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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资产评估的作用完善商业银行押品管理体系

2018-02-07杨松堂

中国资产评估 2018年7期
关键词:重估商业银行机构

■ 杨松堂

为加强和规范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银监会于2017年5月颁布了《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对商业银行押品管理原则、管理体系、风险管理、押品调查与评估、抵质押设立于存续期管理、押品返还与处置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填补了我国押品风险管理的监管空白,有利于推动商业银行押品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指引》多处提到了资产评估,强调资产评估是押品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工作,对于加强和完善押品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指引》关于押品评估的主要内容

《指引》用了较大的篇幅对押品的评估作出规范,《指引》共48条,涉及押品评估的有17条。主要内容包括:

1.强调押品评估是押品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专门的押品价值评估岗位(第11条);商业银行押品管理制度和流程中,应包括押品估值方法(第12条);押品信息管理系统应收集押品估值等相关信息(第13条);押品管理文档应包括押品估值文档资料(第14条)。

2.强调押品评估方法和估值原则。基于风险管理的要求,商业银行确定押品评估方法应遵循客观、审慎的原则,同时也要遵守评估准则及相关规程、规范。对于有活跃交易市场、有明确交易价格的押品,应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押品价值。采用其他方法估值时,评估价值不能超过当前合理市场价格。

3.强调押品重估的重要性和重估的情形。对押品进行动态评估对于缓释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押品的价值波动特性,合理确定价值重估频率,每年应至少重估一次。对于价格波动较大的押品应适当提高重估频率。出现以下情形的,即使未到重估时点,也应重新估值:一是押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二是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三是押品担保债权形成不良,以及其他需要重估的情形。

4.对哪些押品需要外部评估机构评估作了具体规定。押品价值可以由商业银行自己评估,也可以聘请外部评估机构评估。但对于下列情形,应当聘请外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一是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等要求必须由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二是监管部门要求由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三是因估值技术要求较高,商业银行不具备评估专业能力的押品;四是其他确需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

5.对商业银行如何聘请外部评估机构作出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外部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选择符合法定要求、取得相应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定期开展后评价,动态调整合作名单。原则不接受名单以外的外部评估机构的估值结果,确需名单以外的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应审慎控制适用范围。

二、发挥资产评估作用,完善押品管理体系

押品评估分为银行内部的评估和外部评估机构的评估,相对简单的由银行内部机构进行评估,比较复杂的应当聘请外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完善押品评估体系是商业银行分内之事,是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但是,不应把银行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割裂开来,商业银行要积极利用外部评估的专业优势,外部评估要积极帮助商业银行做好押品评估相关工作。

1.制定押品目录,完善押品结构。抵质押贷款在任何商业银行的信贷中都占有很大的比重,押品目录、押品结构对充分挖掘信贷潜力、优化配置信贷资源、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商业银行抵押物都以房地产等不动产为主,占比一般在60%以上,这可以理解,房地产价值容易确定,存在巨大的交易市场,容易变现。但是,过于依赖房地产,在抵质押品体系中占比过高,有较大的风险隐患,一旦房地产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房地产交易和房地产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潜在风险就会变为现实风险。历史上不少金融危机,如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就是因为房地产价格剧烈波动引发。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财产结构和企业商业模式发生很大变化,大量轻资产企业出现,特别是科技类、文化类企业、服务类企业成长很快,效益很好,现金流很充沛,但是缺乏不动产。对于这类企业,就要在研究其商业模式的基础上,研究其核心资产,能够合理确定价值、能够交易的资产就可以作为抵质押品。能否合理确定相关财产的价值,评估机构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相关财产权利,只要能够合理确定价值、可交易,都可以作为抵质押品,但商业银行抵质押品体系包括哪些内容,不同的抵质押品的占比多少,如何根据经济发展、行业变化、客户变化情况,对抵质押品结构进行合理动态调整,需要商业银行统筹考虑,评估机构可以从价值评估的角度提供专业意见。评估机构要根据自身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帮助商业银行筛选抵质押品,特别是增加新的抵质押品种类,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丰富和完善抵质押品结构。

