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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检察实践中的检察权运行机制

2018-02-07张朝霞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5期
关键词:检察官办案专业化

● 张朝霞/文

我们这次会议的主题是 “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背景下的检察权运行”,对于这个问题,可以说既很重要,又很迫切。依法治国的要求是明确而具体的,无疑对检察权的良好运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检察权究竟应该如何运行?这个问题并不简单也很难说究竟存在多少共识。面对这些争辩,作为基层检察院,我们也很难有精力去一一厘清,我们的首要使命或职责就在于依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每一项职责,把我们自己分内的事情做好。今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有关于真理标准的大讨论,最后大家的共识就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许关于检察权究竟该如何运行这个问题,可能还得回到我们的检察实践。从丰富的生动的检察实践中,包括正反两方面经验和教训,也许能给我们关于检察权究竟如何运行的启示。

同理论层面的诸多争议不同,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关于检察专业化建设一直存在着高度共识。我们从历次检察改革纲要中以及司法体制改革以来的诸多顶层设计、文件精神中,检察专业化都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当然,检察专业化的提出,在理论上有较好的基础,我们检察系统各地的实践探索创新也很多。下面我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金融检察专业化建设方面的实践为基础,希望由此进一步开拓我们关于检察权运行的思路。

一、金融检察专业化改革中检察权运行的探索和成效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基于朝阳区严峻的金融犯罪形势(非法集资类犯罪连续迅猛增长),进一步深化检察专业化建设,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成立金融犯罪检察部,办理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类犯罪的相关案件,实行“捕、诉、监、防、研”一体化的集中运行模式。具体的运行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检察官为主体的专业化办案机制。一是通过权限清单、责任清单明晰检察官和辅助人员的权限、履职范围,建立金融案件办理的工作规范,将除个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之外的金融犯罪案件的捕权、诉权全面授予检察官独立行使。二是将“捕、诉、监、防、研”由一组检察官办案单元统一行使,最大限度地实现一体化运行的优势。三是强化审前主导作用,一方面依托捕诉衔接机制,与朝阳区经侦支队建立沟通机制,实现从以往的“说了不听”和“不找你问”到“主动找”、“认真听”的转变;另一方面通过派员赴经侦支队授课、邀请来院共同业务培训等形式,提升案件侦查质量。四是强化检察官庭审主控作用。一方面,通过健全金融类案件的审查逮捕、起诉等证据标准,牵头召开检法联席会等形式,着力消除检法分歧;另一方面,探索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适当分离机制。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特别是舆论关注案件、人大代表观摩庭等庭审难度大的案件,由不同的检察官办案单元分别负责审查起诉工作和出庭公诉工作,更加充分地发挥有庭审技巧和经验的公诉人的优势和庭审主控能力。

第二,以实质化、全流程为核心的综合法律监督机制。对金融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从方式上实现实质化审查,从环节上实现从立案到起诉的全覆盖,从标准上实现同案同处理;有效强化了轻微违法的口头纠正违法建议、公检联席会类案通报等形式的监督力度,克服以往该类监督流于形式的局限。

第三,以区域一体化为导向的立体预防机制。专业化的金融犯罪预防,实现“谁办案、谁普法”,克服以往预防职能分散导致的“都能管、都不管”、“拨一拨、动一动”的现象。我们与辖区金融办签订全市首个长效协作机制《金融犯罪惩防工作机制》,发布《金融检察白皮书》,为辖区重点金融企业开展金融风险防控专项培训、为社区、楼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普法宣传,形成了“十别大法”、“金融伪创新”等一批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宣传微信、动漫短片等,广受好评。

第四,以检察应用为宗旨的专业调研机制。 通过集中办理专业案件,充分了解侦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各环节的难点、重点,参与监督、预防、调研等全方位的职能实践,不仅有助于培养锻炼专业化的调研人才队伍,也使得调研工作更有针对性、实效性。这种锻炼的成绩也很显著。这两年,我们先后承担中国法学会等专业金融检察课题10余项,出版专著《非法集资犯罪的理论与司法实践》,发表了多篇专题论文,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金融指导案例1个;举办专题研讨会3次,参与中央政法委等上级单位的专题座谈2次,为领导决策提供丰富生动的基层实践样本。

