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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化理论视野下的民族冲突研究

2018-02-11段仕君

贵州民族研究 2018年4期
关键词:威胁冲突民族

段仕君

(浙江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浙江·杭州 310058)

在当今国际国内政治体系中,基于各种历史、文化、现实利益纠葛与竞争所引发的民族冲突已经成为困扰诸多国家稳定与发展的顽疾之一。“从冷战结束到21世纪开始的时候,世界上所发生的116次冲突中,有89次纯粹是国家内部的冲突,……在这些国内冲突中,很多属于‘族群战争’(ethnic or communal wars)”。[1]伴随着全球化深入推进,在极端民族主义、宗教主义思想泛滥,国际移民等问题加剧的背景下,民族冲突也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预防民族冲突,化解民族冲突,对于国家统一、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为此,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族冲突研究成为国内外民族学、政治学、国际关系、心理学等学术界关注的研究议题,众多学者围绕民族冲突的概念、产生原因、预防与解决机制等理论以及个案展开了深入研究。在我国,不少学者相关著作的出版,推动我国民族冲突研究进入了系统化阶段。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尝试运用国际政治学领域哥本哈根学派的安全化理论,推动民族冲突问题的进一步细致深入研究。

一、民族冲突原因的安全化原理剖析

安全研究是国际政治研究领域的重要议题,根据相关学者研究结论,安全研究始于二战之后,到如今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即二战至20世纪70年代末以经典现实主义的“战略研究”为标志;2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冷战结束以新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为代表的真正意义上的“安全研究”;冷战结束至今以社会建构主义为代表的“非安全化”研究。在建构主义安全研究中,哥本哈根学派是最为显赫的一支,主要代表人物有巴瑞·布赞 (Barry Buzan)、奥利·维夫 (Ole Waever)等,该学派的安全化理论对于分析民族冲突的产生原因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民族冲突的客观要素:存在性威胁

什么是安全?在奥利·维夫看来:“安全”是超越一切所建立的政治规则和政治结构的一种途径,是一种所有政治之上的特殊政治。而安全化,则通过打破规则、依靠“存在性威胁”的出现来推进,更以“存在性威胁”出现为理由,以宣布打破规则为合法来实施。“安全化”理论进一步认为,“安全”是一种自我参照的实践,正是在实践中,该问题变成了一个安全事务——不但因为一个真正的“存在性威胁”的存在,而且也因为这个问题是作为一种威胁被提出来的。[2]上述论述可知,存在性威胁是安全化的前提条件,具有存在和为人所认知的主客观属性,表现在该威胁的出现,已经或可能对相关社会领域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后果,迫切需要采取紧急行动和非常措施,与此同时,该存在性威胁是否需要安全化,也取决于相关主体的主观上的重要性及迫切性的认知程度。民族冲突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从安全化理论来看,存在性威胁是民族冲突产生的重要原因,对引发民族冲突起着导火索的作用。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存在性威胁进一步划分,从威胁对民族冲突引发的紧迫程度来看,包括:一类是即时紧迫性威胁。表现为这种威胁一旦出现,会在较短的期限内直接侵害了相关群体的既有利益。另一类是非即时紧迫性威胁,包括中期或长期性威胁,这种威胁引发的不利后果在短期内并不显现,经历一个量变到质变的中长期过程,不利后果逐渐出现或日益加剧。从威胁对引发冲突的可预见性程度来看,包括:一类是突发性威胁。这种威胁具有突然爆发、历时短暂等特点。如不同民族成员个体之间基于日常生活交往、商业贸易往来等误解而引发的语言、肢体等暴力事件,这种威胁事件的发生具有随机性与不可预见性;二是可预见性威胁。这种威胁使他人能够合理预见对自身权益的损害后果。从引发冲突的威胁人数看,包括个体性威胁和群体性威胁;从冲突所发生的社会结构层次来划分,可以划分为政治冲突威胁、经济冲突威胁、文化冲突威胁、社会冲突威胁、生态冲突威胁等。对于民族冲突发生而言,可以是上述的一种存在性威胁所引发,也可能是两种或多种威胁所共同引发,存在性威胁的多元性,决定了民族冲突类型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二)民族冲突的关系要素:主体间性

