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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容错纠错机制路径分析

2018-02-06刘阿娜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探索性程序机制

刘阿娜

(广西科技大学,广西 柳州 545006)

容错纠错机制是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的创新性举措和制度性安排,容错纠错机制不是给那些违法乱纪,乱作为的行为做挡箭牌或给与免责权,而是为敢于改革创新的干部解除后顾之忧,为敢于干事创业的干部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体现制度的关怀和包容。

一、容错纠错的内涵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错误,但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做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或从轻处理。从概念可以知道,容错纠错的对象主要是公职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容错是有底线和前提,不是什么样的错误都“容”,而是对符合法规、一心为民、依法办事、敢于担当的“改革探索性失误”行为才可以容错,要与徇私枉法、违法乱纪严格区分开来。容错纠错机制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和谐宽容的干事创业环境,保护了领导干部积极向上、奋发有为和敢于探索的干事创业的热情。

二、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了对公职人员的管理

公职人员在干事创业的过程中出现“改革探索性失误”,就给予责任追究和处分,严重打击他们的积极性,过去没有规定或严格区分什么样的行为可以容错纠错、免于追责,现在出台了容错纠错机制,且允许各地因地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明确那些行为可以容错纠错,基本规范容错纠错的程序,推动干部要摆正自己位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领导水平,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了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是不断完善对公职人员管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二)保护改革创新者的积极性

干部不敢作为、不愿作为、混日子、等退休的现象在部分地区较为突出,严重影响到改革创新的进程,贻误创业做事的大好时机,为了及时刹住这个坏风气,营造一种敢于改革创新,敢于为民办实事的氛围,各地都在加快出台容错纠错机制,明确那些行为是可以纳入容错纠错的范围,以制度的形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让他们卸掉种种思想包袱和顾虑,敢于承担改革创新中出现的风险和挑战。

(三)助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既要从严治党,严格规范干部职责,不能乱用、滥用公共权力。但对一心为公、全心为民,为了地方经济发展和国家的繁荣昌盛而“改革探索性失误”要给予宽容,免于追责,让那些想做事、敢做事的改革创新者打消心理顾虑,放下沉重的负担,轻松上阵,形成全社会支持、宽容和保护改革创新者的氛围,让他们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放心地干,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他们的智慧和力量。

三、当前容错纠错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机制及其条款不够具体

各地出台的容错纠错机制及其条款还是比较笼统粗放,政治性和原则性表述较多,没有形成具体细化的内容,执行起来难以把握,部门清单式的容错条款还没有形成,容错免责的具体情形和前提条件还没有细化,操作流程还不够规范,申请、核查、认定、实施、答复等步骤和环节有待进一步细化。目前,中央一级没有出台统一容错纠错机制,对各地出台容错纠错机制没有形成统一指导,尽管总原则大致相同,但在“错”的定性上,各地还是有一定的差别,启动容错纠错的流程也有不同。各地在出台容错纠错机制时,主要是结合职权及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制定,对“改革探索性失误”行为没有严格规定,对“错”的定性和认识有一定差别,存在主观判断的现象。总之,目前各地出台容错纠错机制及其条款还是比较粗糙,一些具体细化的条款还没有形成或者容错免责的列举难以穷尽,给“改革探索性失误”的判断带来难度。

(二)对象范围不够规范

容错纠错机制是保护敢于为民办实事和敢于改革创新的干部管理制度,理应是适用于所有干部,既包括做领导的,也包括普通职员,既包括有编制的,也包括临时工或聘用人员,但是各地出台的容错纠错机制及其条例明确的对象有所不同,有的地方则仅将领导干部作为免责对象;有的地方容错免责适用对象是所有机关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在适用对象方面没有形成统一。当“改革探索性失误”的人不是容错纠错机制规定的对象时,该怎么办?是否也同等使用容错纠错机制?容错纠错机制在适用范围的表述上,有的地方适用于重点部门、职能部门,有的适用于繁重复杂的重点工作或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深层次改革领域;有的地方适用于所有部门和全部工作。当“改革探索性失误”发生在不是重要部门或不是深层次改革领域,是否同样适用容错纠错机制?总之,当前各地出台的容错纠错机制总体是好的,但是也存在对象范围不够规范,给容错纠错实施的单位带来困惑。

