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用水户协会发展现状及对策
2018-02-10潘韶春
潘韶春
(河南省人民胜利渠管理局,河南 新乡 453000)
自1998年以后,一方面,国家规定在夏征期间除农业税之外不得代扣其他规费。农村实行了户交户结算,这样原有的水费征收体系被打破,而新的体系尚未建立,出现了农业水费征收困难的局面。另一方面,政府部门退出了支渠以下工程的管理,使得支渠以下工程管理缺位,无人问津。水费难收,末级渠道损坏严重,灌溉面积衰减,严重威胁了灌区的发展和农业的有序灌溉。如何建立一套适应发展要求的基层群管组织体系,来解决末级渠系的投入与灌区自身效益协调发展等问题,成为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经过不断的探索与实践,农民用水户协会应运而生,其诞生及时填补了政府缺位后的管理真空。
1 农民用水协会发展现状
通过几年来的不断探索,农民用水户协会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了明显的提高,逐步由粗放式管理迈向了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多年来,灌区正在以落实末级渠系管理体制为核心,以减少中间管理环节、减轻农户水费负担为原则,大力推行以农民用水协会为主要形式的体改模式,扎实认真地进行了支斗渠以下群管体制改革。但是截至目前,农民用水户协会运行情况一般,协会都是按照行政边界划分,协会主要负责人主要是乡村干部及镇有关管水利的领导,规模较小。
2 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发展的主要做法与成效
1999年之后,河南省人民胜利渠管理局上下齐动员,结合各乡镇实际情况,开始了灌区基层群管组织模式的探索,从灌区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推进。以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和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与乡政府协调在灌区群众中广泛宣传协会工作的意义和目的,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有困难的协会进行经济资助,帮助协会走上规范化管理之路。
2.1 制度建设
协会组建后,政府及水管单位帮助协会制定《章程》,完善灌溉管理、水量计量、水费收取、财务管理和奖惩等制度,经用水者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政府帮助协会在民政部门注册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为了加强对协会工作的监督,协会成员组长多为部分村干部及乡镇管水利的领导,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主要靠乡政府协调。
2.2 水价体系及基层财务管理
目前,人民胜利渠灌区执行的是渠首水价(0.040元/m3),但给协会的计量点一般在支口或斗口,按渠首推算到斗口水价(0.058元/m3),由于计量条件及末级渠系工程条件达不到,多年来大多采用包亩计征方式。专管机构根据多年实际情况对协会按亩包干计征,用水协会按照667m2旱作42元/年(协会每年667 m2留7元),水作66元/年(协会每年667 m2留11元)计征。留成基层管的理费用途主要分为二部分:①人员工资,主要用于灌区协会聘请人员的报酬及办公费;②支渠维修养护费,主要用于支渠抢险工程费。管理费以及群管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由乡镇或专业水管组织负责,所有权和使用权为用水协会。但从2016年起,河南省财政按照渠首水价(0.040元/m3)给予用水补贴,意味着农业用水不再收费,目前协会的运作费用仍要对农户征收,征收额及方式仍在探讨中。
2.3 群管组织的运行效果
群管组织变过去由乡镇、村集体管理为会长、渠长负责管理,这种管理形式的转变也是管理任务、责任、利益的转变,强化了责任意识。一方面,改善了群管工程条件,加强了用水管理和水费计收。群管组织的建立,改变了过去管渠的只管放水、工程破坏找政府、发生问题找领导的现象。另一方面,增强了服务功能,促进用水户参与管理,体现了水务公开。实现了水价、水量、水费的公开,有效推进了供、管、量、收一体化,增加了透明度,化解了社会矛盾。
3 农民用水协会发展存在的问题
3.1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定位分析
1999年之后,河南省人民胜利渠管理局上下齐动员,在灌区群众中广泛宣传这次改革的意义和目的,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根据干渠以下工程情况、村况民情以及过去的管理经验,制订不同的改制方案,先后尝试建立了用水户参与的农民用水户协会、水利服务公司、水利站代管、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的基层群管组织,及时填补政府缺位后的管理真空。基层群管组织建立后,在灌溉、收费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灌溉面积逐步恢复,灌溉工程效益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3.2 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环境条件
根据河南省人民胜利渠管理局协会运行情况,之所以协会运行情况一般,主要是缺乏群众参与基础,协会主要负责人主要是政府管水利的领导或村领导。群众参与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主要是具体到每户的灌溉面积较小,调动不起参与积极性。而且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不愿意将资金投向见效慢又低的农业,协会发展也缺乏地方政府的支持。
3.3 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推动模式
3.3.1 农民用水协会。农民用水协会是本着群众自愿参与的原则组建起来的。在协会组建之初,协会的组建基本上以乡镇为单位,村民小组长为用水户代表,村长或支部书记为协会小组长,会长采取推荐方式产生,把那些曾经担任过渠长、有业务能力、事业心强、能被群众认可的人推荐为协会会长,根据实际情况没有采取海选的办法产生。政府及水管单位帮助规范组建注册程序,加强对协会的运行监督指导,协调好协会、专管机构和政府三方面的关系,明确三者的职责,在目前几种形式中优势较为明显,但因管理费用紧缺、缺乏执法力度、每户的土地面积较少,使群众参与性减弱,管理困难,离不开政府协调支持。
3.3.2 水利公司。这种组织由于过分强调了政府和灌区专管机构的职能,群众参与少,与真正的用水户沟通少,经营透明度低,群众意见大。
3.3.3 承包、租赁。这种形式在初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承包租赁者往往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所承包租赁的分渠只管放水收费,而疏于维修管养;由于职责不清,造成水利工程有人用无人管,破坏严重,群众意见大,承包人员更换频繁,水利工程不能良性运作,严重影响了灌区效益的发挥。
4 农民用水协会发展对策
4.1 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参与
基层群管体制改革是灌区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涉及范围广,而且直接牵涉到群众利益,仅有水管单位单方面的努力是完不成的,水管单位缺乏统一调度改革力度,必须由政府部门牵头,制定改革试行办法和有关配套政策,以政府的名义下发执行。要想做到这一点,需要灌区管理单位做好政府的工作,以争取政府的支持和参与。
4.2 广泛发动群众,提高群众的参与程度
基层群管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建立群众参与、自我管理的群管组织,群众的知情程度和参与程度是衡量改革成败的尺度。因此,水管单位和乡镇政府要宣传、发动群众,向他们讲清楚改制的意义、目标和做法,形成舆论氛围,争取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4.3 因地制宜调动群众积极性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大力推行承包制,扩大种植规模,调动群众参与协会管理的积极性。
4.4 确保协会经费
建议根据用水量按照现行水价(0.040元/m3)的20%征收乡管工程维修费,确保协会正常运作以及末级渠系工程的管养和看护。
4.5 建立基层群管工程的投入机制
群管组织管理的末级工程配套参差不齐,很多工程破烂不堪,每年从水费中提取的管理费也很有限,仅靠这点费用来管好和维护好的确较为困难。这就需要政府财政的固定投入支持,根据各协会实际情况以灌溉面积最大化为原则,改善群管组织的工程条件。
4.6 建立基层群管组织的激励机制
根据协会综合运行情况,政府及水管单位应设立优秀协会奖,奖励农民用水户协会。每年由市、县、乡和管理局对灌区群管组织的工作和运作进行考核,对管理好的群管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不胜任的群管组织要及时整顿;对于违反水价管理规定者要予以处罚,逐步完善灌区的群管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