传统安全观在讨论安全行为体之间的关系时,区分为友善和敌意模式,强调关系的客观性、物质性与现实性。在建构主义看来,敌意与友善可以由行为主体主观制造,哥本哈根学派认为:安全化过程,即一个行为主体适应其他行为主体对一种“真正”威胁内容构成的认知,行为主体之间和行为主体之内,这两者“主体间性”的安全认知的共享程度,是认识行为主体行为的一个关键。[2]哥本哈根学派“主体间性”理论来自于哲学中的交往理性,主体间性是指参与交往的双方主体间的交互关系和相互作用。而以主体间性为特征的交往就是意味着在交往中建立起自主、平等、合理的主体间的关系[3]。在哈贝马斯看来,“交往行为的目标是导向某种认同。认同归于相关理解、共享知识、彼此信任、两相符合的主观际相互依存。”[4]可以说,主体间性认为人际交往中来源于“主体—客体”的结构关系,这种结构关系可以由交往双方(或多方) 所具有的共同(或相似) 的意识形态、价值理念、历史经历、现实利益所决定。主体间性强调了安全行为体之间关系认知的主观性,同时安全行为体之间对于安全的认知有着不同的主观标准,“不同的国家和民族,定义威胁有不同的界限:芬兰人关注外国人移居入境是否超过0.3%的水平;然而,瑞士则将外国人移居入境是否超过14.7%这一界限当成安全判断的基线(Romero 1990)[2]。对于国家、民族而言,主体间性体现为国家与民族、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主观认知,这种认知所产生因素主要包括:族缘、文化、宗教等原生性因素;国家与民族、民族与民族交往的历史过程因素;国家政策、利益分配等现实性因素以及民族之间的彼此了解与科学认知等心理因素。上述因素之间能够健康、良性的互动,决定了民族关系的好坏,进而对国家、民族等安全行为体之间的主体间性的构建起到关键作用。主体间性是否协调一致,决定了不同行为体之间关系的合作与对抗。同时,主体间性一旦形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发生变动性的根本原因取决于上述因素之间的变化程度以及相关安全行为体之间主观认知的改变。

(三)民族冲突的过程机制:言语—行为

在语言学建构主义看来,语言是人类构建的产物而非固有的,哥本哈根学派吸纳该观点并将之应用于安全领域,形成了“言语—行为”(speech-act)这一富有创造性的安全分析工具。哥本哈根学派强调了话语对于安全化的建构作用,并指出,一般意义上的“安全”概念来自于对国家的安全话语的建构,这意味着强调权威,强调实际的和建构的威胁及敌人,意味着决策的能力和采取紧急措施的能力。可见,安全有其特定的话语并涉及特定的政治力量,安全是一个“做些什么”(即通过安全化)的概念,而不是一个客观(或主观)的条件。[5]该理论进一步指出,“言语—行为”过程要想成功“安全化”,必须具备两个主要条件:一是言语者的社会资源。体现为安全行为主体必须处在权威地位,虽然这种权威地位并不一定是作为官方权威来定义;另外一个外在的条件必定与威胁连在一起。威胁是安全化的“催化条件”。[2]上述两个条件表明,在存在性威胁出现的情况下,安全施动者通过其在相关领域及群体中所拥有的权威地位,通过掌握的金钱、物资、媒体等多种资源,对听众开展说服、劝诱等社会动员,竭力将存在性威胁催升为安全化的现实性威胁,如果听众没有接受,安全化过程就此失败,如果听众接受,则成功实现了安全化过程。针对存在性威胁采取的行动被作为“最高优先权”提出,也就是“这个问题现在如果不能得到控制和处理的话,就为时太晚丧失机会,而我们将没有任何措施足以对我们的失败进行补救”[2],安全施动者获取了听众认可的行动的领导权,通过打破原有规则,采取相应措施开展行动。同时,在“言语—行为”安全化过程中,由于安全施动者与听众之间的在知识、信息等方面的不对称性,使得安全化被操纵化、表演化存在极大的可能性,这样一来,由安全化所引致的集体行动就会呈现失真化、谋利化的特征。体现在民族冲突产生过程中,“民族牌”极易成为政治精英他们强化民族认同、制造敏感话题、激化民族矛盾,利用民族集体力量实现自身的利益或整个民族的利益。[6]

