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及技术防控对策
2018-02-07郑海生
郑海生,李 婧
(1.湛江市消防支队,广东 湛江 524022; 2.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北京 100077)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步伐加快,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1]日益增多。此类场所为广大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了很大便利,但随着该类场所数量的激增,其消防安全问题突显,亡人火灾甚至是较大、重大火灾时有发生。笔者从“三小场所”的定义出发,系统分析当前“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现状,尝试探索其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火灾特点及危害,并就如何从技术层面解决“三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筑牢“三小场所”火灾防控体系提出对策建议。
一、“三小场所”的定义
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44/T 1591—2015)的定义,“三小场所”即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档口是指建筑面积在300 m2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场所;小作坊是指建筑高度不超过24 m,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 m2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小娱乐场所是指建筑面积在200 m2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场所。与此类似的概念有“九小场所”,指的是小商场、小学校(幼儿园)、小医院、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本文主要从广东省定义的“三小场所”为出发点进行论述。
二、“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设计不规范
由于“三小场所”基本上都是没有规划的建筑,其中一些小作坊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麻痹思想,毫不遵守防火设计规范的相关技术要求。特别是近两年来,企业经营成本大幅上升,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一些中、小场所业主抱着侥幸心理,认为火灾离他们很远,不计安全成本,冒险带病经营,不按照规定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现象较为普遍,导致该类场所安全隐患问题较为突出。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配置不到位,水源缺乏,道路更是“九曲十八弯”,没有消防车道,为火灾事故埋下了定时炸弹。
(二)人员集中,疏散难度大
“三小场所”基本集中在城中村或者老城区中,其中的一些小档口,由于面积有限,经营者们往往充分使用平立面空间,有的在疏散楼梯或休息平台、楼梯间内设置柜台卖货;有的在楼梯间堆叠货物或者日用品。同时,由于受场所的限制,商品大量囤积于商贸场所,场所空间小,人员多,一旦发生火灾,往往导致疏散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三)可燃物多,火灾蔓延快
一些“三小场所”在装修时没有按照防火规范要求,往往使用可燃材料,尤其是小娱乐场所内经常可见使用木板、纤维板、塑料板、窗帘、壁纸、地毯等来装修,且配置了沙发、床上用品等,使建筑的火灾荷载大大增多,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扩大。
(四)管理不规范,消防安全性差
一些“三小场所”内的消防设施陈旧老化,有的是通过居民住宅改造,其内部装饰装修、功能分区、电气线路敷设等大多都是经营者自行安排;有的“三小场所”生产车间、仓库、吃住基本都在一起,违规住人,属于严重的“三合一”或“多合一”场所;有的电气线路私拉乱接,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被封堵,疏散通道堵塞、占用,用火、用电、用气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稍有不慎极可能引发火灾[2]。2017年,全国共接报火灾30.3万起,亡1 173人,伤962人,其中电气是引发火灾首因,因电气引发的火灾共有8.2万起,造成410人死亡、33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3.6亿元。而“三小场所”由于建筑特点、从业人员等原因,更是电气火灾的重灾区,每年“三小场所”的电气火灾造成亡人事故的都不在少数。
(五)安全意识淡薄,自防自救能力差
一些“三小场所”内人员集中,成分复杂,大部分人员对消防安全工作认识不足,防火灭火意识差,常因无意中的行为引发火灾。发生火灾后,又常因上述原因扑救不及时而导致蔓延扩大。另外,多数“三小场所”经营者缺乏消防法律法规知识,未经过消防培训,缺乏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特别是缺乏初起灭火、逃生常识,缺乏火灾事故发生时自我保护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这些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
三、“三小场所”火灾的特点及危害
“三小场所”不但火灾隐患多,极易发生火灾,而且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
(一)极易产生大量烟气
大多数“三小场所”普遍存在电线违章乱拉、缺少防火阻燃保护问题,且由于建筑面积限制、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场所内可燃物较多且堆放杂乱,一旦着火,燃烧速度快。即使火势不猛烈,由于空间小,排烟难,加之无防火隔离等原因,极易形成有毒烟气,对于人员疏散非常不利。
(二)容易造成人员伤亡
“三小场所”内堆放可燃物品多且混乱,燃烧产生化学反应,发烟量大,易产生有毒物质,吸入一定量后,就会导致人员丧失行动能力,葬身火海。另外房东家庭、员工宿舍往往设在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同一层或者上层,缺少疏散设施,避难空间狭小,发生火灾时人员往往逃生无门,由于处置措施不当、慌不择路、来不及逃生致死,甚至发生跳楼等事故[3]。2017年12月9日,汕尾市海丰县一个80余平方米的小档口深夜着火,造成7人死亡,就是一个极其惨痛的教训。
(三)灭火救援难度较大
大多数“三小场所”周边缺乏市政或天然消防水源,且消防车道不足,给初期火灾扑救造成较大困难。同时,“三小场所”设置随意,经营项目和业主更换频繁,救援人员难以及时掌握最新情况,发生火灾后现场存放物质、浓烟等不确定因素,给灭火救援内部行动展开增加了极大难度。
四、“三小场所”火灾防控技术对策
