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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跨境清算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研究与启示

2018-02-07高群峰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8年3期
关键词:跨境规则人民币

高群峰

(1.华北理工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河北唐山063210;2.中国光大银行信息科技部,北京100033)

1 引言

在2015年10月8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正式上线并投入使用,但在结算方式、系统规则等实际运行方面均存在着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我国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发展。因此,本文依据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与美元跨境清算系统的比较,对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进行完善。

2 美元跨境清算系统概述

美元跨境清算系统主要是利用清算银行与代理银行实行境外支付、境内清算的方式对大量的境外美元支付进行结算。此种运作过程,按照清算的途径区分为CHIPS系统与FEDWIRE系统,其中CHIPS系统主要负责在美国境外的跨境支付清算,而FEDWIRE系统则是负责美国境内的清算活动[1]。在CHIPS系统的实际使用中,作为多边网络系统,其具有实时进行转账处理的工能,同时其自动化程度较高,还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以及安全性。

3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概述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上线在极大程度上方便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在功能方面不仅支持跨境方面的贸易交流与结算,还支持各种方式的跨境投资、融资以及其他方面的业务,但由于其运行时间较短,还存在着结算效率低,清算系统不完善、结算时间过长等问题。这些消极方面对我国的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产生阻碍作用,且不利于我国跨境业务秩序的维持[2]。

4 美元跨境清算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研究

4.1 美元跨境清算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方式比较

美元跨境清算系统中,CHIPS系统是其中参与大量跨境支付业务的主要系统。故,本文在美元跨境清算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对比中,以CHIPS系统为例进行比较。在美元CHIPS系统的清算中,CHIPS系统多采用多边网络系统与双边净额轧差机制对跨境支付业务下达及时清算的支付指令,并利用实时全额清算系统与多边净额结算系统相结合的方法,强化跨境支付业务的处理速度,提升跨境支付业务的安全性[3]。而在我国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方式中则采用实时全额结算方式对跨境交易进行实时处理,此种方式虽然保障了系统的跨境支付业务的处理速度,但与美国CHIPS系统应用多种信息系统对处理速度进行保障后的工作效率相对比,我国的CIPS系统的跨境业务结算效率依旧较低,同时CIPS系统的安全性与有效性方面的功能也无法完全表现。

4.2 美元跨境清算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规则比较

美元跨境清算系统的系统规则在经过多年的运行中逐渐完善,在法律方面、行政法规方面,自律规划方面都较为完善[4]。这些系统规则经过实际运行也已逐渐全面化、科学化、规范化,同时在美国CHIPS系统的长期使用中这些系统规则也逐渐在改变与完善。而我国的CIPS系统在2015年才上线运行,其中的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制度都缺乏完善性和体系性,法律法规中对CIPS系统的规定较为片面也较为混乱,行政规章制度对CIPS系统规定的范围较小,约束力较为薄弱,并且在某些规定中还存在一定冲突,漏洞的问题。

4.3 美元跨境清算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法律定位比较

美元跨境清算系统在法律中拥有明确的法律定位,CHIPS系统实行机构管理双轨制的制度,并在法律方面,美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较为健全,公众决策的透明度也较高,法律方面对权益分配的公共性也具有明确的维护[5]。而在我国的法律定位中,对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定位尚不明确,其法定运营机构的身份也尚未确定,同时CIPS系统的公共性质也未形成明确的保护范围。这些方面的问题对CIPS系统的顺利运行产生阻碍作用,同时对国家的经济与跨境业务的处理上也会造成隐藏风险的产生。

4.4 美元跨境清算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监管机构比较

在美元跨境清算系统的监管机构中,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制。在监管体制的规范中,这些监管机制也逐渐形成了制度化的运行习惯,形成审查、监督、治理等几个方面的监督部门,同时这些监管机构在法律中都有其相应规定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职责,法律也要求监管机构的工作政务进行公开、透明的处理。而我国对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监管机构的建立尚未完善,也未形成公开、透明、稳定化的运营机构,同时在内部治理的详细规则中,其职责、制度、监管范围等多个方面均不明确,在我国法律中也缺少对CIPS系统监管机制的建立与规定[6]。

5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获得的启示

5.1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结算方式的启示

美国的跨境清算系统应用多种计算机技术系统对CHIPS系统进行支持。因此,应增加我国对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后台维护,经过前文对我国CIPS系统在结算方式中问题的分析得出结论,应在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中添加全额加净额混合支付结算的方式,这种方式将会在极大程度上对我国CIPS系统的问题进行解决,不仅会提高我国跨境支付业务的处理速度,提升跨境支付业务的安全性与有效性,在业务及时处理方面的性能还会得到一定提升,进而对我国跨境支付业务的服务水平进行提高,保障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的持续发展。

5.2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规则的启示

在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与美元跨境清算系统在系统规则的比较中,获得了两方面的改善启示,一方面是在提升CIPS系统业务的位阶层次方面。在这方面中部门规章已经不能满足CIPS系统对于位阶层次的要求,应将其现阶段应用的规章制度的位阶进行提升,对更为重要的规章制度应采用法律这一最高位阶进行管制与规范。此种方式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规则之间的冲突几率,并对CIPS系统的规则进行完善与维护,进而促进CIPS系统的稳定与持久运行[7]。另一方面是在规则系统漏洞的维护方面,对CIPS系统规定中的漏洞进行补充与完善是CIPS系统的发展进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这种完善方式是针对系统漏洞进行严谨的检验,并对检验出的漏洞进行全面的补充或改善的方式。利用这种方式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CIPS系统规则之间的真空与冲突问题的产生,保障CIPS系统的顺利运行,促进我国人民币跨国支付业务的顺利开展。

5.3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法律定位的启示

在CIPS系统的法律定位中应实施两方面的措施,改善现阶段CIPS系统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完善并明确CIPS系统的运营机构极其合法的身份地位。在法律中构建其适当的身份信息,并添加公共性质在其中,树立起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无营利意识,避免个人或组织对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全面掌控,造成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对公共领域的侵入现象。另一方面是增加CIPS系统的运营机构内部的公共性质,并在内部治理中体现出业务处理的公众化与开放化[8]。

5.4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监管机构的启示

经过在监管机构方面的比较,我国的CIPS系统获得了两方面的启示。一方面是完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监管机构,在CIPS系统的运行中逐渐建立审查、监督、治理等几个方面的监督部门,对监督机构的组成部分进行完善与改变,使其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其应尽的岗位职责,并培养机构工作人员的制度化运行习惯。另一方面是完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监管制度,在制度中应对监管机构的运行制度与监管人员的工作制度进行规范,严格要求监管机构履行其应尽的岗位职责,督促监管人员发挥其主观能动的工作积极性,并在法律层面对监管机构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职责进行详细规范,建立监管机构政务公开与政务透明处理的制度。

6 结论

本文通过对美元跨境清算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进行简单阐述,进而分别从结算方式、系统规则、法律定位、监管机构这四个方面对美元跨境清算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进行比较,提出这四个方面对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启示。此次研究结果表明,在我国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领域中依旧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还应对CIPS系统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研究,希望本文能够为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发展与完善提供推动作用,并为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提供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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