二、民族冲突安全化的或然性

民族冲突的安全化,既体现了多民族国家对民族冲突的重要性的认识,同时也表明了民族冲突已经日益成为破坏国际、国内安全的重要问题,在当今全球形势扑朔迷离的背景下,民族冲突的安全化可能性增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民族冲突的诱发因素增多

对于民族冲突的诱发原因,学者们从学理角度发表了诸多见解,严庆指出,诱发民族冲突的原因包括民族心理路径、族群竞争以及族裔民族主义三个路径[7]。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我们决不能割裂地看这三个路径,通过对已经发生的民族冲突来看,更多的民族冲突是各种路径综合作用的结果。这既根源于民族的复杂性,也根源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两个复杂性的叠加,使民族冲突的可能性大为增加。当前,诱发各国民族冲突的具体因素包括:一是国家与国家、国家与民族、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利益冲突日益增强,这根源于全球人口快速增长,资源的稀缺性以及贫富差距、两极分化的状况日益恶化。二是西方发达国家谋求世界领导地位的霸权思想及行为在持续推进。三是民主化、民粹主义、民族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思潮持续的兴起与泛滥,极大地冲击着人们的大脑,使人类思想体系、价值体系、信仰体系呈现高度的混沌化的趋势。四是以网络为代表的信息媒体的快速崛起,已经深刻改变了人类的信息传递方式以及行为方式,同时网络也为集体行动提供了强大的动员功能,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快捷性的突出特征使监管的难度空前增强。五是少数民族权利保护意识的日益觉醒。伴随着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地位、教育知识水平的提高,促使他们对于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社会各层面权利保护意识日益增强,他们的要求日益改变现有不平等的国内政策体系。六是全球移民步入快车道,源自于思想、文化、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性以及各地政策的差异性,使移民与本地居民、移民之间极易产生文化震荡。

(二)民族冲突的固有特征驱使

民族冲突作为一种社会冲突,既具有一般社会冲突的群体性、暴力性的共同特征,同时也具有民族因素的特殊属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一是冲突的民族性。这是民族冲突最为显著的特性,民族冲突必须发生在民族与民族之间或民族与主权政府之间,民族冲突中至少有一方是民族。[8]民族性作为具有血缘、文化、历史等要素特征的原生纽带,使其在组织动员方面显示出了天然性的优势,同时,民族性所体现的差异性、敏感性等特性,在外在因素的刺激下,极易形成自我与他者之间认同区隔意识。正如霍布斯鲍姆指出的:若想一窥近两个世纪以降的地球历史,则非从“民族”(nation)以及衍生自民族的种种概念入手不可。[9]二是冲突的剧烈性。在现实世界中,民族关系更多受到历史纠葛、现实差距、文化差异、社会竞争等多种因素的制约,特别是各种极端的思想鼓吹之下,会使人丧失应有的理性,这就进一步增加冲突的剧烈性及难以控制性。三是目标的多重性。民族冲突发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个体成员的暴力事件、政治权利的维护争取、经济利益的分配不公、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等等,在现实世界所发生的民族冲突中,更多的是这些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同原因所引致的民族冲突的目标是不同的,同时,基于不同政治理念的民族冲突的目标更是南辕北辙,如基于民族自治权而发生的冲突立足点是国家统一,而基于民族分裂主义而发生的冲突立足点则是分裂国家。民族冲突的突出特征,决定了它已经成为危害国家安全的重要议题,这大大增加了安全化的可能性,马雅·查达(Maya Chadda) 指出:“自1989年联合国记载的86个冲突事件当中,只有3起事件与国家间的武力冲突相关,其他都是由民族和社会团体间的暴力行为引起的内战”[10]。

