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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生态思想的现实在场

2018-02-10王永灿

关键词:林木马克思现实

王永灿

(江苏科技大学 发展规划处, 江苏 镇江 212003)

环境污染、生态危机使人类遭遇到前所未有的生存困境。早在1962年,美国海洋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Rachel Carson)《寂静的春天》的出版,就唤起了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及对生态危机的深切忧虑。生态危机不是天灾而是人祸,是由人与自然之间的紧张关系造成的。为了改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环境伦理、生态哲学等理论形态相继出现。遗憾的是,这些理论形态的发展路向逐渐脱离了人类真实的社会生活,而只是进行抽象的思辨批驳。关于“生态中心”和“人类中心”的论战,其实质则是坚持将人与自然割裂开来的二元对立路向。他们的论证方法是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进行强烈的伦理诉求:要么证明自然万物本身具有自身的价值,自身的规定属性使其具有独立存在的自然权利,人类无权根据自己的尺度对它们进行任意践踏和裁夺;要么号召人类应该把道德拓展到自然万物甚至是荒野沙漠,要求人类要像大山一样思考,人类的道德应涵盖自然万物,建立道德共同体,从而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然而,这种理论诉求不仅遭遇了逻辑上的“自然主义谬误”,即无法从自然的“是”推出价值意义上的“应该”的困境,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单纯的伦理诉求由于脱离了人类的社会现实,遮蔽了其他的组成要素,最后只能沦落为伤感的诗意性存在,幻想人类重新回归到原初的田园牧歌式的浪漫情怀只能是一厢情愿的南柯梦呓。这些理论在面对生态危机、环境污染的残酷现实时是如此苍白无力。马克思生态思想在唯物史观的视野下,通过深刻分析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两种关系之间的关系,剖析了这些关系的历史生成性,由此揭开了环境破坏、生态危机的产生原因和历史发生逻辑。这种历史发生逻辑就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以及资本的无限增殖本性。人与自然之间的紧张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紧张关系造成的,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解首先要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解。马克思生态思想的显著特征就在于它是在人-自然-社会整体背景下的体系性存在。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建立“美丽中国”的伟大梦想。十九大更是明确提出要建立人与自然的生命共同体,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从坚持绿色发展、建章立制、加强防护等方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这种在人-自然-社会整体背景下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个系统工程的思想,是马克思生态思想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清晰反映了在人-自然-社会整体背景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影响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演化脉络,这个演化过程则是导致生态危机的根本原因。挖掘该文本的深刻要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构建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是马克思的重要著作。它清晰显示了马克思当时已有的对法、国家等概念的运思理路,以及这些概念的预设内涵与社会现实相互矛盾的情境,更为重要的是,它描绘了当马克思遭遇到现实矛盾的困惑时所产生的思想撞击及其对自己已有观念的反思和叩问,再现了马克思实现自我超越的思想历程。在此文本中,马克思分析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固有关系。这种关系具有本能性的生存论意蕴,是动物都具有的本能性的存在方式,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固有权利,但其在现实中却受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制约和影响。在对这两种关系之间的关系进行探析时,马克思触碰到了法、国家现实的本真存在及其形成机理。对上述问题的探悉转变了马克思以往观察自然、人、社会的视角,使其找到了理论探究的突破口。这种哲学地平的理论廓清,使马克思准确地实现了对现实社会的批判并进行了理论上的重构。《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显示了马克思生态思想的延展脉络,清晰再现其由生态哲学扩展到生态经济学、生态政治学、生态社会学的真实历程,是理解马克思生态思想非常重要的文本。

