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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两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处理

2018-02-07文/江

中国医疗保险 2018年4期
关键词:工伤保险经办工伤

文/江 流

案情回放

张某系某医药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到2016年12月30日终止。甲公司已为张某缴纳2016年1-12月的工伤保险费。2016年10月11日,张某在未与甲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下,又与某医疗器械销售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12月25日8时许,张某按乙公司工作安排外出时发生事故受伤。事后张某到当地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经核实后,人社局作出张某为工伤的认定决定书。而后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张某为6级伤残的鉴定决定。随后张某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受理后发现,乙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因此作出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乙公司支付的处理意见。张某不服,以甲公司已向工伤保险机构缴纳了2016年全年工伤保险费为由,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其待遇。在遭到拒绝支付后,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地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裁决张某要求当地社保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争议焦点

张某认为,虽乙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甲公司已为其缴纳了2016年1-12月的工伤保险费,其发生工伤的时间包含在内,因此应由社保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社保机构认为,虽甲公司在合同期内已为张某缴纳了2016年全年的工伤保险费,但事实上张某是在乙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而乙公司并未参加工伤保险。按现行政策,张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机构支付待遇的规定,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实际用人单位乙公司承担。

案例评析

虽甲公司在合同期内已为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张某又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是在乙公司工作时发生的工伤。从实际看,张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又与乙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属同时就业。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甲乙两公司应分别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且由发生工伤时的乙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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