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社会矛盾预防化解的法治路径研究
2018-02-06任绪保
任绪保
(中共日照市委党校,山东 日照 276826)
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国家战略和全局的高度为我们描绘了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更加凸显了法治在我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全面依法治国必然要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和合法权益保障的新期待、新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改革发展深入推进,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干群关系、食药安全、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社会治安等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社会矛盾、通过法治方式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是新时代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实践证明,法治是社会矛盾得以有效化解、人民合法权益得以切实维护的最佳方式。
一、法治是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最佳方式
从古至今,统治者们都在追求天下持久太平,国家能够长治久安,这也是百姓的愿望。但是人类历史是一部从野蛮到文明的发展史。在不同的时期,人类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大不相同,比如在人类历史发展的初期就用暴力复仇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当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就会本能的报复对方,导致彼此受伤甚至死亡是常见的结果。正如恩格斯所说:“同氏族人必须相互援助、保护,特别是在受到外族人伤害时,要帮助报仇。个人依靠氏族来保护自己的安全。”当人类社会发展到中世纪,人们遇到某些事情不能决断之时,往往会相信有上帝或者某种神灵可以保佑他们。因此,当他们遇到矛盾纠纷时就寄托于上帝或者神灵等来解决。这种解决方式在世界各国、各种不同文化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是由于其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及文明进化程度不同,其对上帝、神灵等超自然现象的认识和利用程度不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出现了法律。法律的出现是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人们在遇到矛盾纠纷时通过法律来解决,人们发现这种解决方式相比较其他解决方式更有效,也更利于人们认可接受。国家统治者也越来越认识到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人们也愈发认识到法律能够保障自己的利益。法律最终得到人们认可并得以延续。实践证明,当人们之间由于利益不同发生矛盾纠纷,引发社会问题甚至导致社会动荡的时候,只有把这些矛盾纠纷通过法治轨道来有序解决,才能有效的解决社会矛盾,进而释放社会压力、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因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本质所在,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是把法治所包含的规则意识、权利意识、限权思维、契约精神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融入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解决的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掌握公权力者要依法用权,严格遵守公权力行使的边界;作为利益冲突各方要充分沟通,依法解决冲突;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为利益冲突各方提供各种合法顺畅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让各种力量在相互博弈和沟通中谋求共识,相生共存。这也正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必然要求。真正树立起宪法和法律权威,让法治成为人们内心的信仰、外化为行动的自觉。建立法治秩序,使法治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最有效途径,成为预防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佳途径,最终成为矛盾各方更愿意选择的解决途径。因此,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来看,法治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成为最佳方式,这是历史的选择。
二、新时代用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社会矛盾面临的现实困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一步完善,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大幅提升,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显著增强,老百姓依法维权的意识明显增强。但是,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急剧转型导致社会生活中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凸显。尽管我们一直提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但在实际操作中,真正做到运用法治方式有效解决社会矛盾还面临很多问题,法治意识与社会转型要求不相适应,遇事找人不找法的现象普遍存在,法治还没有成为人们内心的信仰,法治思维尚未成为人们的自觉。
(一)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淡薄
干部法治意识的强弱反映了一个国家依法治国的水平,这直接关系到法治目标的实现。我国由于长期受封建法律文化的影响,人治观念在领导干部头脑中根深蒂固。部分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非常淡薄,甚至认为法治就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或不要。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徇私枉法,把法律完全抛在脑后,严重影响社会矛盾的化解,影响干群关系和社会稳定大局。其主要表现在:一是根深蒂固的人治思想。部分干部对法治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认识不足,认为依法预防与化解社会矛盾成效不明显、费时费力,不如人治手段来得快。殊不知,通过人治手段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短期可能会取得的一定的效果,但是矛盾各方并没有从内心中信服,因此,从长期来看,不仅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还会积聚更大的矛盾。二是法律工具主义思想。有些领导干部把自己凌驾于法律至上,把法律看作是治理群众的工具,是辅助自己来管理百姓的工具,治民不治己的思想严重,忘记了自己是人民的公仆的角色和身份。当法律对自己有利时就用,对自己不利时就不用,严重地扭曲了法治的应有之义,忽视了法治公平正义的本质价值。这种思想在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时难以从公平公正的角度依法处理问题,不仅不能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反而还会激化社会矛盾。此外,群众的法治意识虽然相比以前有了较大提高,但是总体来看仍然不高,遇到矛盾纠纷时,首先想到的不是法治途径,而是通过找关系、找路子来解决。法律的权威性在干部群众心目中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
(二)群众信访不信法思想严重
信访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长期以来,信访制度在畅通民意、表达民情、解决矛盾纠纷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矛盾纠纷的日益增多,党和政府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同时,也面临更大的维稳压力。信访作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特有方式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功不可没,甚至在过去某个特殊时期成了化解社会矛盾的主渠道。信访群众从信访过程中认识到,信访作为一个维权渠道,给其带来了便利和利益。从大量的群众上访、闹访案件中可以看出,群众有信访不信法的心理,这也引发了一定的社会问题。这种信访不信法的思想使得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过于依赖信访,忽略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社会矛盾这个应有主渠道作用的发挥,从而使得信访压力加大。信访群众信访不信法有很多原因,其中主要的原因有:信访群众的法治意识淡薄;通过诉讼途径花费的时间长、成本高,且权益能否维护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司法部门公信力不够,群众对司法产生不信任等。
(三)执法主体的执法异化