(三)民族冲突的工具性博弈

由于民族独具特色的动员优势,使得民族成为重要的累积性资源。“当拥有一种资源能帮助其拥有者保护和获得其他资源时,这种资源就是累积性的”[11]。进而言之,当控制一种资源能保护和获得其他资源时,冲突发生的可能性便大为增加。为此,民族冲突成为了一种权力、权利、利益的博弈场,相关主体均基于不同的目标下注,谋求攫取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为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冲突是一种人为主观建构的结果。从国际上看,历史上,殖民主义为了实现对殖民地“有效”的统治,往往对殖民地采取分而治之的政策,他们便利用甚至大肆挑唆、利用殖民地各民族之间的矛盾,甚至“煞费苦心”地在殖民地制造“民族差异”。在当下,西方国家在竭力输出其民主、自由等价值观的同时,也将其他国家的民族问题作为推进其全球政治秩序一体化的制胜法宝。从一国的内部来看,许多国家的政党、社会团体、精英也将民族冲突作为维护其获取政治权力的重要途径。例如:当今世界主要的民族分离主义组织包括英国的北爱尔兰、西班牙的巴斯克、法国的科西嘉、加拿大的魁北克、印度的旁遮普、斯里兰卡的伊拉猛虎组织等,他们与所在国的民族冲突持续不断,固然有深厚的历史现实因素,同时也是因为这些组织将对权力的诉求绑架于民族身份基础之上,如果难以实现对民族自我认同狭隘意识的超越,冲突只能是旷日持久的。可以说,各方对于民族冲突的不同的“如意算盘”,在其期望中的利益尚未实现的背景下,也就难以从根本上治理与消解民族冲突。

三、安全化理论下民族冲突的治理思考

民族冲突的安全化表明了国家对重视与治理民族冲突的客观认知,为此,防范、化解与消除民族冲突,是多民族国家在安全领域所追求的重要治理目标,为此,哥本哈根学派也指出,“非安全化”(securitization)是长时间范围的最优选项,因为它意味着,没有问题需要像“威胁我们”这样的话语来表达[2],治理民族冲突,涉及到从存在性威胁到安全化、从安全化到非安全化等复杂的过程,安全化理论对于如何治理民族冲突提供了如下启示。

(一)从安全化类型的角度合理区分民族冲突

安全化理论的出现是人们对安全认知不断深化的结果。对于民族冲突而言,正如前文所述,其发生是各种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同时,我们可以基于安全化理论对民族冲突进行学理划分,例如,基于指涉对象、安全行为主体、安全领域、功能行为主体、威胁与脆弱性的逻辑等安全化实践要素的不同,民族冲突的安全化可以划分为政治安全化、经济安全化、社会安全化等诸多类型。基于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的标准划分,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引发的民族冲突的安全化,因为它的指涉对象是国家安全与政治安全,无疑属于传统安全,而除此之外的原因所引起的社会安全、文化安全等方面民族冲突,可以归于非传统安全。对民族冲突安全化进行科学的学理认知,能够使我国认识到民族冲突中哪些属于根本冲突、哪些属于偶然性或暂时性冲突,根据冲突的安全影响程度,搭建“安全阶梯”从而为正确制定民族冲突的治理政策奠定理论基础。

(二)运用整体性的安全理念看待与解决民族冲突

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界限,非传统安全可以转换为传统安全,表现在:非传统安全不去认真地对待解决,经过累积叠加,极有可能转变为传统安全;非传统安全可以成为传统安全的导火索,等等。体现在民族冲突上,一方面,偶尔的、范围小的民族冲突如果不去认真地加以对待和解决,经过不断的量变累积,就会上升为民族分裂主义、恐怖主义等传统安全议题。为此,对于某些民族冲突,国家及政府给予安全化,采用合理的政策加以治理,对于防止冲突的进一步升级是十分必要的。另一方面,正如前文所述,民族冲突是多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可以基于贫困、环境、均衡发展、自治权等一种或多种原因而发生,为此,详细分析民族冲突产生的原因,将对与民族冲突产生密切相关的问题给予安全化,给予有效的解决,可以有效降低民族冲突发生,甚至可以起到釜底抽薪的积极效果。第三,避免安全化的选择困境。根据安全化的相关理论可知,民族冲突的安全化过程是一个使民族冲突这一公共性问题上升为安全问题的政治化或社会化过程,安全化具有主观建构性的特征,同时,正如奥列·维夫指出的:“以安全为借口,任何国家都会采取特殊的发展模式加以应对,最终获得使用某种手段的权力”[12]。某一社会议题的安全化,意味着政府需要投入更多的公共资源加以重点关注,由于民族、宗教的敏感性,为此,要竭力避免两种安全化的选择困境,表现在:一是选择过度,表现在将不同民族成员之间发生的诸如商贸往来、打架斗殴等不属于民族冲突的事件、将某些特定群体安全化,这本质上属于国家权力滥用,短期看,是对相关群体的权利侵犯,从长期来看,对推动另一种安全化议题的形成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二是选择欠缺,表现在将某些应当安全化的民族冲突没有安全化,这本质上属于国家权力的不作为,从而造成了事件处理的被动性,以至于进一步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全造成了危害。

