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美建筑行业的“质量经”
2018-02-08张扬秦臻
◎文/ 张扬 秦臻
所谓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实际上是一套建筑市场综合治理机制,信用体系建设涉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信用信息提供机构等,主要包括信用法规、信用制度、信用评级、信用机制等主要内容。它把各种与信用建设有关的力量有机地整合起来,通过激励守信行为,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使信用主体行为的价值取向发生改变,并自觉自愿地从失信向守信转变,共同促进建筑市场整体信用水平的完善,从而保障建筑市场秩序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建筑产品质量是建筑业企业乃至全行业的生命线,国外在对经济信用、合同信用进行严格管理的同时,对质量信用即建筑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政治制定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是否能够保证使用安全等给予了更高的关注。
在德国,完备的建设法律法规体系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活动的有序运作提供了必要保障和重要依据,主要包括《联邦建筑法》《建筑产品法》《建筑建设法》及《建筑工程承发包条例》等。德联邦及各州、地区政府均设有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建设主管部门,主要通过实行施工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审批制度实现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总体调控。德国建筑业中介服务结构较为发达,政府主管部门通过对符合资格认定的机构颁发资质进行管理。具有政府资质认可的监督机构、检测机构、认证机构,依据建筑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建筑业企业提供专业技能服务。与别国不同的是,德国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和监控,既没有工程监理,也没有专门的政府质量监督,主要采取由德国政府委托具有政府资质认可的审查工程师,代表政府实施强制性全过程监督检查。值得一提的是,德国的建筑业从业组织和个人受到严格的行业自律约束,行业协会的作用十分突出,影响到建筑行业的方方面面。对于规范行业的正常运作、促进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美国是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与市场的职能边界划分清晰,包括建筑业在内的所有行业都要遵循市场经济法则和运行机制,进行自我调整和发展。政府的职能主要是通过完善立法和严格执法活动,为市场机智的良性运转和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保障。以市场为依托,美国建筑业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和严密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统一建设法规》《联邦测量法》《联邦机械设备法》《联邦管道法》《联邦防火法》等。
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美国法律将工程项目加以类别区分,并规定了严格的全过程式质量监控流程和办法。一类是由政府投资的公共项目,主要有建筑主管部门和人员负责监督和检查。对此类项目的质量监控要求十分严格,工程质检可随时随地进行并贯穿工程从开工至竣工的各个阶段。一旦发现违规操作,承包商必须接受检查人员依情况作出的罚款或勒令停工等处罚决定。另一类是由私人业主投资的非公共项目,主要由政府授权的专业人士或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承包商要依据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质量安全手册,遵循一定程序进行工作,并由专人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要求一般高于政府要求,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成为承包商增强自身竞争实力的重要内容。承包商要尽量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否则必将损害自身的社会信誉和企业形象,严重影响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