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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背景下侦查模式的变革

2018-02-07王金成王佳炜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公安背景犯罪

王金成 王佳炜

(1 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 江苏 南京 210031 ;2 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 江苏 无锡 214072)

1 大数据背景下侦查模式界定及其特点

21世纪是经济、信息日益全球化的时代,而大数据正是这一特殊时代的产物。大数据,就理论上而言,是指在一定的时间规定内,常规手段和工具无法进行准确有效地抓取、分析和管理,并且十分巨大的数据集合。在这种情况下,就对处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拥有极高的决策力外,更需要与时俱进地开发出速度化、准确化、全面化的新型处理模式,以应对规模庞大、增长迅速、种类繁多的信息数据。而网络正是这种信息数据生存、应用的集散地。网络由来已久,数据的存在也非一朝一夕,但是大数据这个概念却是近年来才活跃于世人的眼前,原因就在于大数据的应用关键是分析技术;有人把数据比喻为蕴藏能量的煤矿,煤矿的价值在于发掘之后的利用,如果无法发掘,煤矿的价值也就无从谈起了;大数据的另一个应用关键在于“有用”而非“大”,如同煤炭按照性质有焦煤、无烟煤、肥煤、贫煤等分类,而露天煤矿、深山煤矿的挖掘成本又不一样,价值含量、挖掘成本比数量更为重要。

公安工作本来就是建立在大量数据之上的,无论是公安工作中日常管理的户籍信息还是DNA库和指纹库系统,都为案件侦查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当前社会是一个高速发展的社会,新型犯罪层出不穷,例如电信诈骗,网络传销。在这种形势之下,传统公安数据处理显得力有不逮,这也逼迫公安一线不得不寻求新的侦查模式来与时俱进。这就促使必须将大数据与公安工作进一步深入结合,发展新型侦查模式来应对这样的困窘。

1.1 大数据背景下侦查模式界定

侦查模式是侦查实践的高度总结,反映了侦查要素的结构和运行方式,是侦查活动的规范样式。所谓“大数据背景下的侦查模式”,是一种以“大数据”技术的存在与发展为基础,侦查权主体利用网络资源消解侦查权等级性结构与自上而下的命令执行向度,对广泛存在于虚拟世界中的信息进行共时性、脱域性解读,强调技术规则对于收集犯罪信息、发现并监控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作用,对广泛存在的非特定人群进行全方位信息收集、运用的特定类型侦查模式。

1.2 大数据背景下侦查模式的特点

大数据背景下的侦查模式的特点在于结合现代的数据分析理论,确定两个或多个数值之间的关系,并将其量化,与公安机关日常的侦查工作相结合。大数据背景下侦查模式主要有以下3个特点:

1.2.1 信息效应之脱域化

大数据背景下,公安机关已经具备了分析几乎所有与案件相关数据的能力,收集数据完全不必拘泥于因果关系,而是遵循相关性原则,不仅要采集公安大平台上的结构化数据,还要采集来自于网络或现实中的所有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虽然这些数据并不能直接体现内在的因果关系,但是其相关性还是可以在侦查中发挥积极的应用价值。

1.2.2 侦查思维之模型化

相关关系可以拓宽侦查的思路,不局限于眼前的因果关系,要求在侦查过程中,全方面多角度的思考;在数据搜集方面,也要求全面的搜集,从被动的作为一个信息接受者向主动的信息搜集者转变。没有关系去创造关系,从看似没有关系的数据中找到相关性,从而侦破案件。

我们必须重视相关关系在案件侦查中的地位,相关关系与因果关系属于必要不充分关系,相关关系未必一定是因果关系,但是因果关系一定高度相关。也就是说,如果在侦查过程中,一旦掌握了该案件的所有相关关系,就一定能找到侦查所需的因果关系。

1.2.3 犯罪预防之彰显化

与传统侦查模式相比,大数据侦查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其能够有效地预测犯罪并进行预防。大数据侦查可以细化到何时何地何人的具体犯罪,还可以预测某一地区,乃至全国的犯罪趋势。这不仅为事后打击犯罪提供了大量的帮助,还在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某类犯罪、提醒人民群众加强防范犯罪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力量。