一、 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之间的交互关系

追求人类自由是马克思一生的运思理路和奋斗目标。马克思认为人类的自由存在于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两种关系的框架之中。作为一种生态思想的维度,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始终存在于马克思的运思理路之中。马克思发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影响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物质利益则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焦点,人无法摆脱物质利益的纠缠。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对这种境况进行了清晰的论述。该文本直观地反映了人类现实生活中两种关系交织的复杂状况,彰显了马克思哲学思想的生态学意蕴。马克思在《博士论文》中探讨了人类自由的实现路径,从哲学深层逻辑上对其进行了艰辛探究。他通过对伊壁鸠鲁自然哲学中原子偏斜理论的分析,得出人类的自由只能存在于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框架之中,是“定在中的自由”。但是,这种抽象的哲学运思,只能从本体论意义上梳理自由“何以可能”的问题,仅仅是为以后的研究提供了本体论意义上的方法论构建模式,还未从现实人类社会中去具体深究、挖掘。至于说人如何与自然以及人如何与人发生关系、怎么样发生关系、发生什么样的关系以及各种关系之间有何关系,这是马克思亟待解决的问题。马克思在《博士论文》中指出,人与自然的关系建立在人与人关系的基础之上,从宏观上来讲,两种关系是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在马克思所有著作中,最能够在现实中具体反映出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之间关系复杂交汇境遇的则是《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该文本尽管被收录在马克思的经典著作当中,然而遗憾的是,它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得到深层次、宽领域的挖掘和分析。实质上,该文本活生生地还原了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现象世界,以非常直观的形式再现了两种关系错综复杂的状况。该文的写作时期也是马克思内在思想与外在现实冲突最为激烈的时期,由此激发了马克思后期针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的历史生成性进行的艰辛探究,深入分析了现实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相互制约和影响的历史境况,所以马克思说:“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历史……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1]通过对人类历史的研究,就能够清晰地透析、推演自然史。这也是马克思自然观的运思逻辑。马克思对自然的理解是在实践基础上的人化自然,尽管马克思也从“时间在先”的本体论思路上认可自然的先在性,但马克思的自然观更强调经过人的实践与人发生关系的自然。“被抽象地、孤立地理解的、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说来也是无。”[2]这是马克思自然观的创新之处,也是区别于其他自然观甚至包括恩格斯在内的其他人对此问题的观点。过分强调外在自然的自在性而遮蔽人自身的能动存在,那种不为人所认识、不与人发生关系的“物自体”,从逻辑在先的运思角度上来讲,相对于人来说,是一种不存在的“思想产物”,马克思称之为“无”。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比较清晰地反映了马克思从人类社会历史的维度分析两种关系的方法论意蕴。贫民捡拾枯木落叶这样的日常生活小事却被上升到法庭辩论,且法庭把这种具有生存论意蕴的人与自然之间关系中人的自由活动判定为偷窃行为。由此,马克思敏锐触及到了人类社会关系的基础性作用,并透过纷繁现象逐渐探寻到了内在本质。

伴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延展,人与人之间历史的建立起的复杂的社会关系对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人类社会始终无法挣脱“物质利益的纠缠”。马克思通过对社会现实的深刻洞察逐渐意识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实际状况会反映在法律、国家运作等层面,因此,只有深入、详实地分析社会内部人与人之间复杂的交互关系,才能够清楚把握人类内部的关系是如何影响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社会现实使马克思的目光从哲学思辨的维度延伸到人类的生活世界,他逐渐意识到:“你们不实现哲学,就不能够扬弃哲学。”[3]马克思遭遇到不得不对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题以及“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矛盾,其思想由此产生了激烈动荡。马克思此时的困惑是:人类捡拾枯木落叶自古就是人类的权利和自由,怎么是偷窃行为呢?按照黑格尔的理论,国家、法律应该是正义和理性的化身,怎么在现实中却与此相反,被私人利益捆绑变成了私人利益的奴仆和帮凶,并与私人利益相互勾结一起侵犯人们的权利和自由?国家和法律不是正义和理性的化身,它究竟是怎么产生的?它到底是为谁服务或者说代表着、维护着谁的权利和利益诉求?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为什么受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制约?原初、定在的自然本应是整个人类自由生存的载体,怎么突然变成了私有财产?诸如此类的问题引发了马克思的思想纠结和困惑,使深受黑格尔思想影响的马克思陷入了理论困境,他深深意识到只能转变思想方向去探究现实人类社会的本真存在。“由于遭遇到对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马克思的唯心主义哲学观与现实的物质利益问题发生冲突。”[4]恰恰是基于对以上问题的分析,马克思逐渐把目光聚焦到了政治经济学领域。他经过艰辛的探究并运用唯物史观的科学理论,通过《资本论》实现了对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的资本主义社会这个“人体”的解剖。将商品作为社会细胞并由此作为解剖起点,马克思逐渐发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马克思生态思想的维度由此得到了清晰的阐释和梳理。

