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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结构理论的学术魅力
——研究黔东南州长河县调解制度的理论前提

2018-02-09李继扬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理论结构制度

李继扬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社会结构理论历经早期马克思理论中的结构成分分析、涂尔干的结构社会学、齐美尔的形式结构主义、列维-斯特劳斯的法国结构传统及英美的结构传统,到后来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和布迪厄的文化结构主义理论。尽管这些社会结构理论发端于西方社会的特殊社会背景,经过了长期的发展,但是这些理论所阐述的主题——社会发展——永远不会过时,他们要解决的问题——合理社会结构的实现——至今悬而未决[1],其包含的普遍性理论及研究路径和方法仍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珍贵遗产。这为我们开展学术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可资利用的宝贵资源,本文就是借助社会结构理论的这些最新成果,开展对调解制度研究的。

早期的社会学家,如孔德、斯宾塞和涂尔干,在建构社会结构概念时,借鉴了生物学的理论和方法,认为社会结构像生物有机体一样,是由许多要素组成的,并通过功能去把握和认识结构的实体存在。人类学家拉德克利夫-布朗是最早给社会结构下科学定义的学者,他认为社会结构主要是指社会关系网络,而且这种关系网络是可以从个人的行为活动中直接观察到的;涂尔干在论述社会分工时将社会结构划分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两种类型;帕森斯从功能分化的角度对社会结构进行界定:“社会结构是具有不同基本功能的、多层面的子系统所形成的一种总体社会系统”;列维-斯特劳斯的“无意识”结构观将社会结构理解为“超越经验的实在”,是人类主体为理解社会现实而构筑的理论分析模型。

一、社会结构理论的运用范围

在运用社会结构理论研究黔东南州长河县的调解制度时,考虑该县客观条件的复杂性,对于社会结构的理解是综合的,有其独特的意义,笔者在此主要运用了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吉登斯的结构功能理论[2]130和美国学者布莱克的案件社会结构理论[3]5。因此,此处的社会结构的要素,除了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中的中观理论中包含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以及微观的社会阶层等之外,还包括纠纷调解中的第三方、双方当事人及其支持者,所以,笔者主要是在下面的意义上来使用社会结构。

一是在动态中使用。社会结构由相应的内在结构要素组成,并按一定的相对固定方式联结起来,所以表现出相对的稳定性,但是依照系统论的观点,社会结构不是一种静态的稳定,而是处于一种动态的变化过程中,他会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表现出一定的动态性特征[4]。社会结构不是固化的、静止不动的,其构成要素也不是时常处于均质的平衡状态,而是处于不断的流变中,因此,要时刻把握现实世界的运动变化。笔者通过静态角度总结该县林权纠纷的历史发展情况、特点及各级调解组织制度安排情况的基础上,又通过动态的角度分析该县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迁,运用参与观察的方法剖析了具体的调解过程,使对该县调解制度的研究充满了厚重的历史感和生动的调解场景,在动态中解读社会结构对调解制度的影响。

二是坚持整体论的观点。社会机构的合理与否,不只强调其某一要素的完备,更重要的是对其要素进行全面的考察,侧重分析社会结构及各个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其基本原则是强调在进行社会结构研究时,把研究对象作为一个可支配其所有元素的特定整体来对待,认为整体中的各个元素相互联系,整体的结构决定每一个元素的位置。整体大于元素之总和或部分之和[5]6。笔者在分析长河县调解制度时,克服单纯地研究某一个调解组织、调解机制的情况,将该县的调解组织和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其中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要素的相互关系组成了影响调解制度的有机社会结构整体。其中,在横向上将该县的县级、乡镇级和村寨级的调解组织及三大调解机制分别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在纵向上,将各级的调解组织及三大调解机制的上下层级关系加以分析,从而能够对该县的调解制度有整体感,对其有科学的认识和把握。

三是突出人的中心地位。强调社会结构中的主观行为,社会结构与行为者的互动。社会结构是由人们的相互关系组成的,而人在其中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行动者,依据社会环境的变换随时调整自己的行动策略,不断影响或改变着社会结构。笔者在分析该县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制度时,时刻关注调解中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和行为策略的研究,重点是分析调解中的调解人员、纠纷双方当事人及其支持者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中的行动者和社会结构的互动关系,使在社会结构的影响下分析调解制度和社会结构的关系变得更加清晰,推动了调解制度的发展。

四是强调社会结构的具体性。西方社会学对于社会结构问题的百年困惑,根源于他们把社会结构从现实生活中游离出来[6]4。社会结构根源于特殊的社会背景和鲜活的社会生活,而社会生活会不断发生改变,这就要求对社会结构理论的研究要因时、因地、因人的变化而做出相应的调整。研究者要多深入调解实践,感受鲜活的社会生活,结合经济社会的变迁来研究调解制度,笔者正是通过大量的田野调查来研究调解制度和社会结构的关系。

二、作为研究路径的社会结构

调解制度是一项司法制度,如果从调解在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调解制度也是国家采取的社会政策,那么仅仅将调解放在一个小的空间范围内研究调解,或者是就调解来研究调解,会出现“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局面,这样就难以把握调解制度在国家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难以把握调解的制度变迁和存在的问题,更难以把握调解改革完善的方向,所以在研究中,要避免就调解本身来研究调解的思路。如何将调解制度放在社会结构的整体框架之下,形成整体与部分的融洽互动关系,对调解制度进行宏观透析,许多令人困惑的问题也许就会迎刃而解,答案就会真相大白。

