关执法办案人员不按规定程序调查取证,所办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正确,从而导致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个别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说理不充分,依据不足;有的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面对原告律师或审判长的提问答非所问、回答的法律条款不准、避而不答或者说提交的材料里都有,等等;极个别行政机关一年内当被告10次以上。这些现象表明,相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存在能力不强、素质不高等问题。

五是行政诉讼案件考核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不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不重视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健全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有效考核约束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截至目前,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办案人员因为行政诉讼受到问责或相关的责任追究。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

一是加大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各执法部门应坚持每周或每月学习制度,适时举办各类法律培训班或开展以案说法大讨论,邀请法学专家授课,安排执法办案人员外出培训等,通过开展一系列教育培训活动,切实提高执法人员执法办案水平,降低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避免发生行政诉讼。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尊重人民群众、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际体现;是敢于承担责任、塑造良好行政机关形象的客观需要;是尊重司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尊严的必然要求。老河口市政府应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首长依法行政观念、推进法治型政府建设的角度出发,对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培训,切实提高他们对行政诉讼案件的认识,高度重视行政诉讼案件,积极配合法院开展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

二是加大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力度,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各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法制)部门应当加大案件审查把关力度,不能因为碍于面子,降低案件标准,不能因为案件质量问题进而发生行政诉讼。

三是健全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通报、问责力度。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市纪委(监察委)、上级行政机关和政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联动工作机制,强化对行政机关及全体执法人员的监督约束。由于法院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约束性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不会影响判决结果,所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市政府应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季度通报和年终考核机制,通过通报、考核敦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其法定职责,不出庭应诉就是失职渎职;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说明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应受到党政纪、法律的追究。法院应当与市纪委(监察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和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情况、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通报其上级机关,同时分类移交,情节轻微的移交市纪委(监察委)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市检察院、市公安局,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是法院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树立法治权威。行政机关及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当带头践行法治、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法院应通过各种法律渠道,坚决依法强制执行或是追究相关责任人违法违纪责任,全面树立法治和法院权威。对于行政机关不重视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说明情况的、不如期提交执法依据证据的,法院应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发放司法建议书,敦促其配合法院开展案件审理工作。

五是大力开展宪法宣誓活动,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尊法守法意识。开展宪法宣誓活动,弘扬宪法精神,彰显宪法权威,使行政执法人员恪守宪法原则,履行宪法使命,激励教育广大执法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宪法宣誓还有助于推进法律实施,有助于在全社会传播宪法理念,培树法治信仰。宪法宣誓是新时代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认真履职的现实要求。对新招录的公职人员、新提拔的各级领导干部,各级行政机关应组织开展宪法宣誓活动,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尊法守法意识。

六是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鞠躬制度,促进行政机关尊重行政相对人和法官。探索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鞠躬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出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尊重及其合法权益的重视,体现了原告、被告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性。行政机关负责人向行政相对人鞠躬能使行政相对人在心理上得到宽慰,缓和行政相对人的对立情绪,有利于行政纠纷的解决。行政机关负责人向法官鞠躬,体现了行政执法人员对宪法、法律和法庭的充分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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