二、 林木盗窃罪折射出的生态思想

捡拾枯枝、采集野果本是贫苦阶级的生活习惯,这种习惯是自远古以来就形成的人与自然之间本能性的存在关系,并且也一直被所有者们所许可。“习惯法的形式在这里更是合乎自然的,因为贫苦阶级的存在本身至今仍然只不过是市民社会的一种习惯。”[5]253然而就是这样的本能性行为却被称为盗窃。更令人惊诧的是,本应保障人权的省议会竟然通过了这些违背民意、与法的本质背道而驰的提案。法律本应是事物法理本质普遍和真正的彰显,保障人最基本的生命权是法律的本质诉求,财产权相对于人的生命权来说,只能是作为法律本质对人的权利的一种外延扩充。捡拾枯枝、采集野果是人在“类”的意义上与自然发生关系的自由表现,这种具有生存论意蕴的存在方式不会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意图,当然与主动盗窃林木的行为在性质上具有本质区别。然而省议会的骑士代表为什么把这种显而易见、古已有之的习惯性行为称为盗窃呢?马克思对此非常气愤地揭示了这种野蛮的逻辑:“捡拾枯树……林木盗窃!这两种情况有一个共同的规定:占有他人的林木。因此,两者都是盗窃。”[5]243这种粗暴的逻辑抹杀了事物的本质区别。马克思深入剖析了捡拾枯枝和盗窃林木的不同本质,进而驳斥了把捡拾枯枝作为盗窃的怪异论调并对这种行为进行了批判:“把过去不算犯罪的行为列入犯罪行为的领域,是最严重、最有害而又最危险的事情。”[5]255马克思通过引述孟德斯鸠的观点来佐证自己的论证。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本身一旦出现问题,后果将是不可救药的。如果把捡拾枯枝作为犯罪就会带来一个严重的后果,即人们认为惩罚不是因为罪行,从而对罪行本身无法真正认知,对盗窃范畴的错误使用掩饰了盗窃的真正本质。这种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意指,会把罪行本身当作一种与法不同的东西,割裂了罪行与法保持一致的内在要求。

马克思发现,有产阶级会根据是否涉及自身利益而对法律表现出不同态度并采用不同标准,由此马克思的目光触及到了关于阶级对立以及经济利益的问题。“由于深受黑格尔唯心史观和理性国家观的影响,马克思仍然信仰国家和法的尊严,还没有厘清利益与公共权力的关系。”[4]此时的马克思对这些不道德现象的认知,还没有真正突破发牢骚的“愤青”时段,他对于现实中“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矛盾,还不能从根本上进行剖析,也没有找到解决问题改变现实的理论路向,改变世界的利剑之光还没有照耀到马克思的思辨场域。现实中有些违反林木管理条例的行为不能够被称之为盗窃林木,而法律却把它宣判为盗窃行为。马克思认为这样的法律是在撒谎,其后果是穷人沦为这种合法谎言的牺牲品,使人类与自然物质的天然联系屈从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运思至此,马克思触及到了阶级对立和经济利益的问题,发现了贫苦阶级和权贵阶级之间生存状况和权利场域的截然不同,因为无论是省议会还是法的评判,在对待这两个阶级的态度和话语权上都采用了双重标准。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对事物法理本质普遍和真正的表达,制定法应该建立在习惯法的基础上。贫苦阶级捡拾枯枝是一种人类与自然天然的存在方式,这样的行为当然是合理合法的。马克思甚至直接把贫苦阶级称为人类社会的自然阶级,这种与自然之间具有生存论意蕴的交互方式是他们天然的权利,是人类自由意志的本质体现。而这种习惯和天然的权利却被宣称为盗窃,甚至连孩子们采集野果这样自古以来就存在且被所有者许可的行为也要被当作盗窃处理,这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一位城市代表的反驳回答了谜底:“这些野果已经成为交易品。”[5]253这种法律立论折射出自然被人类所绑架和控制的现象,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被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改变和支配。在这种逻辑的支配下,有产者为了物质利益会肆意掠夺和处置自然资源,这样的行为最终会打破生态平衡并造成生态危机。与贫苦阶级的习惯不同,特权者的习惯却能够左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而省议会也会根据特权者的习惯来判断其是否合理合法。对此,马克思进行了激烈批驳。马克思认为特权者的习惯与法的本质是相抵触的,他们遵循的是动物界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在这些习惯的产生时期,人类史还处于自然史的低级阶段。“这种动物的法是不自由的体现……是精神的动物王国。”[5]248马克思认为贵族的习惯法不具有通用性和必然性等这些法律的形式内容,他们的行为只能说明他们是习惯性的不法行为,但在现实中却变成了实在法,而贫民的习惯法在社会现实中被沦为与实在法相抵触的法。“立法者忘却了整个贫苦阶级的‘习惯’乃一种自然权利……是他们合乎本能的、自然的权利。”[6]

