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基层检察干警履职能力的思考
2018-02-07贾佳/文
●贾 佳/文
检察机关的履职能力就是实施法律监督的能力,是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能力。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应基于检察院级别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上级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除了办理重大案件外,还包括指导基层院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则主要体现在办案能力方面。
一、检察干警提升履职能力的必要性
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基层检察干警的办案能力,尤其是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司法责任制改革核心的背景下,提高检察干警履职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改革成败。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要求检察干警提高履职能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建立以检察官为中心的基础办案单元,以独任制或者是办案组的形式办理案件,按照检察官权力清单,充分行使权力,并严格监督。取消业务三级行政审批制,严格“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这都要求检察干警提高履职能力,提升案件质量。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要求提升检察干警履职能力。检察官分类管理实行检察官单独序列管理,严格遴选程序,精选入额检察官,对司法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定岗、定位、定责,实施分类管理,尤其是入额检察官,更是“优中选优”,其目的就是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精英检察队伍,而这种专业化的检察队伍必须与专业化的职业素养相匹配,必须有较高的履职能力。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推动并落实好司法责任制改革,检察干警的履职能力是基础性的最根本的要求。为此,检察机关要充分认清加强履职能力建设的重大意义,深入剖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探究提高履职能力建设的有效途径。
二、基层检察机关履职能力的现状
(一)检察干警的履职资格与履职能力不相适应
现阶段,检察机关高学历者多为年轻干警,法律知识理论较强但实践经验较差;年龄大的干警经验足,但法律知识理论相对薄弱,而且由于较早就具备了检察官资格,学习动力不足,这都直接限制了其履职能力的发挥。另外,由于岗位性质的不同,不同检察干警体现出来的履职能力高低不均。总的体现在:长期在业务部门的检察干警履职能力相对综合部门干警较高,综合部门尤其是长期在综合部门工作的检察官调整到业务部门后,适应能力、接受能力较弱,履职能力存在分龄化差异。
(二)履职能力不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改革,凸显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审判程序对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侦查、审查起诉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审判活动,庭审在审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其改变了传统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对三者关系进行了重新梳理与定位。我国有学者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意味着公检法之间尤其是检法关系、检警关系在司法体制中的调整与重构,昭示着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司法原则需要重新审视与调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核心是贯彻证据裁判要求,以规范侦查取证、完善公诉机制、发挥庭审关键作用、尊重和保护辩护权。这就对检察干警尤其是公诉人员把握证据的“三性”提出更高的要求。而目前,公诉部门则主要依赖书面证据材料,在庭审过程中有的也是照本宣科,显然不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
(三)缺乏高层次、系统培训,教育培训效果欠佳
现在的培训多是短期培训且内容浅显又不系统,授课效果不佳,检察人员在经济、科技等方面的知识全靠自己更新、补充,难以形成一批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而目前的岗位练兵、业务技能竞赛也只是一些必然要掌握的基本知识,难以使广大干警的整体素质得以提高,只能是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另外,提高干警素质的方式、方法单一,效果难尽人意。现在通行的集中学习、短期培训等方式单调乏味,激发不起干警的学习兴趣,效果不佳。
(四)检察干警的履职主动性、积极性较差
以前的三级审批制,即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官的独立地位难以保证。而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强化责任担当,强调“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实行扁平化管理,这种情况下,原先履行审核或者决定职责的第二级、第三极审批人员,现在承担所办案件的终身责任,而原先的承办人员或成为辅助人员,易造成入额检察官压力过大过于谨慎履职,而辅助人员因无法入额办案怠于履职。尤其是入额检察官工资待遇套改调整到位后,入额检察官与司法辅助人员,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在发展空间、薪资待遇方面有较大差距,严重影响其履职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五)客观因素造成案件办理效率降低
