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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裁决:魔鬼在细节中?
——一位刑事诉讼法教授在陪审团评议室里的观察

2018-02-07朱莉基尔南库恩

中国应用法学 2018年4期
关键词:陪审员辩护律师陪审团

[美]朱莉·基尔南·库恩 著

夏南 译**

“美国每年进行150,000多次陪审团审判,其裁决过程的大部分细节都是一个谜。”〔1〕Cochran, D. Q. (2015). Malcom Gladwell and the art of trial advocacy: Getting the jury to the tipping point. American Journal of Trial Advocacy, 38(2), 335-376.

陪审团裁决与审议过程一直倍受刑事诉讼律师和学者关注。当我收到履行陪审职责的传票,好些同事告诉我,入选陪审团的机会很小,因为刑事诉讼博士学位可能是我陪审义务的“免责卡”。但最终,我还是成为了一起刑事案件的陪审员,学位没能让我免除义务,看来入选陪审团与是否拥有学位不一定有必然关系。

除了专业背景,我的家庭与执法机关也有渊源——我的父亲是退休检察官、祖父曾是纽约市警察局警佐——这似乎也会让我不能入选,所以,当入选重罪伤害案陪审团后,我对将要发生的事情充满好奇,也对辩护律师没有将我从候选陪审员中去除感到难以置信。最后,法官选任我为陪审团主席,协助指导陪审团进行案件审议。

这次陪审经历被作为纳入一定研究背景进行讨论,因此本文将先行介绍有关陪审团裁决研究的主要观点。其次,本文将分享陪审团裁决过程以及有关案件细节,包括被害人和被告的陈述,这两位“堕落”男性的个人经历有许多相似之处——失业、无家可归和酗酒,然而,陪审员对他们的看法却截然不同。最后,我会分享陪审室里到底发生了什么以及我所观察到的现象与理论研究有何联系。希望本文能够兼顾相关大型研究成果与单个案例分析,以此为司法系统和学者提供有用信息。

一、陪审团裁决的相关研究

有据可查的是,美国绝大多数进入公诉程序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而非审判进行处理的。尽管如此,陪审团审判仍然是我们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迪瓦恩的说法,在2006年154000件适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有近一半是重罪案件。〔2〕Devine, D. J. (2012). Jury decision making: The state of the science. New York, NY: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6.此外,迪瓦恩指出,截至2011年,约有1500项关于陪审团制度的研究成果已经出版。〔3〕Devine, D. J. (2012). Jury decision making: The state of the science. New York, NY: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8.众所周知,进入公诉程序的刑事案件,指控更为严重、程序更为严谨,并且与各方当事人有极大的利害关系。

(一)研究对象

学界普遍认为芝加哥陪审团制度研究项目是以往研究中最重要的成果,卡尔文和蔡塞尔的研究重点在于比较分析法官和陪审团对同一案件的裁决结果。〔4〕Kalven Jr., H., & Zeisel, H. (1966). The American jury. Boston, MA: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这项研究在许多陪审团制度研究文献中被广泛引用,其主要成果之一是揭示了大多数时候法官和陪审团的裁判意见是一致的。之后,其他关于法官和陪审团裁判一致性的研究,也承继与复制了芝加哥项目研究方法。例如,尽管艾森伯格等人更深入探究了证据强度对裁判结论的影响,他们仍然发现法官与陪审团裁决一致的比例高达70%以上。〔5〕Eisenberg, T., Hannaford-Agor, P. L., Hans, V. P., Waters, N. L., Munsterman, T., Schwab, S. J., &Wells, M. T. (2005). Judge-jury agreement in criminal cases: A partial replication of Kalven and Zeisel’s The American jury. 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2(1), 173.此外,加斯特维斯和辛克莱用更复杂的模型分析了卡尔文和蔡塞尔的原始数据,发现法官与陪审团之间的意见分歧呈现更复杂样态。具体而言,法官与陪审团的意见分歧与案件各种要素息息相关,包括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证据强度、辩护律师的能力以及被告的犯罪记录。〔6〕Gastwirth, J. L., & Sinclair, M. D. (2004). A re-examination of the 1966 Kalven-Zeisel study of judge-jury agreements and disagreements and their causes. Law, Probability and Risk, 3(3-4), 183.后期关于陪审团裁决的主要研究,包括死刑案件陪审团研究项目和由全国州法院中心牵头的相关研究项目。〔7〕Devine, D. J., Buddenbaum, J., Houp, S., Stolle, D. P., & Studebaker, N. (2007). Deliberation quality:A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in criminal juries. 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4(2), 273-303.

