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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7

中国合作经济 2018年11期
关键词:人民法院依法司法

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办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向参会记者介绍了《意见》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意见》的起草背景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三农”工作是一项带有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的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扎实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顺应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今年年初,党中央、国务院以一号文件形式下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对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全面部署。《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部署了一系列重大工程、重大计划、重大行动。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全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推进会议的指示中,在主持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多次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重要指示和深刻论述。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时对新时代改革开放作出重要指示,为新时代农业农村改革开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长期以来高度重视服务和保障“三农”发展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农案件,通过多种形式参与乡村矛盾纠纷化解。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落实党中央政策、贯彻法律规定、统一裁判标准。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不断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乡村地区基层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沟通协作,开展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支持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参与乡村基层治理,化解了大量乡村矛盾纠纷。各级人民法院积极作为,依法受理、审判各类涉农案件。目前,大量涉农案件统计在侵权责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案由下。司法统计未对农村案件和城市案件作区分。就目前司法统计中单列的涉农案件案由看,2013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受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109787件,审结108943件。2017年,各级法院审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出租和抵押纠纷一审民事案件17790件;审结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12319件;审结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5307件;审结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3145件、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6822件。通过纠纷调处、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及时妥善化解乡村矛盾纠纷,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利,有力维护乡村社会经济秩序。

近年来,党中央对发展“三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各项改革试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农民对美好生活有了新的需求,农业农村在国民经济建设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地位更加凸显,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三农”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今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制定《意见》。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高举新时代改革开放旗帜,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各类涉农案件,更好服务和保障新时代农业农村改革开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制定本《意见》。

《意见》的主要内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对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了三个阶段的目标任务:一是到2020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二是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三是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意见》聚焦于不同阶段的目标,进一步将服务“三农”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农案件,推动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和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对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针对新时代“三农”发展对司法工作的需求作了积极回应。全文分为七个部分,共45条。第一部分强调深刻认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第二部分明确了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三部分至第七部分分别规定了人民法院如何服务和保障现代农业发展、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文明和谐平安乡村建设、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意见》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深刻认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当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乡村最为突出,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这是新时代党的“三农”工作的理论创新和政策创新,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对于解决我国当前的主要矛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化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各级人民法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坚持《意见》确定的七项基本原则,即服务和保障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依法保障农民主体地位,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助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聚焦审判、因地制宜。推动服务和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是服务和保障现代农业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条件在于解放农村生产力。解放生产力,要依靠改革。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要求,保护农村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按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法定权利。依法依规调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纠纷,大力支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保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解放生产力,要加强产权保护。依法保护乡村投资者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等新型农村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农村知识产权等各类产权保护,发挥产权司法保护的激励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农村实体经济。依法依规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资源转变为资产、资金转变为股金、农民转变为股东而形成的新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解放生产力,要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严格保护涉农合同,弘扬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保护有序竞争,捍卫市场秩序,促进生产要素和商品服务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

四是服务和保障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生态屏障是乡村的基本功能。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富裕,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越来越高。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大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力度,倡导绿色生活方式,促进乡村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案件中的适用,积极营造不敢污染、不愿污染、不能污染的法治环境。依法支持和监督环境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程序和配套机制,不断优化协同审判机制,提升乡村绿色发展司法服务保障水平。

五是服务和保障文明和谐平安乡村建设。文化是上层建筑中最具生命力、最体现民族精神和社会进步的因子。乡村文明不仅表现为乡村物质财富的增长,也表现为乡风文明、乡村安宁。乡村振兴最终体现为乡村文明的传承和进步。依法妥善处理乡村邻里纠纷,弘扬守望相助、崇德修睦的乡邻美德。通过司法审判引导农村摒弃高额彩礼、干预婚姻自由、不赡养老人等不良风气。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促进乡村和谐家庭、美好家风建设。农村群众对司法最基本的需求是维护乡村安宁、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黑恶势力以及黑恶势力“保护伞”,增强农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加强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推进“法治乡村”“平安乡村”建设。

六是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治理有效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方面。发挥司法审判职能,正确处理自治、法治和德治的关系,积极参与乡村治理。依法依规保护村民自治权利,审慎把握村民自治与国家法治之间的边界,注重发挥好德治的作用。坚持政教分离政策,严禁宗教干预国家司法事务。依法严厉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建立健全涉农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增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整体合力。坚持“三个面向”和“两便”原则,发挥人民法庭靠近乡村、贴近群众的优势,切实开展好人民法庭工作。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大力推进司法民主。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农村自治组织和农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七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最终目的是要增进农民利益,让农民生活富裕、健康、安宁、文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的归宿在于农民全面发展。依法保护农民人格权,保护农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着力保护农村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以及农村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加大乡村地区人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妥善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防止简单以村民自治为由剥夺村民的基本财产权利。依法依规保护农村外嫁女、入赘婿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让农民工既入得了城、扎得下根,又回得了村、稳得住心。将党的群众路线与司法专业化相结合。以农村群众能够理解、感受的方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尊重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村规民约、乡风民俗。完善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不断提高司法服务“三农”的能力。积极助力精准扶贫,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强农村司法救助,保护困难群体的基本权利。

现场传真

记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目标是农村农业的现代化,总方针是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这方面,法院将有何作为?