法的原则性限制是要使惩罚成为罪行的实际后果,罪行的惩罚需要一个尺度,这个尺度对于财产来说就是价值。其实马克思在这里提到的“价值”这个概念,其内涵还是模糊不清的。因为,此时马克思还没有深入研究经济学,还不知道价值概念全面而深刻的含义,还不能深刻理解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二重关系,对于剩余价值的发现还需要一段很长的思想跋涉。因此,马克思只能思辨地将价值理解为“是财产的民事存在的形式,是使财产最初获得社会意义和可转让性的逻辑术语”[5]247。此时,马克思对价值概念的超越之处是通过立法者对价值的评判,发现了价值概念背后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价值不单单是事物的本质规定,价值作为财产的民事存在形式,应该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呢?马克思发现:“林木所有者……不仅要求小偷赔偿一般价值;还甚至……根据……个性要求特别补偿。”[5]247针对这种额外价值是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的,报告人和省议会会员进行了解释,最后这一条被通过了。通过对价值的分析,马克思更清晰地看到了特权绑架法的事实真相。

价值是马克思思想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此时的马克思还不能够全面而准确地剖析价值概念的深刻内涵,总体上还停留在思辨阶段。“此时的马克思的思想尚未达到对商品及其内含的双重矛盾分析的高度,但也确实让他感到了价值客观性与主观性的这种冲突与对立。”[6]但马克思此时已经分析出价值具有两个属性:第一,价值是事物本身的本性中存在的客观规定;第二,价值是作为人们拥有的财产即一种民事形式的存在,这种价值的民事财产形式使价值获得了社会属性,并由此也获得了可转让性、可交换性。前者是从客体角度得出事物的属性,这种属性是构成事物使用价值的内在要求;而后者作为财产的民事存在形式,马克思是从社会意义和可转让特性两方面进行分析的,显然是立足于人类主体的视角对其进行探讨的。此时的马克思对于这种社会意义的价值显然不是特别清楚。这个可转让财产的民事存在的价值,其意义很接近交换价值,但这里的社会意义的价值和真正意义的交换价值仍然有很大区别。对于这种社会意义的价值,马克思只有通过经济学的研究并在市民社会中进行深刻的观察和分析,才能真正把握交换价值的形成过程以及衡量标准,而对这种价值的衡量标准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发现,马克思还需要一段很长时间的艰辛探索。对于价值究竟应该遵循客体规定还是遵循主体规定的问题,更是一个有待挖掘的场域。马克思后期形成的在实践基础上价值主客体的对立统一性,才真正彰显了价值的本质存在。

马克思此时尽管没有全面把握价值概念的内涵,但他仍然实现了对价值概念的超越性洞悉。事物自身的本质规定构成了相对于人来说的有用性,这种价值是人类自古就有的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本能性存在体现,对人类来说具有生存论的意义,也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始源性关系,当然也是人类的天然权利,是人类自由意志的体现。而一旦这种有用性价值因其稀缺程度和社会需求而使它成为了财产的民事存在形式,且具有了社会意义和可转让特性时,人类自身的整体结构就发生了改变,也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改变,且这种改变继而会影响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固有关系作为一种始源性的本能性存在方式,逐渐被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历史性构建所改变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扭曲。在《博士论文》中,马克思是以一种极其抽象的思辨形式洞察到这两种关系复杂的嬗变,而在这里则是以一种非常直观的社会现实显现出来。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反映出自然对人具有生存论的根基性和优先性,同时也反映了人类对于自然的影响和改造。这种人与自然之间的对立统一的本体论意义的同质性存在关系,折射出深刻的生态学思想,这一生态维度作为人类的生境性存在始终贯穿于马克思的思想运演过程之中。马克思生态思想强调历史的生成性,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仍然会继续随着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反映出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种境况是人与人之间矛盾和冲突的外在表现。改变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必须首先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具有方法论意蕴的分析路径已经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得以清晰彰显。

