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立法完善
2018-02-11卞晓东
卞晓东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 天津市 300134)
一、对老年人犯罪的界定
老年人犯罪,顾名思义,是指达到一定年龄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一定的年龄”,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是60周岁以上,而西方的一些发达国家的界定为65周岁以上,而我国,采用的是世界卫生组织的界定。对于老年人犯罪的定义,我国犯罪学著名学者康树华教授对老年人犯罪的界定得到了很多人的支持,他认为:“老年人犯罪概念可以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广义的老年人犯罪,是指老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狭义的老年人犯罪,是指由于身体、心理、社会生活等方面处于老年化的过程而引发的犯罪行为。”①所以,对于我国的老年人犯罪,简单的说就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所实施的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
二、对老年人从宽处罚必要性
1、老年人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的要求
人在进入老年以后,其生理和心理都发生巨大的变化,进而使老年人的人格发生巨大的改变。老年人容易产生猜疑、疑虑的心理,容易出现情绪不稳进而失控的情况。进入老年期以后,老年人会因为生理感官的衰退而引起自我保护和猜疑心理,从而形成心理上的被害妄想。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对于身边的行为常常会产生过激的反应,老感觉自己会受到别人的加害,由于自己的身体素质和反抗能力的下降,为了保护自己,进而实施防御性的加害行为。这种防御性的行为,从生理特点来看,具有精神病人犯罪的特点,是由于缺少其行为和情绪的控制能力而产生的。老年人表现出其情绪的不稳定性,常常会出现失去理智的情况,会变得像孩童一样情绪多变,阴晴不定。这时,老年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都会比较低,其反应的社会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就会降低,其责任能力也会相应下降,对其从宽处罚也就有必要了。
2、刑法价值的要求
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处罚手段,必须是在其他法律不能达到处罚犯罪人时适用。刑罚作为一种“必要的恶”,不仅是为了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进行处罚,更是为了发挥其特殊预防的功能。对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人,不能是“以恶报恶”,要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使其有机会回归社会。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说,对于老年人处以和其他人犯罪同等的严酷处罚,虽然能够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起到警戒和抑制作用,但会与社会对老年人的尊重、宽容与保护的人文关怀背道而驰。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来说,对于老年人来说,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和再犯罪的可能性都较小,对于老年人犯罪适用和壮年犯罪同样的刑罚,虽然做到了同罪同罚,但对于老年人的犯罪改造和预防来说却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对于老年人,给予人文关怀,我们可以对其适用相对较宽的刑罚,注重对于犯罪的教育,而相对弱化对其改造。这样既可以实现我们对老年人的特殊关怀,又能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一举两得。
三、对老年人犯罪进行从宽处罚的立法完善
1、进一步降低老年人从宽处罚的年龄界限
我国所认同的老年人犯罪,是指年龄达到60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尽管现在医疗卫生水平和经济不断发展,随之而来的人的寿命不断提高,但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将老年人从宽处罚的年龄点规定为75周岁以上,与现实中的人口状况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根据最新的第六届人口普查显示,2010年我国人口预计平均寿命为74岁,而将75周岁作为对老年人从宽处罚的起点,对大多数犯罪的老年人来说,并无意义。老年人犯罪和其他年龄阶段的人犯罪并无差异,从犯罪行为的实施到犯罪行为被发现,总要经过一段时间,侦查期或长或短,到案件结束时,有些犯罪的老年人已经离世。最重要的是,在我国,大多数的老年人实施犯罪在60-70周岁,70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占不到百分之十,只占犯罪的极少数,因此,刑法中所规定的对老年人犯罪在75周岁以上才从宽处罚就没有意义了。根据我国现在老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可以将对老年人适用从宽处罚的年龄起点设定为65周岁。一方面,在这个年龄点,实施犯罪的老年人占老年人犯罪的比例较大,有其适用的人群,也有适用的必要。另一方面,到达这个年龄点的老人,身体状况大不如以前,生理和心理的特点都决定了其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对其从宽处罚符合我国尊老、爱老的传统法律文化和我国现阶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设置刑事责任年龄上限
