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修改细则与解读
2018-02-06
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并以8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会计法》不但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对会计从业人员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也做出了重要修改。《会计法》作为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规范,其修改变更影响深远,备受关注。那么新《会计法》具体修订了哪些内容?对会计行业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正式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
新《会计法》将原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修改为:“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新《会计法》将原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的规定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财政部也发文明确,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已建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可结合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实行升级改造,对相关数据资料加以妥善利用。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新《会计法》虽然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但保留了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职称的要求,同时强调了会计工作人员需具备专业能力和遵守职业道德的要求。将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法律意识、风险意识与会计职业道德相结合,对于财务工作者来说,既是一种机遇,又是一种挑战。
业内学者认为,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表面上看是取消了对会计工作的准入门槛,是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需要,是会计行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实际上在无形中提高了从事会计工作的门槛和对会计人员的内在要求。以往很多单位误认为有了从业资格证就具备了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所以,很多单位录用会计人员时,无论是否具有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只要持有从业资格证就可以。取消从业资格证后,用人单位就必须对录用的会计人员是否真正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审核、把关。而对于会计人员而言,今后不能再依靠一纸从业资格证书,而需要靠真才实学、靠真技能、真本领。同时,更多的优秀人才会被吸引到会计行业中来,促进财务工作者提高自身能力,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会计行业的竞争也将变得更加激烈。
会计人员违法将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新《会计法》将原第四十条第一款“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修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并删除了原第四十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新《会计法》将原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将原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修改为“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业内人士认为,以上修改不只是去掉會计从业资格,考虑到不少会计从业人员是无证人员,新《会计法》实质上是扩大了监管范围,并且从管“证”转变到管“人”,将之前只是吊销证书转为了对相关人员的行业禁止。同时,也提高了会计从业人员对做假账等行为的抗衡能力,有助于营造更为良好的执业环境。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