执法主体能否依法执法及执法效果的好坏直接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执法主体依法执法需要公民懂法、守法、用法,执法本身也是对公民的普法教育。执法主体执法的力度体现着法治的广度和深度。但在执法实践中,一些执法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多头执法、缺乏配合、执法趋利、选择性执法,导致办事效率低下;一些基层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尚未转变过来,执法意识不强,滥用职权,以执法名义谋取私利;或执法不作为,消极执法,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以言代法、自立标准,关系风、说情风严重,把个人的价值判断标准凌驾于法律之上,视法律为摆设;部分执法人员尚未精准理解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偏差;现场执法过程中与当事人缺乏有效沟通,出现突发情况缺乏分析、判断及有效应对与处置能力;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违法执法等执法异化的情形时有发生,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一定程度上还导致了社会矛盾激化,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使群众产生了抵触情绪,加深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难度。
(四)基层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不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目前,各级法治队伍,特别是基层法治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基层很多法律服务机构不完善,缺乏相应的办公场所和人员;基层法院审案业务重,但法官数量严重不足,在法官引进培养及提高法官待遇等方面的政策亟须完善,尤其是欠发达地区高素质专业人才匮乏,严重影响了基层司法作用的发挥;目前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不稳定,多数是兼职或志愿者,缺少专职调解员;基层调解员普遍文化水平不高,调解方法简单,更多的是说教和情感沟通,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对一些涉及专业性问题的疑难纠纷,依法化解群众矛盾纠纷的办法欠缺,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导致基层法治机构队伍建设不能适应“矛盾化解在基层”的现实需要。
三、新时代社会矛盾预防化解的法治路径选择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从现实来看,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面对社会矛盾纠纷增长快、燃点低、处置难的特点,需要真正做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法律信仰
习总书记多次强调,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敢于、善于依法办事是一种担当。一个国家的干部群众是否信仰法律决定着这个国家的法治道路能否成功。我国传统的人治社会延续了几千年,人治思想根深蒂固,这种根深蒂固的人治思维至今在党员干部群众中仍然大有舞台,在现实中仍然不同程度的影响着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当前,如何在党员干部群众中减少甚至根除人治思想的影响,真正树立法律至上的信仰,仍然是当前及今后长期的重要任务。从本质上来说,是否具有法律至上的法律信仰是划分人治和法治的根本标准。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可预测性等特性理应超越人治并被人们所信仰和服从。因此,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关键少数”作用,通过多种渠道培养他们的法治观念,使他们树立法律至上的法律信仰,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发挥党员干部的示范引领作用,着力提高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加快从“靠行政命令抓工作、凭经验套路办事情”的思维定势、传统方式中解放出来,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只有党员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一道形成法治共识和合力,共同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才能有效预防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二)严格行政执法,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社会矛盾
从社会矛盾产生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矛盾产生的因素很复杂,其中,行政执法主体难脱干系。行政执法涉及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很多社会矛盾的发生和行政执法密切相关。要想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政府,必须严格执法,落实“执法即普法”的主体责任;从自身着手,坚决纠正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自由裁量权约束机制,坚决杜绝执法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明确权力的边界以及行使权力的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列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需赔偿”,切实解决执法缺位、越位、错位的问题;在行政决策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要严格遵循重大决策法定程序,切实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其中公众参与是保证重大决策赢得群众支持的重要方面,也是预防社会矛盾发生的关键环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执法理念上,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在执法方式和程序上,坚持执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多用柔性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阳光执法,把涉及群众利益的执法各个环节及时通过多种渠道公示给群众,接收群众的监督;要通过听证、调查问卷、市长热线、电视问政等多渠道听取并及时吸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执法效果;及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各种对执法活动干预的因素,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三)创新完善机制,畅通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渠道
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需要创新完善机制,也需要畅通预防化解渠道。一是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机制。设立社会矛盾纠纷预警中心,切实做好各类矛盾纠纷的分析研判、预警处置工作,对收集上来的矛盾纠纷信息,预警中心根据矛盾的成因、性质、类别、调处难度以及发展动向等因素,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及时评估和发布研判结果。二是要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要通过信访、热线电话、网络表达、电视问政、领导下访等多元化渠道回应群众诉求。三是健全群众利益纠纷协商沟通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决策听证会”、“民情恳谈会”、“代表联络会”和“民主议事会”等制度积极开展民主协商、沟通交流,对涉及群众利益的现实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广聚群力。四是建立多元化联动矛盾调处化解机制。要建立健全全面覆盖、协调高效的“大联动”体系,即“三位一体”的联动调处化解模式:综合联动(公检法司裁调六方联动机制)、“三调”联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官民”联动(政府机关内部不同职能部门及其与社会组织的联动)。
(四)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法治工作队伍是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力军,必须按照“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标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进一步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切实把好法治专门队伍的准入门槛和素质关口。畅通法治队伍人才交流的渠道,使优秀的法治人才在各部门之间良性流动。切实重视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特别是律师队伍建设,他们肩负着捍卫法律权威、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要不断优化律师队伍的结构,构建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队伍。大力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注重提高队伍素质,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做好法律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