通观努涅斯、麦克雷和卡尔亨的研究成果可见,尽管陪审团在我国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性已得到广泛承认,但以模拟陪审员裁决过程为样本的陪审团研究,常常被批评为不能反映陪审团审议的实际情况。〔8〕Nunez, N., McCrea, S. M., & Culhane, S. E. (2011). Jury decision making research: Are researchers focusing on the mouse and not the elephant in the room? Behavioral Sciences and the Law, 29, 439-451.很明显,学界采取了很多方法来研究陪审团裁决过程。伯恩斯坦认为,模拟陪审团之所以能成为研究陪审团裁决的主要手段,是因为研究真实陪审员的审议过程存在诸多掣肘。〔9〕The ecological validity of jury simulations: Is the jury still out? Law and Human Behavior, 23(1),75-91.努涅斯等人还调查了基于模拟陪审员样本的研究数量,并对这是否是了解陪审团审议过程的最佳方式提出质疑;此外,他们指出,作为研究对象的模拟陪审团几乎都由大学生组成(他们为学者提供了便利的研究样本)。迪瓦恩、克劳斯、卡瓦纳和巴索尔总结了依赖大学生样本存在的问题:“研究过度依赖本科生在模拟审判中作出的非交互式审议结论,会让人对真实的陪审团裁决过程产生误解。模拟陪审员这一实验室性质的研究方法,还需要更多的实证研究来进行补充和扩展”。〔10〕Devine, D. J., Krouse, P. C., Cavanaugh, C. M., & Basora, J. C. (2016). Evidentiary, extraevidentiary,and deliberation process predictors of real jury verdicts. Law and Human Behavior, 40(6), 671.

部分研究人员试图吸纳较大社区的居民担任模拟陪审员,以此增加研究样本的多样性。〔11〕Nunez, N., McCrea, S. M., & Culhane, S. E. (2011). Jury decision making research: Are researchers focusing on the mouse and not the elephant in the room? Behavioral Sciences and the Law, 29, 439-451.但有趣的是,北洛和布鲁克比较了以学生为主的模拟陪审团研究与包括非学生在内的模拟陪审团研究,发现最终裁判结果并未因为陪审员结构模式不同而改变。〔12〕Breau, D. L., & Brook, B. (2007). “Mock” mock juries: A fi eld experiment on the ecological validity of jury simulations.” Law & Psychology Review, 31, 77-92.

(二)裁决模式

迪瓦恩等人总结了大量模拟陪审团研究,并找到了三个可能的变量来解释陪审团裁决:证据因素、非证据因素和审议因素。〔13〕Devine, D. J., Krouse, P. C., Cavanaugh, C. M., & Basora, J. C. (2016). Evidentiary, extraevidentiary,and deliberation process predictors of real jury verdicts. Law and Human Behavior, 40(6), 670-682.证据因素是审判期间事实信息的呈现形式,包括类型、质量和数量。非证据因素是裁决时不应考虑的因素,例如被告的种族和性别。审议因素包括现场讨论的风格、个别与少数异议观点、投票数分布等。迪瓦恩等人发现证据强度对裁判参与者影响最大,但是非证据因素和审议因素也可能影响判决。他们的早期研究发现陪审团在审议的某些方面表现很好,但其他方面则不然。〔14〕Jury decision making: The state of the science. New York, NY: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300.特别是陪审团本应当理解法律要点说明并对证据进行评议,但审议中不是所有陪审员都能充分表达意见,而且陪审团内部意见也会出现分化与变化。最近,研究人员还开始研究隐性偏见对陪审团裁决的影响。〔15〕Elek J. K., & Hannaford, P. (2015). Implicit bias and the American juror. Court Review, 51, 116-121.Retrieved from http://www.ncscjurystudies.org/~/media/Microsites/Files/CJS/What%20We%20Do/Elek%20%20 Hannaford-Agor%202015%20- %20Implicit%20bias%20and%20the%20American%20 juror.ashx

