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法学实验教学的多样性
2018-02-11熊洁
熊 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法学实践教学一直是法学教学的重要组成之一,而法学实验是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之一,尤其是对于抽象化的理论教学比较集中的高等教育阶段,法学实验教学是对抽象化法学理论理解消化,增强理论与实践的联系的重要方式。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现代生活中需要法律来规制的范围比以前大大扩张,使得我们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范围也应该、正在做相应的扩张。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法律和法学教育的理解也在不断的变化、深化,各种各样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技术极大的丰富了我们的法学教育,从人才培养的理念到教学的方式方法都有了极大的丰富,法学实验教学作为高等教育法学教学改革的重要承担和表现形式之一,应该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丰富,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高等教育法学教学改革
正如我们的社会一直处在改革之中一样,我们的高等教育法学教学的改革也一直在推进之中。法学作为文科类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世界各国的高等院校均有开设,也是我国大学的十大学科体系之一,由于其与文学、哲学、史学等其他文科类学科相比具有更强的实践性,与社会现实结合的更加紧密、互动性更强,教学效果呈现相对显性,因此常常成为文科类高等教学改革的排头兵、先行者。
1998年8月,全国人大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明确将增强大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到培养国家人才战略的高度,实践教学成为中国教育改革的基本方向和目标模式。《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进一步强调:“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改革,着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2018年5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的教育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人的潜力是无限的,只有在不断学习、不断实践中才能充分发掘出来。”“不论学习还是工作,都要面向实际、深入实践,实践出真知。”关于法学教学,2017年“五四”青年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的讲话中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由此可见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一直就是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教学中做到“知行合一、以知促行、以行求知”既是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的现实需要,也是党和政府对教书育人的硬性要求,我们在法学教学改革中也应充分贯彻这一点。在此,笔者认为结合社会的变化,我们应该广阔思路更新基于传统教学理念而产生的对法学实验的认识。
二、法学实验教学的重要性
更新对高等教育法学实验的认识,首先要更新对法学实验教学重要性的认知。
高等教育一般被认为是在完成中等教育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专业教育,是一种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社会活动,其主要职能为培养专门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高等院校可以划分为四种:研究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教学型本科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历形式有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大开放教育和远程网络教育。而法学实验对于高等教育的法学教学来说,不论是从哪一个维度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从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主要职能来说,不论是培养专门法学人才、进行法学研究还是服务社会都需要加强法学实验教学。首先,中国特色法学人才体系主要由法学教学与研究专门队伍和法治工作专门队伍构成,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人才队伍,要实现“五路大军”协调发展、四个层次共同推进,应该看到不论是培养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的专门人才还是培养法治工作的专门人才都离不开实验教学。通过实验教学可以加强法学教学、研究与现实的联系,使得我们的教学和研究的内容、成果、方式、方法更有靶向性,同时实验教学有助于抽象理论的消化吸收,在实验中加强对抽象法条的理解适用能力,这对于法治专门队伍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避免因为不熟悉、不理解而在具体的司法工作中犯错误给自己和他人社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其次,要高质量的服务社会就要求我们对社会的现实形态有深入的了解,对现实问题的解决具备较强的分析能力和实践技能。对此,实验教学有极强的辅助能力,使得我们不出校园就能得到锻炼。
从高等学校的类型划分上我们可以看到,一般意义上的研究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教学型本科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主要是按照大学学科综合性,社会对高层次研究型人才和研究型成果的需求来划分的,不论是哪一类高校,在法学教育中要想到达较好的效果都离不开法学实验教学的支持,实验教学对于增强学科的综合性及其彼此之间的融通性,以及不同层次人才的培养和学术研究都有极强的促进作用。
从学历形式上看,不论是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还是电大开放教育和远程网络教育,在人才培养上都面临着抽象的理论向现实转化的问题,不论是哪种学历形式的学生都面临着培养职业技能、树立职业道德和建立对职业的热爱问题,这都可以从每一节法学实验课着手,让他们在实验中理解、消化、吸收法律知识,通过具体的实验操作增强个人职业技能,培养职业道德和对未来工作的热爱。
由此可见,法学实验教学对于高等教育的法学教学是十分重要的,不论是为实现其职能,还是为加强不同高校法学教育建设,促进不同学历形式的人才培养,我们都应该进行法学实验教学。法学实验教学是深化理论研究,促进理论联系实践的重要方式。
三、法学实验的形式
应该看到高等教育不同职能的实现,不同类型高校的建设和不同学历形式人才的培养都应该大力促进法学实验教学,这从另外一方面也说明了我们的法学实验教学也必然是多种多样的,这样才能适应不同职能、不同高校和不同学历培养的需要。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研究与法相关的问题,其核心在于对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普遍认为由法学、社会学、政治学、公安学四个主要部分组成。因此我们的法学实验也应该相应的全面涵盖这些教学内容,如果欠缺了那一部分的课程设置,那么我们对于法学实验教学的定位就是片面的、不完整的。
什么样的实验课可以归类于法学实验课呢?在一般人的传统认知中,实验往往是和理工类专业诸如生物、化学、计算机等联系在一起的,实验应该是用来验证某一自然规律,即证明自然规则、定理的正确性,实验应该具有可重复再现性和稳定性,具有一个物化的过程和结果。在人们的观念中,做实验应该使用仪器例如烧杯、显微镜、计算机、传感器……应该测量、记录、处理数据,分析实验结果,当然,在这个分析的过程中应该使用形形色色的计算公式,并且实验结果应该是一个在同等条件下能可靠地重复出现的同一现象——就像每次把两个氢和一个氧结合在一起就会生成水一样稳定,否则就不是实验课。但是,我们应该知道社会科学也是来源于实践并作用于实践的,通过实验课来学习深化社会科学也是非常必要的。社会科学的研究结果地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的,法学知识或规则所体现出的结果无法产生类似于自然科学的稳定性和绝对一致性,例如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由不同的人审理结果可能会不尽相同,但是它们可能都是正确的。并不是每一个罪犯都会按照教科书去犯罪,每一个法官都能够按照教科书去定罪量刑,生活是千变万化的,因此法学实验更多的表现为对社会规范的理解和把握,而不是某些仪器、公式的应用。
法是代表着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利益,为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在这个基础上的法学、社会学、政治学、公安学的实验教学都应该纳入法学实验范畴。这是一个非常广的范畴,涵盖理工类和文科类实验.例如公安学科中常见的微量物证检验、电子物证取证,这些实验与仪器使用和公式计算结合的比较紧密,相关规定可以参照理工科实验的规定。但是,还有大量的实验是不需要使用仪器和计算公式的,例如在案例分析,模拟办案、模拟庭审等,它们更多的是对法律思维的训练,通过反复的实验教学将生冷的法条物化为鲜活的现实生活,增加学生对司法工作的复杂性、严肃性等的感性认识。电子取证等因为专业性比较强往往由特定的人员掌握,而法律思维则是每一个司法工作者都应该掌握的,对此,我们应该有与时俱进的认识,严肃、认真的对待。
四、结束语
法学实验是法学教育的产物,它来至于法学教育又为法学教育的发展服务,时刻紧随时代的发展,更新对法学实验的认识,丰富法学实验的内涵和外延是我们今天高等教育法学教学改革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力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