在调解中尽管已经有一些学者开始关注社会结构对调解影响的研究,但是在研究中往往不太全面。在这方面,大多数学者研究的是社会结构对司法调解的影响[注]参见牛博文《司法调解中的权力关系分析——以案件研究为视角》,载《河北法学》2016年第1期; [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娄必县《中国法院调解变迁的结构主义解释》,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也有研究社会结构对人民调解的影响[7],而没有见到社会结构与行政调解和具体的民间调解关系的研究。总的来说,对社会结构与调解关系的研究还不全面,对社会结构的研究往往只是要么研究政治、经济、文化,要么只研究案件的社会结构,要么只研究国家与社会的两元结构。只有张青综合了政治、经济、文化和案件的社会结构两方面来研究社会结构,但是其所研究的调解只关注了司法调解制度,而对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民间调解则没有涉及[8]。

笔者在宏观上是参照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从中观的层面将社会结构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等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对调解制度的影响。而从微观的角度来看社会结构,我们发现,作为社会中的个人,必然具有大量的社会特征,从个体的社会地位、经济实力,到职业、年龄、性别、民族、外貌等无不对纠纷调解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而这些构成社会结构的诸多因素,在纠纷解决中又常常转化为力量的对比。因此,一方面,分析调解中的社会阶层,诸如村寨内的宗族势力及乡镇和县级中存在的权力关系对调解组织及调解过程的影响。另一方面,借助于布莱克的案件社会结构来研究调解制度与社会结构的关系。布莱克的案件社会结构是指:“法律案件在社会空间中的位置和方向:谁与谁发生冲突;谁会作为第三者参与冲突,如律师、证人和法官。这些参与者之间的距离有多大?谁的地位高,谁的地位低?案件的命运取决于它的几何排列。”[3]5案件的社会结构构成案件的微观社会背景,对法律具有重要影响,案件是社会生活的缩影,其中体现着双方的差异、关系,反映着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重因素,成为影响纠纷解决的重要力量。其中,当事人双方及其一方或双方的支持者和第三方的社会地位和相互关系等相关信息的不同排列方式,决定了不同的案件结构。案件结构实际构成了纠纷调解的微观社会结构,同纠纷调解的宏观社会结构相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纠纷调解的运行和结果,共同影响着纠纷能否调解和调解的成功率。

三、作为研究方法的社会结构

对社会结构理论成果的借鉴,不仅可以将其作为研究路径来使用,还可以作为一种学术研究的方法来使用。结构主义尽管作为一种社会思潮已经寿终正寝,但其研究方法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研究方法强调:从整体性、转换性、注重相互关系和自我调适性角度来理解和把握社会现象[9]。1977年的《大英百科全书》第15版给结构主义下的定义是:“结构主义是对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的模式的研究,研究的重点是现象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现象本身的性质。”

在社会结构的分析方法中,系统论的研究方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运用广泛。系统论认为,社会结构是一个由各个要素组成的系统,而每一个系统又都有其特定的结构,每一个结构都是由其子系统构成。系统分析方法与层次性分析方法密不可分,任何社会结构系统都可以分为若干等级和层次的子结构,每个低级的子结构都是高一级结构的组成部分,社会结构分析把整个社会结构的各层次的子结构都要加以系统考察[10]4。在运用系统论研究方法时,一方面要注意研究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另一方面还要分析部分与部分的关系。要将长河县的调解制度放在全州,乃至全省的社会结构下来理解,避免在研究调解制度时出现“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局面。同时还要分析村寨内、乡镇和县级的调解组织之间及调解组织与非调解组织之间的制度安排和运转情况,分析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存在的问题。另外,还要将该县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及司法调解机制从纵向和横向两方面加以详细的分析,而且将这三大调解机制同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比较分析,指出该县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在对该县调解制度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时,除了要分析宏观上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外,还要分析具体层面上的因素,如村寨内的宗族权力、乡镇及县级的权力结构对调解制度运行的影响。这样通过对调解组织及其影响因子的关系进行多层次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长河县的整体面貌,可以达至对该县调解制度有一个全面的理解,对于推动调解理论的发展必将起到一定的作用。

四、结语

社会结构理论及其作为一种研究路径和方法,在运用中也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药,有其局限性,强调时效性和地域性。即使当时认为正确的理论和方法,但随着事物因时、因地、因人的变迁,往往也需要不断地创新和发展。尽管社会结构理论有其局限性,但我们不能因此就忽视了它的优点和理论价值:事物是相互联系的,因而在事物的产生、发展、消亡中必然受其外部结构和内部结构的共同影响或制约,甚至决定了事物发展的方向和轨道。研究影响事物的因素或结构,总结组成结构的这些因素排列方式和相互关系,提出优化影响事物社会结构的措施,本身就是对该事物研究的重要贡献。尽管我们有时不能够完全揭示事物的真面目,就像我们在运用社会结构的研究路径和方法并不能彻底摆脱调解困境一样,但是只要我们拿出“横看成岭侧成峰”的心态,通过不断创新和运用,最终能够达到对事物的全面认识。笔者无意于研究与调解有关的宏观理论,如调解反映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社会治理、法治化等理论,只是希望通过对社会结构理论的研究,丰富调解制度的研究路径和方法,推动调解制度趋于不断的完善,更重要的是,在对该路径的运用中,我们感受到了独特的学术魅力,促进了社会结构理论在新时期的丰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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