根据迪瓦恩的观点,检视陪审团裁决过程的方法有很多种,有的关注陪审员个体,有的侧重陪审团这个集体如何就裁判意见达成共识。我的观察和体验中对陪审员个体与陪审团集体都予以了关注。对影响陪审员或陪审团的随机因素,迪瓦恩解释如下:“陪审员被假定为会依次处理他们在审判中遇到的证据,同时提取证据的评价意义,但在某些时候一个关键事件会导致陪审团审议陷入阻滞”。〔16〕Devine, D. J. (2012). Jury decision making: The state of the science. New York, NY: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25.他进一步解释说“关键事件”的范围涵盖了从某一重要证据本身到更个人化的认知或感受,比如受制于困顿于巨大的信息量或者淹没于个人疲惫感。

彭宁顿和黑斯蒂认为:“编织案件事实促进了对证据的理解案件事实的组织促进了证据理解,并使陪审员形成一个先期预先判断。”〔17〕Pennington, N., & Hastie, R (1992). Explaining the evidence: Tests of the story model for juror decision making.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62(2), 189- 206.这是与我的经验最为一致的模式。正如迪瓦恩后来所描述的那样,陪审团对事实的认定是基于这样一种情况,即当审判中提出的证据相互矛盾、前后脱节并且难以完全理解时,陪审员会拓展出他们自己对事实的推论,以此对证据加以理解。〔18〕Devine, D. J. (2012). Jury decision making: The state of the science. New York, NY: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6.陪审员必须决定将哪些信息纳入自己版本的事实认定,以及哪些信息将被忽视。正如我将要讨论的那样,事实认定形成于陪审团成员之中是毋庸置疑的,但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事实塑造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

三、案例:重罪伤害

(一)陪审团选取过程

看来许多人都竭力避免入选陪审团,有的候选陪审员甚至说家里有事,如答应了帮某位亲戚搬家到罗德岛,应该免除其陪审义务。作为陪审员资格调查的一部分,我们被询问了一系列问题,包括我们当中是否有任何人因犯罪而被定罪处罚(一名候选陪审员被去除,因为他曾因盗用公款被定罪),以及是否受到过犯罪活动的侵害(而我们中大部分人都曾是财产犯罪的受害人)。审判中会有巡警和刑警提供证人证言,我们因此被询问与警察打交道的经历。

当被问及与警察接触的经历时,一名候选陪审员讲述了他闯红灯被警察拦下的事。这位候选陪审员向警官解释说他闯红灯是因为交通灯坏了,一直没有变绿。但警官却说交通灯没有坏,还给他开了一张传票。这位候选陪审员对这段经历的总结是,所有警察都是骗子,不能相信任何一个警察说的话。看来,他决心想要被从陪审团中被去除,而且成功实现了这个目标。

我们还被问及一系列有关家庭和职业的问题。一名候选陪审员是一名退休警察,离职后在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从事调查工作。辩护律师问,执法工作背景是否会影响他的公平公正。他的回答是:“五年前,我不认为我做到了公正,但现在我不当警察已经有一段时间了,我已经相当柔和了。我认为一天做5到6个小时的瑜伽对此很有帮助。”辩护律师说:“好吧,你懂的,如果你担任了本案陪审员,你可能没有时间每天练瑜伽了。”辩护律师表现得很幽默,也没有去除这位候选陪审员。