2.合理确定抵质押率和抵质押期限。不同类型抵质押品的抵质押率上限和抵质押期限是不一样的,主要根据抵质押品价值可评估性、价值稳定性和市场交易活跃性等确定,一般来说,那些价值可以评估、价值比较稳定甚至价值处于上升通道、市场交易比较活跃容易变现的抵质押品,其抵质押率上限可以定得高一点,抵质押期限可以适当长一点。那些价值评估方法不是很成熟、价值稳定性比较差甚至贬值较快、市场交易不怎么活跃、变现存在一定困难的抵质押品,其抵质押率上限可以定的低一点,抵质押期限可以适当短一点。评估机构可以从评估专业的角度,结合评估技术、评估对象市场交易数据情况等,为商业银行合理确定抵质押品率和抵质押期限提供专业支持。

3.积极做好抵质押品重估工作。为什么需要对抵质押品进行价值重估?就是因为有的抵质押品价格波动比较大,而贷款期限又比较长,依据期初抵质押品价值和抵质押率确定的信贷额度存在不能安全收回的风险隐患,需要通过对抵质押品的价值重估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要求客户补充抵质押物,或者相应减少信贷额度。在抵质押期间,发现抵质押品存在瑕疵、客户违约等情形,商业银行也可以要求对抵质押品进行价值重估。需要外部评估机构进行价值重估的,一般都比较复杂、评估难度比较大,评估机构要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结合抵质押品自身情况以及政策变化、行业变化和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对抵质押品进行价值重估,尽量避免因价值评估本身对商业银行贷款带来风险。

4.发挥评估作用,做好抵质押品的处置工作。一旦抵质押担保的债权形成不良资产,而客户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偿还贷款,商业银行就要通过处置不良资产来回收债权。处置不良资产,应当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尽管原来已进行了评估,但在处置时进行价值重估是必要的,因为作为一般抵质押品的评估和作为不良资产的评估,评估目的不同,评估的价值类型不同,评估采用的方法也会有差异。无论原来的抵质押品是由商业银行自己评估的,还是委托外部评估机构评估的,处置不良资产的评估,由外部评估机构评估比较好,一方面是因为抵质押品形成不良后,其评估目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发生变化,评估机构更加专业,另一方面,外部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有利于减少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5.积极研究抵质押品的评估方法和价值类型。评估方法一般分为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方法,不同评估对象、不同评估目的,应当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例如专利技术和艺术品一般不适合采用成本法评估,抵质押评估与投资目的的评估方法应有所差别。投资目的的评估更关注未来带来的收益,采用收益法比较合适,抵质押目的的评估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比较合适。抵质押目的的评估是为了缓释信贷风险,应当是比较保守的评估,其评估价值类型应当与其他评估价值类型有所区别,一般认为抵押评估适用市场价值类型,但德国认为抵押评估价值类型应是一种独立的评估价值类型,即长期可持续的市场价值。评估抵质押品的价值时,不仅要考虑当前抵质押品的市场价值,还要考虑贷款到期时的价值,需要对抵质押存续时期的价值变化进行必要的分析。德国银行界和评估界认为,德国的银行信贷风险相对比较小,很少因抵质押贷款而引发金融危机,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德国的抵质押品评估方法和评估价值类型比较科学合理,抵质押品评估管理体系比较完善。德国的经验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

6.评估机构要积极帮助商业银行培养评估人才。商业银行抵质押评估是风险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抵质押品种类多,评估任务重,不可能也不需要都委托外部评估机构评估,这就需要商业银行设立专门的抵质押品管理和评估部门,建立一支抵质押评估专业队伍。但是,抵质押品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商业银行在建立和培养评估人才队伍方面,可以借助外部评估机构的力量,聘请外部评估机构的专家开展人员培训,与外部评估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商业银行内部评估中或者在审核外部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时遇到技术难题,可以向外部评估机构的专家咨询。对外部评估机构来说,帮助商业银行培养评估专业人才,有利于拓展客户范围,增加新的业务,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发挥评估行业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作用,更好体现评估行业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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