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问题与学理
2018-02-07栏目主持人张翔
栏目主持人:张翔
主持人按
刚刚过去的2017年,是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颁行35周年。在这35年中,宪法经历了四次修改,但宪法中的国家机构规范保持了很高的稳定性。如彭真所言,1982年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是根据 “我国三十多年来政权建设的经验”“做了许多重要的新规定”。基于1949年以来的历史经验(也包括惨痛的教训)形成的若干重要共识,体现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邓小平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等政治文件中,构成了1982年宪法国家机构规范的思想基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锐意改革,合理配置国家权力,正确处理各国家机关的内部组织、程序和相互关系,是1982年宪法中的国家机构规范具有较高品质且能保持稳定的重要原因。
已经到来的201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在这40年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国家机构的具体实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未来国家机构规范也可能面临重大变迁,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提出的要求:“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如何回应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偏离,落实“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落实以法律规范规制人类生活的法治命题,是中国的宪法理论与实践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此外,在过去的若干年间,中国宪法学界的研究热点在基本权利,而国家机构的研究被认为相对落后了。在近年人大制度的发展、司法体制改革、央地关系法治化,特别是过去一年多的监察体制改革等实践问题引导下,中国宪法学又开始重新重视国家机构的研究。并且,较之20世纪80年代的研究,近期的研究在观察视角、理论资源、研究方法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同,体现出强烈的学科自觉。2017年12月1—3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召开首届“中国宪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就是“国家机构”。会议围绕国家机构研究的方法论、国家机构的一般法理、国家机关的横向关系和纵向关系等议题,展开了深入而热烈的讨论。本期专论就是这次论坛成果的部分展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