辩护律师还试图玩一场看似没有输赢的“我逮到你了”的游戏。他要求我们扪心自问:“我想知道被告究竟做了什么吗?”如果是,就举手示意。只有一个人举了手,辩护律师对她说:“你应当意识到,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并排除合理怀疑是国家的责任,他甚至不会在辩护中发言。”这位候选陪审员的回答是:“哦,是的,你说的我都明白,但我就是很自然地想知道他到底做了什么。”尽管她对被告有明显的偏见,但令我惊讶的是,辩护律师并没有将她从陪审团中剔去除。

(二)双方陈述的概要情况

1.被害人的故事〔19〕本文涉及的姓名均进行了化名处理。

被害人汤姆说,2011年秋天“占领华尔街”抗议活动期间,他在普罗维登斯的街上遇到了被告罗伯特。这次活动基本上是为他、罗伯特等人举办的为期5天的酒会,经过多日醉酒后,罗伯特意识到自己肯定丢了快餐厨师的工作,于是他问汤姆是否可以在他那儿住一段时间。汤姆很同情罗伯特的遭遇,并同意让他住在一起(还有另一位室友丹,尽管他和汤姆没有血缘关系,但汤姆把他当作自己的儿子)。事发的时候,罗伯特已经在汤姆那里住了好几个月,既不工作,也不做饭、打扫卫生,没有为家里作出任何贡献,只是坐在房间里看着犯罪题材的电视节目,吃汤姆的食物,还喝他的酒。

汤姆说,事发当晚,他们都喝得酩酊大醉,并且他已经做了晚餐。而罗伯特却一直大声咒骂自己的儿子和前妻,对整个世界充满愤怒。汤姆坐在客厅的躺椅上,罗伯特走进厨房,拿起一把刀走出来,便往汤姆胸腔上刺,汤姆用右手挡住了刀。(注意:检查报告和照片显示汤姆在左手边有一处伤口。此外,刑警还拍摄了汤姆腹部的照片,显示有很多大小切割伤口,但对这些伤口的来历成因却没有任何解释)。之后,罗伯特又刺伤了他的手臂(照片显示在厨房地板上有血迹,以及汤姆前臂上有一道看来很深的伤口)。汤姆跑到厨房拿了一条毛巾止血,他说因为他的血液被他喝的酒稀释了,所以他流了很多血。

2.被告的故事〔20〕本文涉及的姓名均进行了化名处理。

据被告罗伯特说,他第一次见到汤姆时,是宿醉后在汤姆的公寓醒来。他觉得自己肯定失业了,他甚至不记得最后一次去上班是什么时候。他以前一直住在他哥哥家的车库里,他哥哥会因为他丢了工作而生气。而且自己作为酗酒者又破戒喝酒,他哥哥可能不会再让他回去了。

罗伯特声明他不是无偿和汤姆一起生活。虽然自己失业,但汤姆在两人认识的第一天就问他是否能领到食品券。当罗伯特说“是的”时候,汤姆说,只要他有食品券,就可以呆在汤姆那里,他们可以卖了食品券买酒喝。罗伯特住在汤姆公寓时,做了一些烹饪和打扫卫生的家务,还把垃圾放到公寓楼的路边。

罗伯特声称,事发当晚,汤姆有点“烦躁”,他因为罗伯特和丹不想吃他做的晚饭而生气。而罗伯特和丹仍在喝酒,在喝完之前他们是不打算吃晚餐的。看到罗伯特和丹这幅模样,汤姆说他把晚餐扔了,但实际上,他只是把晚餐放在房间外的走廊上。

当晚晚些时候,罗伯特喝完了酒(他喝了三杯“7-11便利店超大杯”分量的酒,每杯一半伏特加一半水),觉得很饿,便在公寓里到处找吃的,就连垃圾都翻过也没找到汤姆做的晚饭。后来,罗伯特在公寓外走廊的地板上发现一个装着晚餐的锅子,他把它拿回公寓,抓起一个盘子和餐具,走去客厅吃晚饭。