二、基于金融检察专业化实践的若干思考

第一,专业化金融检察实践具有明显成效。一体化运行模式有助于重大疑难新型案件的优质高效办理,有效应对了高发的金融犯罪严峻形势(尤其是迅猛增加的非法集资犯罪),有力维护了金融管理秩序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2016年8月金融犯罪检察部成立至2018年5月,共受理金融犯罪案件1317件2649人。其中,办理了涉案金额77亿元的“六宝”、67 亿元的“成吉大易”、58 亿元的“华融普银”、46亿元的“易胜佰”等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强烈的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从案件处理情况看,金融检察较好地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可以确认的是,专业化的金融检察部门成功经受住了这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考验,而且较好地实现了预期案件办理效果,这个办案效果是持续的,也是可复制可推广的,对于区域金融秩序的稳定健康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检察权一体化运行为深化检察体制改革提供实践基础。我们知道,当前关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讨论很多,特别是关于要不要“捕诉合一”的问题,分歧很大。金融检察的实践,尤其是其一体化的检察运行模式,其实可以作为回应捕诉究竟应该合一还是分离的实践基础。捕诉分离是我们目前的模式,合一在未检那里有基础,现在又有包括金融检察在内的其他专业化办案实践探索(还有环境、知识产权等专业化检察部门)。这个模式与之前的捕诉分离模式显然存在着重要区别。

对于捕诉合一,最大的质疑就是检察权力的集中所带来的监督制约问题,即案件办理的 “风险敞口”是不是过大,权力会否被滥用。对此,我们认为,一方面,现有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权行使的司法格局天然决定了对检察权既有的外部监督和事后监督。除此之外,我们通过制定不起诉统一标准、案件质量保障制度及重大敏感案件层报制度等规范,科学划分检委会、检察长、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各层级的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并切实贯彻落实检察官司法办案责任制,健全内部案件风险监控制度,实现了监督制约的有效性、及时性和保障检察权独立行使之间的平衡。

从实践来看,似乎并没有出现那些质疑“捕诉合一”的声音所极为担忧出现的种种问题。我们也许要以一种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检察改革,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我们已经进入了检察体制改革的新时代,尤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四梁八柱”已经基本搭建完成的基础上,原来所担忧的可能出现问题的环境还存在不存在,这都是值得进一步深思的。

如果金融检察的一体化实践不仅能够实现对于金融犯罪的有效打击,同时也并没有出现我们原来所担忧出现的体制性弊病,那么这样的检察权运行实践,就是值得我们继续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坚实基点。

三、关于一体化专业检察办案模式的进一步展望

从目前的金融检察实践出发,结合内设机构改革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思考关于这种一体化专业检察实践的未来发展问题。

首先,主要涉及检察机关可能会被赋予一定的侦查职权,由于专业化检察机构目前统一行使捕、诉、监、防、研等检察职能,将来如果立法确定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那么专业化检察部门是否一并行使?从当前检察权运行实践看,可以把常见的法律监督事项分为三类:一般监督事项、严重监督事项、涉嫌违法犯罪的监督事项。对于一般和严重违法的行为,专业化检察部门一体处理问题不大,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侦查,从正当程序出发,不应由专业化检察部门再继续行使侦查权。

其次,专业化检察的有益经验是否需要向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延伸、拓展,使得检察机关的办案模式从传统的批捕、公诉分离向着捕诉监防一体化方向迈进?专业化检察的提出、设计和运行,我相信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办理专业领域的案件,更有一种普遍意义的制度价值,现在已经有了比较丰富的实践基础,相信其之于检察权运行的普遍意义也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彰显,进而也到了我们可以尝试回答新时代检察权该如何运行这个问题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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