三、 对国家本质颠倒的分析折射出的生态思想

马克思此时所秉持的是一种古典自由主义抽象的人权观和国家观,从马克思自身的成长和学习经历背景分析,这个时期他对国家本质的理解是一种先验性的价值预设。在他的知识构架中,无论是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康德还是黑格尔,都把国家看作一种应然状态的自由意志、正义善美的化身。“黑格尔干脆将国家视为实体性的自由意志的产物,‘是伦理理念的现实’。”[6]这种认知理路认为国家公平公正地保护绝大多数公民的合法权利是其本质的内在诉求,然而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所接触到的社会现实让他遭遇到了理论困境,即国家违背了应有的本质规定而沦为私人利益的奴仆,充当了少数人获取利益的工具。马克思对这样的状况充满了疑问和愤懑,他以充满思辨色彩的语言对此进行了批判:“每当国家把一个公民变成罪犯时,它都是截断自身的活的肢体。”[5]255此时马克思在用“应该”批判现实的残暴,而且一厢情愿地希望国家能够按照它应有的本质处理现实事物。其实,这里反映出两个层面的状况:一个是现实社会层面,马克思对于少数私人利益绑架国家的行径深感愤慨,理论和现实之间产生了巨大矛盾;更深层的是第二个层面,马克思自身思想产生了剧烈的矛盾和震荡,现实打破了他原有的理论预设,这种理论困境使马克思充满了疑问和困惑。马克思开始对自己的已有观念进行反思,这使得马克思自己原有的理论构架产生了即将颠覆的情势。而这种原有理论构架颠覆的突破口就是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和剖析。特别是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探究,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中剥离社会现实、仅仅在思想领域进行抽象的逻辑运演的唯心主义实质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因此,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是马克思理论运思的逻辑必然。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以一种活生生的社会现实形式呈现了马克思思想震荡的真实境况,再现了法、国家怎样沦为少数人利益的奴仆以及少数人怎样通过控制法、国家进而控制自然和大部分国民的过程。马克思对于国家本质颠倒的分析是从以林木所有者为代表的权贵阶层如何通过林木盗窃者而盗窃国家的逻辑展开论述的。

首先,是对于护林官员角色定位的讨论。委员会提议:“由前来告发的护林官员根据当地现行价格确定价值。”[5]256此提议被一位城市代表所反对,认为这“是非常危险的……他们会尽可能高估被窃林木的价值”[5]256。这位城市代表的担心是有事实依据的。他没有否认前来告发的官员对偷盗事实的确认,他所否定的是告发的官员不具备对被盗窃物品价值进行界定的可信度,因为他们受雇于林木所有者且薪酬也是从林木所有者那里获取的。这样的事实显然会让他们对林木进行过高估价,以此讨得林木所有者的欢心,以便获得更多薪酬。但如此荒谬的提案竟然被省议会批准了。这些为林木所有者效劳的护林官员在对被窃林木进行价值估量的时候也就是在确定自己本身的价值,维护私人利益是护林人的应有义务,而作为估价者,他们应该保护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的利益,防止其受到私有者的诘难。对这种维护领主利益的奴仆同时又充当宣判人的行为,马克思认为是荒诞无稽的异端裁判。