罗伯特坐下来,往晚饭里加了盐和胡椒粉。当汤姆看到他加调料时,感觉受到侮辱并发怒了。汤姆对罗伯特说:“出去,离开我的家。”由于汤姆经常赶罗伯特和丹走,所以罗伯特以为如果他打扫干净,汤姆过一会儿就会冷静下来。

罗伯特从躺椅上站起来,把盘子、刀叉带进厨房,此时,汤姆从后面抓住他的肩膀。罗伯特转了个身,两人跌倒在地,汤姆就这样被刺伤了。两人都喝了酒,前不久又把客厅家具摆成环形,导致了混乱和摔倒。虽然罗伯特刺伤了汤姆,但他认为这是一场意外。他表示,如果他有那样的想法,是完全可以刺伤汤姆的,但他没有理由这样做。当时在公寓里另一个室友丹并没有直接目击事件的发生,但他打了911报警。事后,罗伯特明白这“看起来很糟糕”,因为汤姆一直尖叫着:“你捅了我、你捅了我!”他只能在一旁等着警察的到来,好向警方陈述事实经过。

(三)在陪审团审议室里

陪审员们在陪审团审议室一起度过了很长时间,但直到审判第3天才开始对案件进行讨论。审判第2天在去陪审团审议室的楼梯上,一位陪审员说:“我听够了!”而此时,只有受害人、现场警员和刑警出庭作了证,我不太确定他的这番话意味着什么。当在陪审团审议室里进行第一次讨论时,场面非常混乱,具有支配型人格的人同时发表着意见,而且他们兴奋地想要“完成任务”。然而,作为陪审团主席,我有责任确保每位陪审员都有机会表达对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的看法,并引导讨论有序地进行。

1.亲和力因素

在案件讨论初期就可以明显看出,许多陪审员已经对一些与案件无关的事项形成了明确的看法。例如,一名陪审员评论说,虽然她不喜欢检察官,但她喜欢她的穿着。另一名陪审员评论说,她不喜欢那位刑警,因为他在被告人作证时假笑。对案件中每个人的亲和力的讨论似乎都是不可避免的。

尤其明显的是,许多陪审员非常不喜欢也不信任受害人。一名陪审员评价说,受害人“很阴暗”,她可以想象得到他如被告所说的那样“烦躁”。令我惊讶的是,整个陪审团似乎都没缘由地喜欢和同情被告,对受害人却只有轻蔑,尽管他们二人都在生活中做出了糟糕的选择,都遭遇了酒精成瘾和健康问题,并且都看起来比实际年纪苍老很多。一些陪审员认为,受害人与其他人没有目光接触,这意味着他在撒谎;另一方面,很多陪审员认为被告一直直视着我们(几名陪审员指出他似乎与女陪审员有更多目光接触),这是表示他说的是实话。我对这些言论的回应是:“难道你们不认为有人可以看着你、当着你的面撒谎?”但这类意见都被忽视了。

对受害人不利的另一因素是他之前的犯罪记录。社会福利欺诈的犯罪记录似乎为许多陪审员全盘否定受害人的证言提供了一个简单的理由。我们没有听到被告有犯罪记录的任何陈述,这增加了他在多数陪审员心目中的可信度。我提醒陪审员们,汤姆并不是因为他之前的罪行受到伤害,但陪审员们似乎更想用“好人/坏人”的评价模式来理解整个事件。当我提出有犯罪记录的人同时也是犯罪侵害高风险人群的观点时,也没能引起陪审员们的注意。

2.案件事实的缺失部分

案件信息有缺失是案件审议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年轻的室友丹没能出庭作证是说不通的,这让陪审团很费解,有人认为,像父亲一样的汤姆若真是被故意刺伤,丹应该会出庭作证。此外,刑警拍摄的显示受害人腹部若干刺伤的照片,也是一个存疑的证据。我们被告知,事件发生后,汤姆在警察局接受询问时,告诉刑警他腹部受伤。刑警询问了他是否可以拉起衬衫之后,记录了在汤姆腹部的若干伤口。但汤姆的证言没有陈述罗伯特造成其除手和前臂伤口之外的伤害。腹部伤口的成因不明很怪异,并且对查清真实情况造成了更多的阻碍。