虽然一些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改变,但“三小场所”火灾危险性高、火灾危害性大,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加强“三小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势在必行。为此,笔者结合多年来的火灾防控工作经验,提出以下建议:
(一)火灾防控技术对策
1.建筑结构和耐火等级要求
“三小场所”耐火等级一般不得低于三级,当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层数不得超过2层;严禁设置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建筑。“三小场所”所在的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建筑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要求的,应采用不低于2 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墙或实体砖墙分隔。因采光需要在墙上开窗的,窗口应错开设置,且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 m。
2.疏散方式及出口设置要求
“三小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未设置住宿场所的“三小场所”,在首层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确有困难而需要采用卷帘门、推拉门的,在生产经营期间必须保持开启状态。
3.消防设施配置及装修要求
“三小场所”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和应急照明灯。“三小场所”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防排烟、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及灭火救援行动。
4.设置住宿区的特殊要求
“三小场所”中确需设置住宿场所的,住宿区域应符合以下要求:(1)住宿区域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实体砖墙(砌至梁底部)或乙级防火门与经营区域分隔;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如有困难,可采用钢结构制作,上、下两面分别采用厚度不少于2 cm的水泥砂浆保护。(2)在“三小场所”内设置夹层用于住宿的,必须设置固定楼梯,楼梯应采用钢筋混凝土,且应设置在靠近出口处,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或每层房门设为防火门。(3)住宿区域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尺寸不小于0.5 m×0.8 m的逃生、救援出口。(4)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电气设备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5)住宿区域与经营区域相邻的门口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
5.设置值班人员的要求
“三小场所”确需安排值守人员时,值班室设置应满足以下三点要求:一是值守人员不应超过1人;二是值班室应设在首层外墙处,并设置可开启外窗;三是与其他生产储存经营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h的不燃烧体隔墙或实体墙分隔,房门应为防火防烟性能良好的防火门。
(二)技术对策的落实
“三小场所”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其技术上的改造,需要行政力量的推动。从技术层面提高“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前提就是有源头管控的法律法规或者技术规范来指导。2007年,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 703—2007)发布[4];2015年,广东省地方标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44/T 1591—2015)发布,这些规范和标准的发布,在实践中有效地指导了消防部门、派出所及有关部门整治“三小场所”消防安全工作面临的技术问题,也给消防部门在审批相关场所时提供了依据,使得“三小场所”在源头上得到安全保障。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技术规范不能停留在过去及现有的阶段,也需要不断地对现存及将来可能出现的场所及时规范。例如,现在很多新建的房地产临街商铺,首层的高度较高,很多业主在购买后都会充分利用其高度,在商铺内又分隔成夹层,对于此类临街商铺建筑,我们应当及时出台相应的技术规范加以约束。又如,城中村的自建楼改作商铺的,如何规范其住人与商铺做好物理分隔,如何规范其商铺的消防设施配备,消防部门与其他行政职能部门如何配合,这些都需要相应的技术规范及政府部门的治理办法。
此外,联合相关部门联动执法,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也是推动“三小场所”进行技术改造的有力措施。在治理中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将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并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通报消防情况,研究工作措施,形成整治合力;通过与规划建设、城建、房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达成一致意见,在办理行政许可前,对许可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进行把关并固定原貌,从源头上控制“三小场所”带患作业,特别是对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重点场所从严把关;针对“三小场所”隐患多、易回潮、治理难的特点,在实施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消防联合规划、住建、城管、公安、工商等行业主管部门,严查无照经营、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对阻塞消防通道、违章建筑的问题,联合执法人员要予以清理、拆除。同时将电力等有关部门纳入“三小场所”专项治理组织机构,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小作坊不予供电,从源头上杜绝消防违法行为。
五、结束语
“三小场所”的数量巨大,存在的消防隐患千差万别,消防工作任重道远。在实际整治中,对于新建的、新开业的“三小场所”,相关部门必须按照现行技术规范管理,符合规范要求的,才给予发证经营;对于已经存在的“三小场所”,要加大宣贯力度,联合街道以及派出所,结合火灾高风险区域的整治工作,一步步将“三小场所”的火灾隐患从技术层面解决,切实减小“三小场所”的火灾发生率、火灾亡人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