程新文:人们常说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农业作为第一产业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是非常巨大的,这是不言而喻的。我们国家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对于维护粮食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全面进步具有重大意义。人民法院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一,要依法保护农村集体所有权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依法保护耕地,从而维护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稳定和粮食安全,让中国人把自己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

第二,要保障改革、促进改革,要贯彻中央关于“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对“三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将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支持各地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改革红利最大的释放。

第三,要保护产权、保护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有恒产者有恒心,农村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要通过不同方式实现,特别是现在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资源转变为资产、资金转变为股金,把农民转变为股东而形成的新农村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依法予以保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服务公司等新型农村经济主体的权利,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要维护农村经济秩序,依法保护合同,强调严守合同的原则,同时也要坚持合同正义。无论什么市场主体,包括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自然人等签订的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应依法保护。对农村市场中的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都要依法予以保护。通过保护合同的方式维护市场秩序,对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要依法强调合同正义,比如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要依法确认无效。

记者:党中央对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了五项总要求,提出到2050年实现农村美的长远目标,《意见》对服务和保障农村全面进步、实现农村美的目标有什么举措?

姜启波: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到2050年全面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目标。农村美,不仅包括经济发展这一个方面,还包括了自然环境美、道德文化美和社会治安好这三个方面的内容。人民法院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要围绕着这三个目标持续发力。

首先,要审理好农村的涉环保案件和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使发生在农村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遏制,真正地实现农村绿色发展,保护好农村的青山绿水。我们将通过继续加强环境司法审判工作来保障和实现农村的自然环境美。

其次,要在司法审判工作当中大力提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在审理发生在农村的各类民事案件时,要倡导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的优良传统,让农村的社会风气变得越来越好,从而实现农村的道德文化美。

最后,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发生在农村的常见、多发,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刑事案件,比如入室盗窃、入室抢劫、虐待老人和儿童以及利用封建迷信进行的犯罪,包括要严厉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罪。我们还要积极参与正在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过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维护好农村的社会治安,让农村重新兴起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良好社会风气。

记者:“三农”发展最终目的是实现农民全面发展,让农民权利有保障,生活富起来。《意见》为实现这一目标做了哪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江必新:对农民权利的保护是《意见》的一个重点内容。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基本使命和职责是通过审理各种案件来保护人民权益,严格依法审判各类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三农”工作来说,人民法院提供服务和保障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要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意见》除了在第七部分专门就保护农民权益作出规定外,其他相关部分都包含有保护农民权益的一些规定。《意见》关于农民权益保护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把依法保护和实质保护结合起来。保护农民权益首先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但对于农民朋友来说,仅仅满足于其法定权利的保护还不够,还要保护农民其他正当利益。所以我们在《意见》中,在许多地方不仅突出了对合法权利的保护,对农民的正当利益也给予了高度关注。

第二,《意见》把平等保护与公平保护结合起来。当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质是反对歧视、反对特权、反对偏袒,但是在我国农民与其他群体相比,整体上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素养是存在一定差距的,特别是在与其他市场主体打交道时,有时候农民处于弱势一方。我们处理案件时首先应坚持按照法律规定平等保护,但是也要考虑到农民群体的特殊情况,要着重保护弱者。保护弱者并不是要偏袒弱者一方来损害其他群体利益,而是要在审判中更多地向他们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另外,要根据农村实际来判断农民在经济交往中行为的性质。

第三,我们把重点保护与全面保护结合起来。对农民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是需要重点保护的财产权利。同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到“三权分置”改革方面的内容,我们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除此之外,《意见》专门对农民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身体健康保护作了规定。特别是,《意见》强调了对人格权的保护,这一点在过去的司法文件中讲得不多。人格权保护是党的十九大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中特别强调的一个内容。《意见》还专门就保护农民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了规定,要求防止简单以村民自治为由损害村民基本的财产权利,依法依规保护农村外嫁女和入赘婿的合法权益。

第四,我们把普遍保护与特殊保护结合起来。《意见》对农民权益司法保护作了全面规定,同时又特别强调了对农民工、农村贫困人口、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通过《意见》的实施,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一定会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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