2 大数据背景下新型侦查模式的优势

2.1 “口供至上”的侦查模式将成为历史

这种侦查模式改变了传统的侦查手段,凭借大数据分析的结果,侦查案件的方向从此不再局限于物证与口供,而是更加倾向于依托各类高科技的分析。海量的数据是侦查工作的依托,侦查工作全方位多角度的展开,以数据说话的观念占据主动,并逐渐取代了传统的以人为重点的案件侦破模式,公安机关也能更好地占据主动。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例比比皆是,如网络信息时代电信诈骗案件不胜枚举,此类案件往往性质恶劣,影响深远,且手段隐蔽复杂,犯罪分子凭借计算机隐藏于网络之后,不与受害者存在正面接触,且此类案件受害者大部分为老年人,缺乏相关的常识,给案件侦破增加了难度。在大数据时代,便可运用大数据分析这一手段侦办此类案件,通过平时搜集的大量数据,获取案件侦破关键信息,为侦办“零口供”等案件提供其他的有效思路。

2.2 推动着侦查技战术的深刻变革

从前的侦查技战术由于受制于科技水平等因素,主要依靠人力,而缺乏技术性侦查手段的参与,重视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和摸底排队等基础性工作,时常会有侦查陷入僵局的情况发生,乃至悬案也不鲜见。当下大数据时代,经济发达地区将网侦、视侦手段应用于侦查过程中的做法已经走在了前列,侦查员通过分析研判海量的数据和情报信息,通过已建立的公安结构化数据平台的对比,多部门分散的侦查力量得到了强有力的整合,打破了从前各警种各部门之间沟通困难的壁垒,合理分配各种资源与信息,使得侦查人员能够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并侦破案件。

2.3 使传统侦查模式得以完善

传统的“由案到人”侦查模式一般要经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摸底排队的流程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期间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和精力才能获取犯罪证据,侦破案件。公安大平台的建立成为了各级公安机关的情报共享平台,这就是大数据在侦查过程中的基本运用。随着当前公安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完善,案发后的现场勘查、走访调查等传统侦查手段将和分析研判大量涉案信息得以同步进行,为案件的侦破节省了宝贵的时间,为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阻止其进一步的社会危害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传统的“从人到案”侦查模式,主要依赖各种渠道获取的情报信息来发现嫌疑对象,确定案件线索,采取立线侦查的方式来采取相应措施,获取相关证据,查明案情,破获案件。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使得信息渠道更加广泛,借助算法及模型而得的嫌疑线索更加准确,立线侦查更加具有针对性,也更可能获取有效证据,形成闭合证据锁链,实现案件的有效侦破。

2.4 促进侦查效益的不断提高

当前的大部分盗窃、跨区域流窜等几类案件依据传统方法难以有效、迅速地打击侦破,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可高效完成侦查工作。除上述几类案件外,在命案等重大刑事案件中,新型侦查模式突破了传统的局限性,彰显出自身优势。在以往的案侦工作中,当发生恶性刑事案件时,各级公安部门必须抽出大量的警力投入到案件侦破中,其间的工作量巨大,大量的时间、人力、经济成本被消耗,由于警力被迫集中在一起,也影响了公安部门其他日常工作的开展。但在当前大数据的参与下,分析研判海量的数据信息、情报将大大缩短传统命案的侦办时间,不仅在节省成本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而且也极大地鼓舞着侦查人员的士气,同时也有效地震慑着不法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

2.5 犯罪预防,防患于未然

传统的犯罪预防主要是在事后进行,通常忽视事前对犯罪相关因素的调查或跟踪,往往无法在案件发生前进行有效地预防,预防效果并不显著。而且通常只是以发生的案件类型作为预防对象,针对新型案件类型,还无法形成相应的应急体系。再加上犯罪预防的对策与犯罪预防的实施存在时间差,无法及时跟进。而运用大数据预防犯罪的优势颇为显著,主要体现以下在3个方面:

2.5.1 预防方式

积极的事前侦查取代过去的事后反应侦查,即通过对公安部门所负责区域犯罪信息的分析,确定该区域各类犯罪信息间的关联因素,从而便能进行有效的事前预防,不必等到案件发生之后再亡羊补牢。例如,通过对可能发生犯罪的区域进行监控,收集可能与案件相关的数据信息,就有可能在该区域发生犯罪之前进行准确预测,提前采取相关措施,例如主动采取加强巡逻、宣传教育周边群众等先期工作,将犯罪扼杀于萌芽状态,避免陷入在犯罪发生之后再进行侦查的被动境地。

2.5.2 样本选择

大数据背景下的侦查模式在样本选择上不再有特定性,而是由庞大的数据库所提供的更为全面的样本。数据库几乎可以提供至发案为止所有的犯罪类型的样本信息,换言之,即可以为几乎所有的犯罪类型提供犯罪预防手段。从统计学视角分析,样本越大,所得到的结果也就越接近事实,当样本无限接近所有的调查目标之后,得出的概率性结论就越准确,更能有效预防出现的各种犯罪。

2.5.3 措施制定

大数据背景下的侦查模式,通过对大数据广泛收集,准确分析,得以更加迅速、科学地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对策。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快捷性。大数据时代数据传输快捷,同样带动了犯罪预防措施的高效制定。当前时代,网络飞速发展,身处地球村的人们可以无障碍地在网络上进行即时的数据信息交换,数据信息从地球这一端跨越至另一端也不过几秒,这是从前不可想象的,数据传输的快捷,可以让预防措施的出台拥有更充足的时间。②科学性。大数据的精准性使犯罪预防工作更加具有目标性及科学性。大数据分析的手段来自云计算,将从前依靠人们记忆碎片拼凑出的犯罪线索,向搜索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分析犯罪线索转变,不仅更为客观,而且更为科学。

3 大数据背景下侦查模式变革存在的问题

大数据背景下的新型侦查模式相比传统的反应型侦查模式具有显著的优势,但不可否认的是同样也存在着一些弊端,有些是因为当前的技术手段尚不完备,有些是因为法律程序的尚欠完善而可能导致的衍生问题,这些弊端极大地影响着大数据背景下新型侦查模式在实战中的应用。

3.1 大数据本身不够完善

3.1.1 数据真伪莫辨

当前公安工作中可以运用的准确数据信息并不多,因为大量数据的真实性存在不可确定的问题。社会层面存在的其他数据库姑且不谈,单是公安大平台这种公安数据库里的数据就存在着不够真实的问题,公安数据库中的数据来源于平常群众工作的积累,在没有大型的调查走访活动前,数据库中的数据往往存在滞后性,有些信息甚至数年都没有更新;网络平台上的数据更是难以保证其准确性。

3.1.2 各部门缺乏配合使大数据应用困难

大数据本身数据量非常庞大,而价值密度低,侦查人员在办案时需要在数据库中的海量数据中搜索所需的与案件相关的线索,侦查过程应当是极为严谨的,因为要在海量数据中找到存在清晰逻辑关系的数据,即使是在当前的技术水平下仍是相当困难的,这需要各警种各部门之间密切的协同配合,只靠单一部门的力量显然不够。在实战中,如果不能及时地从数据中筛除没有价值的信息,找出侦破案件的关键性线索,那么案件的侦破便有可能陷入僵局。

3.2 主动侦查的运行困局

3.2.1 数据与证据混淆

大数据在侦查中运用之后,犯罪嫌疑人的发现似乎变得相当容易,但客观地讲,数据并不等同于事实。在办案过程中,侦查假说往往是侦查人员形成内心确信的来源。大数据背景下的新型侦查模式将改变侦查人员对犯罪行为的处理方式,侦查人员依靠分析筛选海量数据和运用特定算法所搜集的相关性关系,来寻找侦查线索和有关证据。这与法律证明逻辑中强调因果关系,和排除合理怀疑存在差异,进而可能导致侦查人员虽能办案,但诉讼程序无法完成,易形成犯罪预防无从谈起的败局。

