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互联网时代的信用危机、陷阱与突围
2018-02-07包国强刘畅
包国强,刘畅
(武汉轻工大学传媒与文化产业研究中心,武汉430023)
1 互联网高速发展给社会信用生态带来的剧烈变化
1.1 政府工作由线下转为线上
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包括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三个方面。其中,政府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处于绝对的核心地位,起着基础性、决定性、导向性的作用。据统计,目前全国30多个省市及各县市建设了“信用政府”网站,实施政务公开网络化,以此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政府政务的公开网络化有利于接受公众的监督,构成了建设政府信用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
1.2 民众更多的参政议政
政要上网,正逐渐成为一种趋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参与政治事务和政客通过互联网与人们互动的现象称为“互联网政治”。互联网在政治生活中起到重要的调节功能,可以很好的调节当下人民群众社会情绪和社会心理。政府部门要积极应对这种政治生态变化,掌握主动,倡导互联网政治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形式,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
1.3 线上经济的迅猛发展
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不仅成为人们彼此沟通交流的全新媒介,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也将改变传统的经济活动方式。与此同时,正如名牌背后所蕴含的无形资产需要经年积累一样,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的形成也需要政府、行业、从业者等多方面的持久努力。就当下互联网金融环境而言,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在互联网金融中急需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从而让我国互联网金融得到持续健康的发展。
2 互联网给信用体系建设带来的危机
2.1 政府信用危机
互联网不仅是一个信息交流的场所,而是信息发布和传播的重要载体。一条信息在网站上停留一段时间,它将会被许多网站转载并以各种形式存在于互联网之上,完全拦截和封锁是很困难的。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一旦政府形象危机发生,对政府形象的破坏是不可避免的,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将迅速蔓延,受损的政府形象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修复。所以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网络信息的不确定性容易对政府网络形象的权威性和可信度造成负面的影响。
2.2 企业信用风险
尽管政府部门开展了对“征信+信贷”模式的种种探索,并实现了信用信息的电子化,但收集传统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主要渠道仍然是商业银行和政府部门。这样的征信模式首先让商业银行自身缺乏积极性,其次这种模式所建立的档案无法保证这些企业获得融资,而信用管理相对薄弱的中小企业并不会主动配合,更有甚者填报虚假信息以骗取贷款,难以反映信用的全貌。
2.3 个人隐私的泄露
在央视的3.15晚会上,许多人抱怨近期垃圾短信源源不断、骚扰电话接二连三、垃圾邮件铺天盖地、个人名誉无端受损等等诸多由于个人信息泄露所带来的个人财产安全问题。再大一些的危害会是诈骗,而且不是那种只知道你电话号码的诈骗,而是精心设计的,这种很难防范。如果发展到物联网时代,信息泄露甚至可能是致命的。
2.4 知识产权危机
传统的报刊文章、公开出版的作品、最新的新闻、电子软件、电影电视作品等等能为互联网网站带来大量的点击率。可是这些文化作品是怎么获取呢?当然是“拿来主义”,未经原作者同意,部分公司或网民用扫描仪扫描文本,然后文字识别软件自动转换为文字,然后将其上传到互联网,继而被网站间相互复制转载,对原作者的知识产权形成危害。
3 互联网带来的哪些信用陷阱
3.1 网络消费陷阱
据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有81%的中国成年网民有过网购经历但是在近期央视对网购平台的一次调查结果中显示出这些网购商品的不合格率约为77.8%。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不仅仅在这些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成本低、见效快、隐蔽性强、利润高,更多的原因是网购平台的监管制度不健全,销售这些产品所带的失信成本低。
3.2 信用卡消费陷阱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蓝皮书》显示,信用卡产业促销费、拉动内需作用明显,但互联网欺诈损失金额逐年上升。随着移动支付功能在生活中的普及,随着刷卡支付愈加便利的同时,银行卡的盗刷风险也在日益增加,部分新型消费陷阱的出现让不少持卡人防不胜防。诸如“免费不明WIFI”可能遭遇盗刷、不明“二维码”暗藏盗刷病毒、网购退款骗取支付信息等时常发生。
3.3 互联网信贷陷阱
互联网信贷几乎没有投资门槛或者门槛很低,也没有设定投资上限,加上投资人对于金融风险的认知水平有限等原因,导致借贷人无法偿还贷款。一旦出现投资的项目到期无法实现足额资金兑换或代偿,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冲击社会稳定局面。
4 “信用+”:互联网时代的信用体系建设突破
互联网时代,社会理应更加完善信用体系,社会经济才能蓬勃而健康发展。就“互联+”时代的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几点建议:
4.1 建立“信用+”的征信模式
鉴于中国现有信用数据相对分散的特点,应由政府部门牵头,联合相关信用服务机构收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它可以将互联网金融机构所搜集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与银行、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掌握的信息进行整合,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逐步建设和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实现信用相关信息可全网查询,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全面高效的信用服务[1]。
4.2 完善“信用+”的信用评估指标
信用评估应提高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信用信息数据库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完善基础信用信息系统具有重要意义。信用体系必须建立在内容全面性的基础上,相反包含的信息越单一,信用信息的参考价值就越低,所得到的信用评估结果很难反应其真实情况。最后要利用网络技术对信用信息的收集以及评估结果做到实时更新。
4.3 加快立法,发挥行业自律协会的作用
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必须明确信用评估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明确其具体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同时,尽快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估行业协会、建立严格的组织和制度体系,协调各家评估机构的评估方法和指标体系,督促评估机构遵守基本原则。
4.4 以政府为主导,形成产权、法律、道德共建的社会信用模式
让产权成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一个市场是没有其独立财产的,它是由社会上每一个独立个体的产权集结而成,个人懂得自我约束、讲信誉、守信用才能建设一个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然后再施加以一套健全的法律保证使之在一个有约束力的体系运行。最后以道德作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重心,无论是法人还是公民都要树立“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共同意识,自觉树立诚实守信的形象。
总之,网络虚拟社会的利弊不能一言蔽之,它恰恰是对现实世界的一种补充,互联网上出现的各种现象只是现实社会问题在网络中的反映或折射。我们应该加快“互联网+”时代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信用+”时代早日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