众所周知,人在不同的年龄阶段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处于不同的状态。因此,各国的刑法都规定,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刑事责任能力不同,其实施犯罪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同。在我国,不管是刑法还是民法,都规定青少年和成年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和未成年人一样处于特殊群体的老年人,而我国刑法所给予的保护就明显不够,仅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在处罚时给予特殊的关怀,可以相对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对其附条件的不适用死刑和判处缓刑。《刑法修正案八》只是规定了对于老年人从宽从轻处罚的年龄下限,而对于多少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不需承担刑事责任没有规定。不管是在我国古代,还是在其它国家,都规定对于一定年龄的犯罪人犯罪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国为了强调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为了和国际接轨,也必须规定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上限。综合我国的老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对于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除了特别严重的致人死亡的犯罪以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对其看管,防止再犯。
3、对老年人犯罪彻底废除死刑适用的空间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分子。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可以适用死刑,只是规定对于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免除死刑的适用,但已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但我国自古以来,对于老年人犯罪都有免予死刑的传统。在商周、春秋时期,老年人犯罪免除处罚,在唐宋明清各朝代,除了反逆犯罪之外,其他罪行都免除死刑的适用。我国台湾地区在2006年重修的《刑法》中,沿用了1928年、1935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36条规定:“满八十岁犯罪者不得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②因此,我国应该顺应对老年人废除死刑适用的潮流,将但书中的内容删除,规定为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4、减少对老年人监禁刑的适用,实行社区矫正
目前,对于老年人犯罪,除极少数被判处非监禁刑以外,大部分都被判处监禁刑。近年来,刑法学者和刑事政策学者都对监禁刑提出了质疑。在部分学者看来,监禁刑对于老年人来说,不仅不能起到教育改造的作用,反而会增加其再犯罪的可能性,而且还会增加监狱的负担。因此,对于老年人犯罪,应该尽可能的减少监禁刑的适用。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在2003年开始起步,历经10多年的发展,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已渐趋完善,其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和适用主体也在不断扩大。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提倡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大量减少监禁刑的适用,进而适用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关在对老年犯罪人进行改造时,要根据每个老年人的具体状况实行不同的社区矫正办法。同时要时刻关注老年人的身心状况,对老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密切关注,防止老年人再犯罪的危险。这对于老年人犯罪后的教育改造无疑是一种恰当而有效地方法,同时也可以体现对老年人的人文关怀。
5、废除对老年人累犯的适用,加大对老年人假释、减刑的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中,出于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规定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适用累犯。但对于和未成年人一样处于特殊地位的老年人排除在累犯的适用之外。为了实现对老年人的保护,在刑法中应像对未成年人一样,排除在累犯的适用范围之外。这样,既可以弥补立法的漏洞,实现立法的统一,又可以体现我国法律对老年人的宽宥态度。
《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对老年人缓刑的适用,规定年龄在75周岁的老年人满足特定条件下应当适用缓刑。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对于老年人的特殊关怀,但是美中不足的是对于老年人适用假释、减刑并没有特殊的规定,而是适用和其他犯罪人一样的条件,这对于老年人来说适用假释太过苛刻。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将老年人送进监狱,而是为了改造和预防老年人犯罪。将年迈的老年人放进监狱,执行一段时间之后,老年人可能会丧失劳动能力,到时再将老年人放出监狱,将增加监狱的执行成本。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老年人犯罪适用假释和减刑,可以不按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放宽对老年人适用假释,减刑的条件,根据老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罪可能性,同时考虑年龄和身体状况,对不适合在监狱执行的老年人,采取监外执行的方式。这样既可以减轻监狱的负担,减低改造犯罪的成本,还可以更好的、更有针对性的对老年人进行教育改造。
注 释:
①吴宗宪、曹建.老年人犯罪[M].北京:(第二版)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9-10
②林钰雄.新刑法总则[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