而且大数据并非万无一失的手段,所搜寻的相关关系只是一种概率,而找到的犯罪线索甚至有可能因为缺少关联性而无法发挥作用,与蝴蝶效应相似,一个极小的变化,也有可能给最后的结果带来极大的误差。加之当前对于大数据侦查发现的犯罪线索转化为证据的证明规定并不完备,难免存在急功近利之徒,为追求办案效率或是个人功绩而不顾一切,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3.2.2 侦查措施介入时机难以掌控

大数据背景下的新型侦查模式作为一种主动型侦查模式,往往在采取侦查时犯罪尚未发生,这也带来了一定的衍生问题。依据当前我国刑法基本理论认为,公民是不需为自己尚未发生的行为担负责任,因此,国家也不能对尚未发生的犯罪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世界各国都相当重视预防犯罪发生方面的工作,尤其是已经开始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犯罪预备,因为此时犯罪已经发生,但其实质性危害还未表现出来。刑法为了鼓励在此阶段的犯罪分子中止犯罪,制定了以较犯罪既遂更轻的刑罚。换个角度来说,即此时已经处于犯罪阶段,侦查工作已经可以着手,此时即是侦查工作是否得以介入的临界线。上述问题需要在法律依据方面加以界定,这也是大数据侦查模式能否得到肯定,并大规模发展的关键性问题所在。

3.3 主动侦查权力容易被滥用的问题

大数据背景下的新型侦查模式作为一种主动性侦查模式,需要从生活的每一个角度中搜集相关信息,从中找到可能的犯罪线索,但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走入一个误区:将公民每时每刻置于监控之下。在这种误区之中,侦查员对公民任何隐私的窥探都显得理所应当。但是客观地讲,主动的侦查并不是每时每刻都需要的,在爆炸、投毒等案情复杂、影响恶劣的案件中,主动侦查的确能够较大限度地降低损失,但是在一些盗窃等小型案件中滥用主动侦查就可能导致公民隐私被侵犯等问题发生,造成群众对主动型侦查模式的误解和反感,这成为了大数据背景下新型侦查模式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3.4 传统侦查模式遭到冷落

新生事物自有其优越性,但这并不代表就应完全摈弃传统事物,两种新旧侦查模式之间的关系也应是如此。主动侦查模式因其能够很好地弥补反应型侦查模式的不足,从而作为补充传统侦查模式的一种新选择,但在当前工作实践中侦查模式的选择并不是唯一的,新旧两者之间并不存在针锋相对,去一存一的对立关系,它们在当前公安工作中同样都有着存在的必要。大数据背景下的侦查模式在目前看来尚有不少技术问题需要攻破,在这样的背景下,当技术满足不了工作需求时,传统侦查模式中循规蹈矩的侦查措施即成为侦破案件的不二选择。如何平衡大数据背景下新型侦查模式与传统侦查模式的关系也是我们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

4 侦查模式的变革之道

4.1 数据库的完善

所谓养兵千日,用在一时,其内涵同样可以应用于数据库建设工作方面。基层群众工作是数据库的基石,首先应当大力建设公安数据库,包括传统的户籍人口信息还是近年来热门的指纹库、DNA库等。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网民网络行为监控系统,如分析网民的网络行为、网上行为的实名制改革等一系列有助于网上数据收集的工作。其次,大数据背景下的新型侦查模式绝不是某一部门、某一单位能够单独完成的,侦查过程中针对数据量庞大,而价值密度低的问题,公机关门应加强各部门协作,共同办案,既要统筹好公安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还要注重同社会其他部门的协作,公安也有“门外汉”的时候,在办案过程中,时有出现与公安领域毫不相干的情况,这就需要社会其他部门的配合协作。总体来说,要把大数据本身存在的问题给公安工作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要在法律的规定范围之内,完善数据库建设,增大数据涵盖面,抛弃传统的门户之见,强化各部门合作,实现数据共享,为案侦工作带来真正的便利。

