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从严处罚扬尘污染
2018-02-08丁媚英黄芳
丁媚英+黄芳
佛山采取空前严格的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自2018年1月1日,《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工地扬尘污染最低罚5万元,拒不改正还将按日计罚!
这是继《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之后,佛山将污染防治“瞄准”扬尘污染。2017年12月18日,佛山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条例》,介绍从严处罚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情形。
主动出击 破解监管难题
佛山市环保局总工程师赵颖介绍,近年来,佛山市以环境空气质量提升为核心,多措并举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空气质量明显改善。根据科研单位的分析,扬尘源是佛山市PM10的首要污染来源,是PM2.5主要排放源之一。2012年,佛山PM2.5源解析表明,PM2.5來源中扬尘源占比超过20%,比其他城市高一倍。
近几年来,通过各级建设、城管、交通、环保、公安等政府部门长期投入大量的人力、日夜加强监管,强化工地降尘、道路洒水和渣土车管理等措施,扬尘对PM2.5的贡献率降为10%。但各级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面临施工单位不履行扬尘防治责任或防治措施不到位等情况,扬尘污染容易反弹,需要长期投入大量的执法力量、耗费大量的行政成本去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
“佛山扬尘源数量多,分布区域大,涉及领域广,监管难度大。”赵颖表示,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依法管控扬尘源,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后,明确规定对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单位实施处罚,但法律法规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具体防治措施和处罚界定等方面仍不清晰,为适应佛山空气质量改善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新形势的迫切需要,有必要制定《条例》。
对于《条例》的制定过程,佛山市法制局法规科科长陈泳槟表示,早在2016年4月佛山“两会”期间,多名市人大代表就提出《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议案,佛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将其列入了2017年的立法计划。“在《条例》起草中,相关部门还到多地调研,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陈泳槟说。
经过多方的努力,《条例》已于2017年11月6日经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1月30日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的出台,明确了各部门对于扬尘污染治理的相关职责,并对防治措施进行细化、量化,同时加大了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推进佛山空气质量优化和环境改善工作。
明确责任 细化防护措施
空气质量的日益优化离不开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对扬尘源的监督与治理。《条例》明确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对于扬尘监管涉及的各个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扬尘污染防治”的原则,细化各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构建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此外,《条例》还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
《条例》还明确了建设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作业各方的共治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防治措施和防治费用支付计划等。此外,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扬尘防治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施工扬尘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针对佛山扬尘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条例》既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一般共性要求,还根据各类工程的特点,对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领域,如道路和管线铺设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堆场、道路保洁等,都按其不同的特性,分别规定了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条例》结合有关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和实践经验,对扬尘污染防治的重点措施进行了细化、量化,增强《条例》的实用性、指引性和可操作性。如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连续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施工工地位于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围挡或者围墙高度不低于两百五十厘米;其余区域的,围挡或者围墙高度不低于一百八十厘米。
又如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不得有泥浆、泥土和建筑垃圾;出入口内侧应设置混凝土挠捣的洗车设施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装置;确实不具备条件设置混凝土挠捣的洗车设施和沉淀池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确保驶离工地的机动车冲洗干净。
优化机制 强化监督管理
《条例》明确提出,佛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建立扬尘污染监控网络,并定期公布扬尘污染防治信息;牵头建立全市扬尘源污染防治监管信息系统,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确保日常监管取得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信息及时共享,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设置自动监测设备,与市扬尘源污染防治监管信息系统联网,不得破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目前,佛山已建成100多个微型大气监测站,对PM10、PM2.5等污染物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出现指标超标情况,有关部门能够迅速通过防治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处理。
《条例》还规定鼓励、支持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制定并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自律管理。佛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投诉、举报和奖励工作制度。同时,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仅有权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行为,同时也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各级政府、环保以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此外,明确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期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条例》规定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单位应当立即执行有关的应急措施。
从严处罚 提高处罚金额
为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处罚的震慑力,《条例》根据上位法相关规定和佛山扬尘污染防治实际工作需要,将工地扬尘有关条款的处罚金额下限由1万元提高至5万元。
在提高处罚金额下限的同时,《条例》强化了拒不接受检查和逃避监管的责任追究,规定对于拒不接受检查的予以处罚,同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对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逃避监管的,予以处罚。
此外,《条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按日连续处罚的相关规定,明确建设施工、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建(构)筑物拆除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以及重点扬尘源逃避监管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制定严厉的处罚制度的重点并不是为了罚款,而是希望通过这样的制度能够敦促生产企业重视扬尘污染的治理,为提高佛山的空气质量贡献自己的力量。”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