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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年终奖金的依据

2018-02-05徐潇洁

中国社会保障 2018年1期
关键词:年终奖金年终奖手册

■文/徐潇洁

案例 甲于2012年8月12日至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甲的月基本工资为税前9000元、绩效工资为税前1000元,未约定年终奖;员工手册和相关的规章制度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甲于2012年9月12日签署声明,表示已阅员工手册和各项规章制度并愿意遵守。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视当年度实际经营情况、员工所在部门绩效和本人在公司服务的时间、表现等,公司发放年度奖金;若员工该年度在公司服务不满一年,发放该年度奖金时仍在公司正常工作,按实际工作月份比例计发;员工辞职或因违纪过失而被公司解除合同的,不享受年度奖金。2013年12月,甲、乙公司及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变更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甲的用人单位变更为乙公司,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甲在2012年只工作了4个月,未获得年终奖;2013年、2014年,其中有一年获得年终奖,还有一年因经营状况不佳,没有发放。2016年2月7日,甲辞职,甲在乙公司实际工作至该日。用人单位在2016年3月发放了2015年度年终奖,甲当时离职了,公司没有发放甲2015年度年终奖。甲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以同工同酬为理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2015年的年终奖。仲裁委对甲的仲裁请求未予支持。甲不服,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关于甲主张2015年度年终奖问题,首先,在乙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甲就年终奖并未作出任何约定的前提下,乙公司就年终奖金的发放应当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其次,根据甲的陈述,其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公司对年终奖金的发放与否亦确实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发放。在此情形下,甲以其他员工获得了年终奖即应当同工同酬为由主张其应当获得2015年度年终奖,缺乏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评析 一 、年终奖金有无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驳回了劳动者关于年终奖的主张。也就是说,劳动者主张年终奖缺乏法律依据。

一般而言,劳动者主张年终奖有三个依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章制度。三者只要有一个规定了年终奖,劳动者均可据此提出年终奖主张。本案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年终奖,也没有集体合同。规章制度即员工手册中有年终奖的规定,但比较原则,并无硬性规定。劳动者单纯依据该条款主张年终奖依据并不充分。在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的情形下,如果实践中支付过年终奖,则可以依据实践处理。因为在一定意义上,实践可以形成惯例,而惯例则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在本案中,年终奖的发放实践也并不确定。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要主张年终奖,仅仅依据同工同酬原则是不够的,必须充分证明其与已经获得年终奖的人员相比,其贡献有过之而无不及。在本案中,甲未能提出这样的证据,因此其请求未能得到支持。

二、年终奖金数额的确定依据

年终奖数额的确定是经常涉及的一个难题。本案中劳动者败诉虽然与依据不足有关,缺乏具体的数额规定也是重要因素。

在本质上,年终奖是奖励劳动者一年中的贡献的。贡献大,则应多得;贡献小,则应少得;无贡献则不应得。本案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的发放视当年度实际经营情况、员工所在部门绩效和本人在公司服务的时间、表现等确定,总体上可行。但是严格来说,还应当列出相对具体的标准及对应数额。如总营收、总利润,部门营收和利润等,否则用人单位也可能因为举证不能而败诉。对于劳动者来说,则需要证明自己的贡献和成就,否则主张可能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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