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证企业未按要求开展产品出厂检验如何处理
2018-02-07陈永远
文 陈永远
2018年3月15日,按照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A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B公司进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巡查,发现B公司成品仓库存放有C获证产品(生产日期:2018年3月6日)600件,执法人员根据C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记录,要求B公司提供C产品2018年3月6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B公司负责人提供不出来,执法人员立即赶到B公司检验室现场查看,发现检验台和设备上都是灰尘,B公司负责人才承认因原先检验人员辞职了,公司一下子招聘不到合适检验人才,造成有三个月时间没有开展产品出厂检验了。执法人员将巡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对C产品(生产日期:2018年3月6日)进行抽样,经检验产品质量合格。案审会上与会人员对下一步如何处理B公司未按要求开展产品出厂检验的违法行为产生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作为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有义务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现在B公司因检验人员辞职,无法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造成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厂销售,虽然2018年3月6日生产的产品经检验合格,但具有偶然性,并不能说明B公司具备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能力。因此,C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C产品后经检验产品质量合格,说明B公司还是从生产环节控制上保证了产品质量的稳定,具备生产合格C产品能力,但企业在检验人员辞职出厂检验无法完成的情形一出现时,就应当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但企业没有及时报告,明显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B公司限期改正。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现B公司没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已经不符合生产许可证取证条件,A市质监局应当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B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将检查情况上报C产品发证部门等候处理。
具体如何处理,请各位同仁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