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层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8-02-10陈亚强苏文超
文 | 陈亚强 苏文超
近年来,各级矿产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不断加强矿产执法监察,省、市、县、所四级监察网络体系基本建立,矿产动态巡查和专项检查有序开展,违法案件查处水平显著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业开发秩序明显好转。但也应看到,随着打击惩治非法开采行为力度的加大,非法开采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非法开采现象还未得到根本遏制,矿业秩序治理整顿仍然是基层管理的难点和热点。本文结合基层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从源头解决私采滥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治本之策进行探讨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当前基层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发生的特点和原因
当前,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发生呈现出了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违法案件的总量有所上升。当前,受矿业经济持续低迷影响,矿产勘查开采进入震荡调整期,矿产品价格有所下滑,但较以前相比仍处于高位,受经济利益刺激违法案件有上升趋势。
违法案件的破坏性有所增强。当前的违法案件中,非法开采人员大多采用机械开挖,规模较以前有所扩大,对资源的破坏性也进一步增强。
违法案件具有反复性。由于受利润刺激或对获利存在预期,即使违法行为受到处理甚至是多次处理,但违法开采参与者总是想伺机再次进行违法开采,以便捞回损失,这也是违法开采具有反复性的一个原因。
当前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执法实践,我们感到在基层矿产执法监察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执法程序复杂。《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一套较为完备且行之有效的行政处罚程序和行政强制措施,并规定实施了以行政处罚的种类、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为标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内部执法监察机构设立了层层把关的审查环节,从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到处罚决定的作出,时间长,环节多,往往贻误处理时机。
违法行为查处难。行政执法具有一定局限性,初期非法开采者往往都是打着各种幌子对土地、林地等进行剥离,在没有采挖到矿产资源时,矿产资源执法部门无法采取措施,等采挖到矿产资源时,不仅已经形成采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而且增加了进一步查处的难度。
部门联合执法作用发挥不够。按照落实共同监管责任要求,一个违法行为会触犯土地等多个部门的法律法规。虽然地方政府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明确了部门职责,但现实工作中还存在联合执法力度不够等情况,对一个违法行为的综合整治并未形成“数法并处”的局面。
加强执法监察工作的建议
结合目前基层矿山执法监察工作实际,应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推进共同治理,使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真正在保护资源中发挥重要作用。
创造宽松执法环境。当前,从事非法开采人员的社会背景更加复杂,加之违法成本低,非法开采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目前基层管理部门普遍存在执法难的问题,特别是因失职渎职被查处问责的风险加大,基层执法人员存在畏难情绪和问责压力。建议制定政策规定,为基层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创造一个宽松执法环境,有效规避执法风险。
建立联合执法新机制。结合当前联合执法作用发挥不够的实际,建议从省级顶层设计上,建立联合执法新机制,明确上级部门在矿产资源执法方面的职责分工,使基层联合执法有更加充分的依据,约束各部门履行联合执法职责,形成执法合力,形成“数法并处”的形势,执法工作将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源头预防上下功夫。鉴于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出现的新特点、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方面立足源头预防,加大对违法开采行为的巡查力度,采用日常巡查和夜间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不间断地加强巡查,不给非法开采人员留任何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健全完善举报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信息奖励制度,建立“非法开采信息联络员”制度,通过对举报人员进行物质奖励,发挥其自身优势,使违法开采行为无处藏身。同时,更新配备先进技术装备,借助无人机等技术设备,切实把“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的源头预防机制落到实处。
加大违法开采行为惩戒力度。按照现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较低,已不适应当前的执法形势。针对这种情况,建议修订完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提升行政处罚幅度和额度,提高违法成本,使非法开采人员无利可图,从而打消非法开采念头,放弃非法开采。
实施综合整治。结合非法开采造成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的实际,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和非法开采遗留矿坑的治理恢复力度,探索运用市场化运作模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多渠道、多元化鼓励和吸引各方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建立“政府引导、优惠政策扶持、社会资金投入”的矿山生态环境修复与恢复治理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