(三)容错纠错执行较难

各地容错纠错办法(意见)出台,基本都提及了容错的程序,包括容错免责申请单、容错免责结案呈批表等等,但是,现实中一旦出现了“改革探索性失误”时,纪委(监察)或组织部门首先考虑的主要是问责,而没有将容错纠错统筹考虑,导致免责程序形同虚设。容错纠错机制的理论设计与现实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容错纠错条例在现实中难以适应责任分清的需要,执行主体和适用范围还需进一步明确,执行主体基于慎重考虑,或是“改革探索性失误”影响较大,在启动容错纠错程序和接受免责申诉时顾忌较多。总之,容错纠错执行机关受到上级和社会舆论的影响,或对“改革探索性失误”边界认定不够清晰,导致现实中容错纠错执行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四)容错纠错实施存在法律法规风险

容错纠错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风险,而法律法规风险直接影响到容错纠错机制的执行效果。容错纠错的标准和依据较难客观衡量“改革探索性错误”,导致对“错”的认定产生偏差,使容错决策机关面临担当风险。容错纠错实施机关对“改革探索性失误”标准把握不准时,或者存在问责风险或法律风险时,他们选择更多的是不实施容错纠错,而是进行严厉的问责。容错纠错实施机关在实施容错纠错的过程中,对“改革探索性失误”把握不严、不准确,本应是违法乱纪的行为,定性为“改革探索性失误”,那将是渎职失职行为,要被追究法律责任,所以说容错纠错实施过程存在法律法规风险。

四、建立完善的容错纠错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容错纠错内容要明确

容错纠错标准认定最为关键,坚决把适用容错纠错行为与违纪乱法行为严格区分开来,确保容错纠错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强化顶层设计,构建科学合理的容错纠错机制,保证容错纠错内容的涵盖性、适用性和准确性。首先,制定容错纠错机制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以此为主要依据设定容错纠错内容,做到不枉不纵,宽容失误,对“改革探索性失误”行为给予更加多的宽容理解。其次,要全面列出容错纠错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应当包含以下情形:上级有部署,已按民主程序决策,出现无意性失误和错误的;在推进改革、重大项目、营商环境建设、招商引资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无明知故犯行为,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出现一定失误的;在化解矛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担当,引发信访问题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等因素造成偏差失误的;非主观故意或因经验不足,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其他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等。

(二)容错纠错的程序要科学

规范并遵守容错认定程序是保障容错纠错机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要不断细化健全容错纠错程序,做到有流程、有步骤,容错纠错的程序理应包含申请、受理、核实、反馈和报备等重要流程。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由于“改革探索性失误”受到追责问责时,认为符合容错免责的情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时限向问责部门提出容错免责申请。受理申请,问责部门接到免责人申请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做出不予以受理原因和理由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反馈给容错免责单位或容错免责人。调查核实,容错免责机关在受理容错免责单位或容错免责人的申请后,及时组织人员开展相关调查,充分听取容错免责单位或容错免责人的陈述,广泛收集材料,形成全面详实的调查报告,对于有争议或重大“失误”的情况,要多次组织人员进行论证,甚至特邀一些人大代表或政协代表对调查核实过程进行监督。调查反馈,经过容错免责认定机关详细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调查报告要进行集体讨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是否予以容错免责的意见,并把意见送达申请单位或申请人,重大的容错认定结论还需报同级党委批准。结果报备,作出免责认定意见后,应该向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容错纠错机制要公开透明

在制定容错纠错机制时,应广泛征求意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容错纠错机制更加客观、公正、合理。首先,出台容错纠错机制之前,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不断提高机制科学性和操作性,对适合容错纠错的行为及启动容错纠错程序要进行深入的充分论证,有必要时聘请一些法律专家做顾问,保证容错纠错机制质量,避免与相关的法律条文相违背。其次,容错纠错机制正式出台后,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布,让领导干部知晓,也让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必要时对容错纠错机制进行解读,让领导干部充分知晓什么样“错误”才能适用容错纠错机制。用好新闻媒体,积极宣传风清气正社会氛围,让社会对因“改革探索性失误”的领导干部给予更加多的宽容和理解,整个社会形成宽容支持干事创业担当者的共识。再次,主动公开报道容错纠错案例,法律规定保密以外的事情,涉及到容错纠错事项、人员、流程和结果都应予以公布,特别是“改革探索性失误”行为是什么,要在第一时间公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四)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要符合法理

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得以顺利推进的保障,更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标志。容错纠错机制建立应符合法理依据和现行制度框架,严格落实“法无授权不可为”。立法先行、规范引领是法治建设的逻辑起点,建议在全国尽快出台统一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确立统一的适用标准及程序,这是构建法治化的容错纠错机制的前提条件和基础要求,保证容错纠错机制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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