其次,马克思分析了关于大小林木所有者的观点。他发现林木所有者资金短缺反而成其获得优惠待遇的条件,而林木所有者和违反林木条例者却受到了完全不同的对待。一旦牵涉到林木所有者的利益,完全公平就成为大小林木所有者的极力诉求,这种公平就是公理。但是,一旦牵涉到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的时候,情况就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公理就变成了处处的不平等。紧接着,马克思又分析了关于护林官员是否应该被信任、何时被信任以及是否应该终身任命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讨论标准都是以保证林木所有者的私人利益为准则的。国家本来就应该运用这些手段确保自身的理性运行并行使保护被告公民权利的义务,而事实却是私人利益将国家贬低到与私人利益等同的思想水平,国家被降低为获取私有财产并与理性和法相抵触的手段。因此,国家的运行方式背离了自己的本质存在,国家受到了外在因素的捆绑,被局限在私有财产的范围之内,而私有财产将自己最狭隘和最空虚的形态定为国家活动的范围和准则。“统治阶级……通过国家行为让自己的非法财产合法化。”[6]

再者,是关于行政官员职责定位的论辩。委员会提出:“林木所有者应有权将犯罪分子移送地方当局去实行监督劳动。”[5]267因为在当时的莱茵省,林木所有者有修筑公共道路的义务,所以这些林木所有者突发奇想,竟然想将这些义务转嫁给犯罪分子,让他们用劳动作为对合法的林木所有者的抵偿。这是何等荒谬野蛮的逻辑。这样一来,乡镇长就成了个别林木所有者的法律执行人,而林木所有者本应该履行的义务却魔术般地成为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形式,这种法把乡镇长变成典狱长,把乡镇其他自由成员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诚实义务劳动变成了可以转嫁的奴役劳动。这种议案竟然被省议会通过了。报告人狡辩说乡镇长监督这些不安分的犯罪分子通过劳役改邪归正是一件美好的事情。这种荒谬逻辑最终会导致可怕的后果,那就是“国家权威变成了林木所有者的奴仆”[5]267,国家制度和各个行政机构都仅仅作为林木所有者的工具而存在。林木所有者究竟是如何一步一步地把国家变成自己的工具的?他们的依据是什么?一位骑士等级的代表认为国家应该保证林木所有者绝对的财产安全,本来林木所有者只能得到单纯的价值补偿,但他们认为用林木进行的牟利活动也要受到保障,于是就提出了要有额外的价值补偿。“惩罚却由公众的惩罚变成对私人的赔偿了;罚款并未归入国库,而是落入林木所有者的私囊。”[5]275“马克思……看到了莱茵省的议会辩论与黑格尔法哲学基本原理背道而驰的现象。”[7]林木所有者这种狡辩逻辑非常荒谬低劣,这种逻辑使得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不再是以人的方式存在,其实质上已经被作为资本的形式而遭到压榨,由此这些林木所有者获得了更为有利的投资机会。然而就是这样的野蛮压榨仍然不能让林木所有者感到满足,因为他们认为罚款往往不能到手。为了绝对保障他们的财产权,他们要求拥有强迫债务人劳动和服劳役的权利。这样一来,性质就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原来罚款只是作为单纯的金钱问题来处理,除此之外不涉及其他方面。但是,这种要求对债务人拥有强迫其劳动和服劳役的权利的狂妄,把单纯的罚款变成了对债务人的惩罚。这样,他们就通过这种诡辩的逻辑,利用罚款为借口,窃取了公共权力并把它当作自己的私人财产。“盗窃林木者偷了林木所有者的林木,而林木所有者却利用盗窃林木者来盗窃国家本身。”[5]277这里清晰地呈现了国家沦为私人器物、成为私人工具的事实。

马克思对于国家本质颠倒的社会现实充满困惑和愤慨。他认为必须通过惩罚来证明法的永恒性存在,而如果法把罪犯变成了奴隶,这就相当于宣告了法的灭亡。这些具有先验价值预设的对于法和国家的理解,使马克思不能从理论上对残酷的现实进行合理分析,更不能找到改变现实的路径和方法。当思辨理论的“应有”遭遇到现实的“实有”时,如何实现“能有”便是逻辑运思理路的意向旨归。“能有”的实现必须要有科学的理论支撑,而此时马克思的理论构架在面对现实时显得苍白无力。对于国家和法都成为了私人利益奴仆的现实,马克思只能付诸于愤怒的斥责,而物质利益的纠缠仍然像梦魇一样无法摆脱。现实中少数人为了私人利益控制了国家和法,并由此控制了自然和大部分人民。马克思深入分析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于自然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影响,显示了马克思深刻的生态思想意蕴。