(四)裁决以及与法官会面

被告的证词并不能说服我他捅伤受害人是一个意外,可是辩护方对此并没有证明责任;同时,受害人的大部分陈述也是站不住脚的。我的看法是,这两个人的陈述都不完全真实,都隐瞒了重要信息,或甚至是他们都不完全记得事发经过。经过2个小时的审议,我们做出了无罪判决。尽管我们对案件仍有许多争议,但我们确实同意,公诉方没有排除本案的合理怀疑。

审判结束后,法官会见了我们。她没有说她是否赞同我们的判决,但她确实想感谢我们的服务,看看我们有没有其他问题。她告诉我们,被告确实有犯罪记录,但因时隔多年,检察官和辩护律师都同意不予披露。我们还了解到,控辩双方都同意不透露汤姆和罗伯特的某种关系,结合我们在审判期间所知道的信息来看,这似乎意味着他们有性关系。此外,法官告诉我们,受害人有长期的易怒情绪问题,目前正在进行心理咨询。最后,当我们向法官询问室友丹的下落时,她透露他本应出庭作证,但因无法找到其去向并被再次推定为下落不明。

四、来自陪审团审议室的经验

格拉德威尔写道:“关于连贯融合性的经验是一样的。在适当的情况下,这是简单的信息采集方法,可以使其内容不容反驳。你所要做的就是找到它。”〔21〕Gladwell, M. (2002). The tipping point: How little things can make a big difference. New York, NY:Back Bay Books/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32.

各方当事人向陪审员的陈述都非常重要。受害人和被告陈述的内容都带有不确定性。无数细节、遗漏的事实以及“直觉”成为影响陪审团对本案裁决的因素。汤姆的说法让人很难相信,因为在他的陈述中,罗伯特因为生其他人的气,却毫无征兆地从厨房里出来想要刺伤汤姆,这不符合常理。更重要的是,一般情况下,没有人——更不用说一个有社会福利欺诈犯罪记录的人,会允许某人住在他的家里,蹭吃蹭喝、整天看电视,而且不对家里有任何付出。人们总是从人际关系中获得某种好处,我们不知道受害人从被告那里得到多少好处,但从人际关系的基本理解来看,他们之间的实际关系显然比审判中所揭示的要复杂得多。

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显然已经就审判中不予披露的许多信息达成了共识。这些省略掉的内容导致双方陈述的事实都不合理。当双方陈述都出现了格拉德威尔所描述的不“连贯融合”时,陪审员只能用自己的方式组织事实,以此让整个事件讲得通,但这样可能会导致陪审员认定的事实,与控辩双方想要表达的事实大相径庭。此外,控辩双方事实陈述的差异会使陪审员在举证质证完毕之前,就构建出自己所认为的事实。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应该考虑到,在庭审初期,双方陈述的差异可能会对陪审员的观点产生怎样的影响。

缺乏眼神交流导致受害人不被信任,而被告持续的眼神交流使许多陪审团成员对其产生信任。目前并不清楚检察官是否向受害人强调了眼神交流的重要性,但受害人不愿或不能直面陪审团导致了若干陪审员对其信任度大打折扣。此外,被告犯罪记录未在庭审中披露,也导致一些陪审员错误认为被告有着清白的过去,这种信息遗漏使被告在陪审员中取得了有利地位。

科克伦指出:“当人们觉得有人试图推销时,他们会下意识地避免与抵制自己被说服。解决这一困局的方法,是要认识到人们喜欢自己的想法。因此,开场案情陈述的目标与方法,就是让他们希望你赢。”〔22〕Cochran, D. Q. (2015). Malcom Gladwell and the art of trial advocacy: Getting the jury to the tipping point. American Journal of Trial Advocacy, 38(2), 371-372.