(三)构建全过程的民族冲突干预处理机制

社会冲突作为人类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对立现象,对于社会结构的完善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不论族群冲突的起因是什么,一旦暴力(或一个族群对它控制的国家权力的滥用)达到族群共同体不能依靠国家来保护自己的程度,每个族群就必须动员其成员以保卫自己的安全。[13]为此,对于民族冲突的发生,政府要积极主动地进行创造性的介入与治理,表现在:首先,民族冲突全过程的调解机制,在不同的冲突节点及层面设置相应的具体的危机干预与处理机制。如在“存在性威胁”出现之后,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组织要在第一时间有效介入,通过调解、心理疏导等方式妥善解决具体问题,将冲突的安全化趋势扼杀于摇篮之中。在“言语——行为”阶段,为避免被别有用心之人设置议程,通过鼓动性宣传影响受众,进行动员的舆论准备,政府要在第一时间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及真相,并且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特别是互联网等媒体将信息及时加以披露,主动掌控社会舆情。在主体间性方面,政府工作人员在积极疏导冲突双方的对立情绪基础上,积极化解与疏导双方心理。其次,民族冲突事后解决机制。民族冲突结束之后,要对造成民族冲突的个人及集体,要依法予以公正处理,追究责任。政府及社会组织要开展心理疏导,消除民族冲突各方的心理隔阂。同时,要深刻反思民族冲突发生的根源,有针对性地开展利益分配、政策措施建构等途径,从根本上消除民族冲突。1994年卢旺达大屠杀结束后,卢旺达新政府在对发生冲突的原因进行全面剖析基础上,通过完善法制、维和稳定等国家建构措施与重修历史、塑造价值观的国族建构措施,有效促成了民族和解。[14]。再次,民族冲突跟踪反馈机制。对于已经发生的对安全影响较大民族冲突,通过开展定期寻访、评价等措施,客观分析冲突双方的关系现状,既可以评价民族冲突治理机制的成效,也可以达到预警作用。

(四)构建系统性的民族冲突治理体系

首先,构建民族冲突预防的社会心理体系。通过多样化的形式、多样化的手段,通过广泛开展民族宗教知识的普及、多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活动等途径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对于信教群众,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宗教组织及团体要在宗教知识教育方面更加积极主动有为,使他们避免受到宗教极端主义思想的误导和侵蚀,构建预防民族冲突的“言语”体系,深入地在全社会营造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的良好氛围,使政府、民族、宗教等群体之间的“主体间性”获得良性发展。其次,构建政府、社会组织、民族宗教精英人物所组成的全方位民族冲突治理工作组织体系。政府虽然在民族冲突治理组织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但通过对艾滋病、环境保护等相关议题的安全化的过程可知,更多的民间社会组织、个人等主体扮演着安全化的催化、推动主体,他们对相关议题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与解决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此,在民族冲突防范与解决中,要充分发挥民族宗教的社团组织、精英人物对于治理民族冲突的独特作用。再次,构建民族冲突治理的社会政策体系。通过制定、实施治理民族冲突的法律制度,严格依法处理民族冲突,通过贯彻落实各项民族宗教政策,加快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扶贫开发、提升民生保障水平等具体措施,更好推进利益分配的均衡化,从而有效消除民族冲突发生的社会经济根基。

总之,哥本哈根学派的“安全化”理论为我们分析民族冲突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范式,运用该理论,一方面,可以以新的视角分析民族冲突的形成机理。另一方面,可以使我们对于哪些民族冲突、在何种情况下置于安全化进程之中,这对于全面、正确认识民族冲突,运用科学理念,制定解决民族冲突的有效政策与措施,进而消除其对国家安全的影响起到积极作用。同时,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安全化理论存在着一定的理论欠缺,特别是在“去安全化”上的理论建树相对不足,但是,伴随着安全化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进行与完善,也一定能对民族冲突的解决、国家安全的促进起到更大的理论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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