四、 从“应然”到“实然”的思想转变:马克思生态思想的实践性路向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显示了马克思的目光从抽象思辨转向社会现实的转折历程。社会现实与他已有的观念价值预设的激烈矛盾促使马克思的思想发生了剧烈震荡。从现象层面来看,马克思是在尖锐地批判不公平的社会现实,批判私人对利益的贪婪以及国家和法的本质的颠倒;而从深层来看,则是马克思对自己原有知识构架的怀疑和理论困惑以及由此引起的艰辛的思想探究。这种原有的思想体系在面对社会现实时的“严重失语”和苍白无力,使得马克思无法找到撬开改变社会不公现象的坚实支点。此时的马克思“激情抒发多于理性深思,逻辑诘难长于法理分析,价值性道德批判富于事实性病原挖掘,反向的语言解构也高于正面的理论建构”[6]。而恰恰是这种真实的运思境况,彰显了该文本的独特价值。因为该文本活生生地再现了真实的社会现实、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面对这样复杂的社会境遇,马克思奋力地剖析和探究,这一探索历程再现了马克思无比艰辛的追问过程,显示了独特深刻的分析脉络。

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主要分析了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国家、法在面对私人利益时背离其本质的现象,其次是对同一事物的评价标准因阶层不同而截然相反,再者就是对价值的分析探讨。所有的问题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始终无法摆脱物质利益的纠缠。此时的马克思还是一位追求自由的理想主义者,深受康德和黑格尔影响的他认为国家和法都应该是理性的化身,应该是体现自由意志的实体性存在并按照自己的本质规律行事。“物质利益的纠缠”使马克思产生了困扰和烦恼。马克思当时认为对自由的精神追求是值得推崇的,而因追求物质利益进而产生的斗争是粗陋卑贱的,尽管马克思认为自由不是现实存在的抽象表达。这在《博士论文》中就已经有了清晰的论述,即自由是现实中与生存境遇紧密相联的存在状态。然而社会现实还是让他产生了强烈的困惑,对物质价值的分析探讨,则为马克思后期对商品价值二重性的分析埋下伏笔。此时马克思已经触及到了价值的主观性和客观性,但其分析还停留在抽象模糊的逻辑运演状态,还不能真正理顺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剩余价值、人作为商品的价值以及价值的衡量标准等方面的问题,但这些重要概念都已出现在马克思宽阔的思想视野之中。

在猛烈批判社会现实的同时,马克思生态思想的维度即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自然和大部分人被少部分人基于私人利益而绑架的过程得以清晰显现。物质利益像无法摆脱的梦魇,具有指挥一切的魔力,在它面前,无论是国家、法还是人类的自由意志都显得软弱无力,物质利益操控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进而操控着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以及自然界本身,这种根据物质利益的诉求而任意对待自然的逻辑是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根本原因。此时的马克思在面对残酷的现实时产生了强烈的困惑并面临着巨大的理论危机。因此,从现实出发而不是从观念出发,探究国家和法以及国家和法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就成为马克思理论运思的逻辑意向,“不应在思想中构建现实,而应该‘向现实本身去寻找思想’”[8]。在这个理论路径上,对经济学的研究就成为马克思探究的必然旨归。不久以后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写作,彰显了马克思对黑格尔颠倒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的批判研究历程,同时也是马克思理论运思开始由“应然”的逻辑诉求转向“实然”的社会现实的真正开始,而费尔巴哈的出场则为马克思发现唯物史观等科学理论充当了关键而有力的跳板。接着,《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直到《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完成,马克思终于站在了坚实的科学理论的根基之上,据此深刻分析了如何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解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解、如何实现人道主义和自然主义的双重完成。通过对马克思思想生态维度的分析,人类应该明白,要从根本上解决生态危机也即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解,必须在人类社会现实实践的基础上首先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解,这也是马克思生态思想实践性路向的核心要义。

[ 1 ]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10.

[ 2 ]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78.

[ 3 ] 俞吾金.被遮蔽的马克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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