虽然检察官在她的开场案情陈述和结案陈词中反复强调受害人有“历史包袱”,但陪审员们可能仍然认为受害人和罪犯是两个相互排斥的身份。此外,正如科克伦所说的那样,人们不喜欢感到有人想要说服他们。检察官多次陈述受害人糟糕的过去,可能使陪审团感到她在努力说服别人接受受害人陈述的事实。也许检察官应该明确地让陪审团意识到在大多数情况下罪犯更容易成为受害者,而不是简单强调受害人的经历。

检察官和辩护律师都竭力与陪审团建立融洽关系,但我惊讶地发现大多数陪审员与辩护律师交流更融洽。辩护律师表现得很幽默,但经验不够老道、表达不够清晰,并且在辩论时也不如公诉人有激情。陪审团却与他沟通更顺畅,可能是因为他有时表现得有点尴尬,所以看起来更加自然而不像是事前排练过。

一些陪审员会注意并讨论出庭人员的穿着。前文已经提到,一名陪审员很欣赏公诉人的着装。非常得体的穿着,似乎并没有增加公诉人的亲和力。事实上,她极其优雅的外表和演讲反而降低了她与陪审团之间的共鸣。辩护律师没有那么时尚,也没有雄辩,但陪审员从未评价过他的着装和演讲能力。这也让我怀疑是否是公诉人的女性性别导致了对她的这些评论。暂且不论辩方受到明显袒护偏护的原因如何,控辩双方都在迎合陪审团,这一点很重要。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应不断从陪审团对案件作出的反应中寻找线索,同时,应该了解陪审团是如何看待他们的,并积极对他们的诉讼方式进行相应修正。

庭审有时与戏剧非常相似,对庭审参与者表现的评价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中。前文还曾提到,一名陪审员说她不喜欢那位刑警,因为他在被告人作证时假笑。我不同意这种看法,也许他的表情只是反映了他对被告陈述事实的不信任。另外,还有陪审员认定,受害人不与陪审团进行眼神交流是因为撒谎。辩护律师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受害人和证人明白,无论在法庭内外,他们都可能受到陪审团的批判性观察。

迪瓦恩等人提出了有关陪审制度的基本问题:“在评议室关闭的门后,刑事案件陪审团究竟做了什么?他们是否如我们希望的那样有所作为?”〔23〕Devine, D. J., Buddenbaum, J., Houp, S., Stolle, D. P., & Studebaker, N. (2007). Deliberation quality:A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in criminal juries. 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4(2), 273.

我原本期望我会对我们所做的裁决感到满意,正义由此得到了伸张,但实际上我的感觉并不好。尽管我认为裁决是正确的,但我的陪审员同仁们常常做出一些琐碎、与案情无关的评论,这又让我很沮丧。许多陪审员已经形成了他们自己的事实观点,似乎对我试图引导的审议方法没有什么兴趣。希望这篇文章成为一个实例,展示陪审评议室里所发生的事情,以及哪些因素促成陪审员事实认定的形成。陪审团讨论案件的大部分内容并未影响我们的裁决,无论怎样,我们还是应当期待陪审团这一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变得更好。

五、来自教学的经验

除了故事本身,还有一些方法可以让我的学生体验这种经历。通过积极参与课堂活动,而不是简单听取讲述,学生通常可以更好地识别案件本身的问题。基于此案的“半脚本式”小型模拟审判等活动激起了学生对刑事司法制度的兴趣。同学们对案件事实的缺失部分提出很多疑问,甚至质疑为什么这个案件可以进入庭审程序。此外,学生们很珍惜扮演诉讼参与人的机会,并且都向陪审团提出了案件意见。陪审团审议时,我不提供任何意见或回答问题,但我喜欢观察他们讨论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况。大多数时候,我的学生模拟陪审团的裁决与实际的陪审团达成了相同的判决,但他们对案件的关注点并不全然相同。担任陪审员的这段时间令人沮丧和失望,然而,能够继续思考我在“服刑期”经历的一切,并为我的学生创建交互式课堂活动,这让我对希望是“一生一次”的陪审员体验充满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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