4.2 完善相关法律,让主动型侦查适用有据

4.2.1 完善数据证明的诉讼程序规定

当前的刑事诉讼结构下的侦查程序承担着证据的收集、痕迹的检验、材料的鉴定等重任,这迫使侦查人员要从海量的数据中找到客观存在的关联,并且用尽一切办法将所找到的客观关联转化为刑事诉讼程序中所认可的证据。针对大数据所搜集到的相关线索,我们必须要认识到一点:数据可以反映事实,但是绝不等同于事实,两者绝对不能混为一谈。

无论是通过大数据搜寻到的犯罪线索还是确定的犯罪嫌疑人都必须经受进一步的按照法律体系操作的证明,即便已经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我们还是必须要将这些数据转换为确定的法律证明。大数据所起到的作用是引导,而非最终的完成,这是大数据背景下新型侦查模式所不能忽视的。

4.2.2 侦查措施介入时机的确定

对于主动型侦查模式在进行侦查时犯罪尚未发生,而犯罪尚未发生又无法介入侦查的矛盾,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重点在于分清未然犯罪和尚未产生危害结果的犯罪两者之间的区别。未然犯罪,指的是还未着手实施的犯罪,此时犯罪行为尚未发生,那么,没有犯罪行为又何来的刑事责任,如何实施刑罚呢?而对于尚未产生危害结果的犯罪来说,指的是为了犯罪已经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只不过危害结果尚未出现,对于这类案件,刑法是存在明确规定的。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方面来说肯定是更希望能够在犯罪行为尚未造成危害结果之前将其终结。从某种程度上说,如果能够将犯罪阻止在其犯罪预备阶段,不仅防止了实质性危害的发生,而且也可以让犯罪嫌疑人悬崖勒马,同时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对也会轻得多,可以说是一举两得。如果将这一点作为法律依据,主动性侦查就可以针对犯罪预备阶段进行侦查。

4.3 坚决杜绝侦查权的滥用

大数据背景下的新型侦查模式作为一种主动型侦查模式只是提前了侦查工作采取的时间,其目的还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运行此种侦查模式必须建立相关监督机构,并且制定严格的监督程序,如在主动型侦查采取之前要进行严格的相关审批工作,即是否有进行主动侦查的必要,审批的权力至少应上升至省厅级公安部门;主动型侦查中搜集到的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必须予以销毁,参与侦查的侦查员不得泄露;在得到相关犯罪线索之后应立即停止使用侦查手段,并且由专人保管搜集到的数据,建立健全相关问责机制等。只有将权力关进笼子,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主动侦查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4.4 侦查模式的共存

大数据背景下的主动型侦查模式与传统的反应型侦查模式应当是共存的关系。首先在价值内核方面,反应型侦查模式和主动型侦查模式都有其存在的必要,反应型侦查模式的价值内核在于抑制侦查权,保障人权,这是古典刑事法学派所倡导的,在当今社会更是早已深入人心,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了国家的基本价值取向。如何在保障基本人权的基础上,以雷霆手段打击日益猖獗的犯罪现象和层出不穷的新型犯罪手段,这就是主动侦查的价值内核。其次,大数据背景下的主动型侦查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侦查模式,在技术手段上肯定还存在不成熟的地方,如果在实施主动侦查之前,意识到当前的技术手段尚且不足以完全支撑,那么还是应该以反应型侦查模式为基本。总体来说,当前公安工作还是应该以反应型侦查模式为基础,在对一些特殊犯罪的侦查或是某些领域的防控中运用主动性侦查;要以反应型侦查模式为原则,以主动型侦查模式为补充和例外,有效实现权利保障和犯罪控制的价值平衡。

大数据的准确分析为预防犯罪提供了充足的情报信息与实施可能,这种可能性为公安机关在进行案件侦查时提供了多种侦查方向,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种模式必将成为未来侦查发展的主流方向。但与此同时,当前社会条件下,尚不能完全摈弃传统侦查模式,要新旧结合,将主动侦查的内容进行细化、充实,提高案件侦破率,并且积极进行犯罪预防工作,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更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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