统一业务系统等软件的推行使用,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案件质量,但现实运行中,往往桎梏于客观条件,案件办理效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如一台最新配置的电脑,要安装统一业务软件、山谷违规外联软件、国脉U盘使用程序、电子印章库等若干程序,各种程序的加载使得计算机开机速度慢、程序运行慢,统一业务软件使用过程中各种文件的打开速度慢、反应时间长,更甚者会出现文书打不开、死机等状况,都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办案效率。其次,近年来,随着“两房”建设、看守所改建,各地检察院看守所的距离普遍拉大,大大增加了提讯、开庭的在途时间。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之前提审的看守所在市西环化工路附近,车程大概40分钟,现在要去提审的看守所在古荥,距离二七区人民检察院1个多小时的车程,再加上要给法院提审犯人预留足够时间,为了提高效率,办案人通常要提前一个小时赶往看守所提审,提审后回到单位,经常已经过了午饭时间或者是下班时间。办案人员长期处于路途劳顿中,占用大量办案时间,耗费大量体力,影响办案效率。
三、提升检察干警履职能力的具体路径
(一)以各类学习教育活动为契机,培养检察干警强烈的危机感和社会责任感
以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教育引导干警坚定理想信念,坚守为民宗旨。组织开展检察职业精神大讨论活动,聚焦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就“什么是检察职业精神和职业良知”、“为什么要坚守检察职业精神和职业良知”、“如何坚守检察职业精神和职业良知”等问题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分析讨论如何做到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捍卫法治、公平公正、清廉如水,如何筑牢检察职业道德提升检察职业素养,培养检察官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危机意识,使其认识到社会在不断发展,不更新知识结构,不改进工作方法就要面临被淘汰,这是大势所趋,亦是历史的必然。检察人员也要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关注国家和社会命运,适应时代和社会的要求,具备公平、正义、人权等基本素质,提高履职能力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高层次、系统化的业务培训,提高检察干警的履职能力
要进一步提高全体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官的业务素质,提升教育培训的质量,保证检察官队伍能够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更好地完成法律赋予的重任。一是重点人员重点培训。在继续发挥“老带新”“传帮带”作用的同时,把业务骨干和后备干部作为重点,采取与高校联合的方式,分批分期系统的培训检察官和业务骨干。通过定期开展 “案例研讨会”“模拟法庭演习”等活动,全力培养优秀侦查员、优秀公诉人和办案能手;根据业务内容或者根据学习和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难点、热点,应检察人员的要求进行专题培训和专题讨论、分析,可以邀请专业人士来院授课释疑,力求学以致用。二是加强专项技能培训。着重在基层检察干警工作实践的技能培训上下功夫,强化案件审查能力、庭审能力的培训和锻炼,注重对专门能力的专门培训,如交叉询问能力、庭审应变能力等;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即为庭审做好充分的准备,如培养干警速记、审讯技巧、司法实务、司法会计、文秘等专业技能,努力打造一批专业技能人才。
(三)健全制度保障,充分放权不放任,为检察人员履职提供保障
加强监督制约,做到“放权不放任”。一是明确检察官办案权限,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严格根据《河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权力清单》(试行)中规定的检察官权限行使权力,在权限范围内,充分谨慎的行使职权。二是加强办案管理、评估。按照检察官权力清单,制定本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暂行办法》,明确检察官办案职责,出台各业务部门的办案责任制及办案量测算办法,制定《检察官业绩考核办法》及《检察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对全院检察官进行统一考核评价。制定《案件承办确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加强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实际工作中,案管科在每月业务分析中,将员额检察官的办案数量、院领导办案数量、办案类型向全院通报,接受监督,同时,加强网上办案巡查,对程序不规范问题及时指出,每月通报,每季度对办结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多媒体实名通报,计入干警司法档案,从制度机制上保证对检察官行使权力的约束,引导检察官依法用权、谨慎用权。三是研究出台《河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列出办案责任负面清单,进一步明确故意、重大过失和瑕疵责任范围,细化责任承担方式、追责程序,明晰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之间的责任划分,帮助检察官划出履职的红线、筑牢行为的底线。
(四)利用信息技术辅助检察干警办案,提高检察干警履职的效率及质量
以信息化为平台,构建规范化的办案机制,提升规范化水平,使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步入更快的良性发展轨道。信息化建设不是对检察机关办公、办案硬件的换代和改造,而是对传统的工作方式、工作流程进行改造的一项综合工程。建立“远程提审”“远程庭审”系统,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对多发性犯罪,建立信息库,运用大数据的查找、对比、分析功能,以财产型犯罪、危险驾驶罪应用需求为“点”,以服务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为“面”,投建“点、面”结合的检察数据应用体系,提高诉讼监督的精确度、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