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聂树斌案再审判决回避王书金
——兼论《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修改
2018-02-07龙宗智
中国检察官 2018年9期
文◎龙宗智
王书金自认真凶,启动并推动了复查程序,亦应对再审改判发生重要影响。但聂树斌案再审判决则以“王某一案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为由,避开了对王书金自认真凶这一证据事实的评价。这一裁判有两层理解,从显性涵义来看,表明本案审理不能越俎代庖,确定另一案件当事人王书金是否真凶;从隐性涵义来看,如果评价王书金,可能与王书金案裁判发生冲突,形成裁判间的矛盾,妨碍司法的统一性。
再审判决回避王书金自认真凶这一新的证据事实,虽符合审理对象特定性的要求,也可避免与王书金案裁判的明显冲突,固有其审判理论的依据与审判现实的考虑,且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然而,本应充分表达裁判理据的最高法院改判判决,却回避影响改判的重要新证据,可能引起对裁判理由充分性及判决正当性的质疑。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损害改判理由充分性。其二,妨碍裁判方式正当性。其三,避开王书金亦不能避免两案裁判的“实质冲突”。
为保证对案件的充分审理,根据证据相关性和审判法庭独立性原则,因本案事实认定需要,可以对证明非本案嫌疑人、被告人的人可能系本案作案人的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和证据评价,有时应当将他案当事人自认真凶的新证据事实纳入本案证据评价和事实认定范围。张辉、张高平案再审判决可做范例。
聂树斌案再审决定不适用关于新证据的法律规定,也与《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1项难以适用有关。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再审的规定中,第242条第1项对新证据的规定,证明标准过高,不利于保障人权、纠正冤错。应借鉴相关法例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