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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

2018-02-03祁婧

青年时代 2018年2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刑罚

祁婧

摘 要:近年来,随着各地检察机关反贪力度不断加大,各种需要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但这些案件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存在很多以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为结果的判决。这种判决在很大程度上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公正原则,使国家工作人员的仿效心理和侥幸心理得到一定的助长,对于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来说,产生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职务犯罪;轻刑化;刑罚

一、职务犯罪及轻刑化概述

(一)职务犯罪

1.职务犯罪的概念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腐败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对经济建设和政局稳定起着破坏作用,使国家和人民身受其害。当中国全面进入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阶段的今天,反腐败斗争是关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败,关系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随着高科技的运用和人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职务犯罪的特点也就呈现出“犯罪主体特殊性”“犯罪手段隐蔽性”“追求犯罪安全性”“犯罪形式智能化”等多元化特点。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

2.职务犯罪的构成

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二)轻刑化

1.轻刑化的概念

轻刑化的概念分狭义和广义。狭义认为,轻刑化就是非刑罚化对某些犯罪或某些犯罪分子不用刑罚方法而用刑罚以外的方法、教育、改造罪犯。广义来说,则指对某些犯罪或某些犯罪分子不用监禁刑的刑罚方法而用非监禁刑的方法来感化、教育、改造罪犯用较轻的短期自由刑,或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直至废除。笔者要谈的是广义上的轻刑化。

2.轻刑化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不单纯是使犯罪分子遭受一定的痛苦和损失,而是进行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如果说刑罚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那么在执行过程中,就没有必要对其进行改造和教育。可见,刑罚只是手段,预防才是目的。在此,既然已经明确了刑法的目的不在于单纯惩罚犯罪分子,也就可以考虑减轻刑罚,从而走向轻刑化。

二、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危害

很容易预见的是,职务犯罪的判决的轻刑化会带来很大的危害,主要体现在违背刑法的本质、违背民众的反腐期待以及不良的社会导向三方面。

(一)与刑法公平公正的本质相背离

只有司法公平,才能使群众尊崇法治,只有司法正义,才能使群众对法治产生信仰,司法的公平与争议都是通过刑罚是否公正来提现的。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有一些罪犯或是投案自首,或是有重大立功表现,或是所犯的案件中有积极退赃情节,或是犯罪金额并不是很巨大,这些罪犯的确能够被判处缓刑。但是与此同时,不难发现被判缓刑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数量非常大,这引起了人民群众的质疑,质疑司法的公正公平性。比如,经常会出现仅盗窃5 000元被判处1年以上的刑罚,但受贿10 000元却可以被免除刑事判决这样的情况。明明金额后者的金额较大且社会危害性更大,但获得的判决却更轻?这种差别性的判决结果,很明显与刑法公平公正的本质相背离,在违反刑罚公正要求的同时,也违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这些缓刑判决带来了很不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使期待打击腐败的人民群众失望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非常迅速,取得了非常耀眼的成绩,但是我国政治建设还未建设完善,贪污腐败等现象频频发生,使得人民群众对于国家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感到失望,反腐败的呼声业越来越高,贪污腐败使得社会越加不公平,民怨也不断增大。但在当前高科技的大环境下,职务犯罪越加隐蔽、高智商、复杂,致使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时会遇到各种困难,好不容易解决各种困难解决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后,法院却作出缓刑或者免刑这样的判决,必然会使期待打击腐败的人民群众感到失望,这也意味着法律的权威在经受着挑战。

(三)引起不良的社会风气及导向

追求自身的利益,这是人与生俱来的属性,但也是腐败为何会存在的根本原因,但是这绝对不是我国腐败现象严峻的最主要的原因。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腐败行为所受到的判决非常轻,轻到已经无法发挥判决处罚所应起到的震慑作用,还有部分犯罪分子逃之法外。犯罪分子想要犯罪时或是还在犹豫是否要犯罪时,发现其犯罪行为在获得巨大利益的同时所受到的判决却很轻,他们就会不再犹豫,甚至会带动更多的人铤而走险。

三、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对策

(一)强化侦查人员的个人素质与辦案能力

目前,在职务犯罪轻刑化给法律权威、司法公信和惩治腐败带来严重危害的情况下,各级党委、政府、人大以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是否应充分认识到自己有没有去注重如何准确的适用法律呢?各部门都应该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进行培训工作,譬如岗位练兵培训、侦查技能培训,从而提高侦查人员的收集意识、固定证据意识,同时进行现代高技术培训,既可侦破高科技犯罪手段,也能通过高科技手段更快的找到突破点。与此同时,要加强对言词证据、实物证据等其他证据的收集,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使犯罪分子翻供给整个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和判决工作带来副作用的可能性降低。侦查部门在跟踪案件时,不能有任何的放松,直案件取得判决为止都要紧密跟踪。endprint

(二)完善职务犯罪判决的相关立法

职务犯罪判决是轻还是重,这把杠杆始终把握始在法官的手中,而目前的刑法给予了法官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决空间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需要考虑通过刑法立法来压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可以将处以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这样的量刑进行空间分解,具体到贪污多少钱是判多少年,这样就可以避免明明已经贪污五万元的犯罪分子却只得到一年的判刑的情况。同时,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听证制度也是非常必要的,也就是法院对职务犯罪分子若要判以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这样较轻的刑法判决,就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认可,建立听证制度时还需要规定听证的目的、内容、方式和参加人等,通过听证制度可以保证审判程序的公平性,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排除各种外界的干扰。

(三)培养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

在查看分析以往的职务犯罪案件时,可以发现有司法人员由于自己理解法律时会运用错误的思维方式,这导致了整个案件中法律的运用都产生了错误,导致了错误的判决产生,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在起诉和审判职务犯罪时,要坚持两种原则,这两种原则就是罪行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进行量刑判决时要提现这两个原则。职务犯罪案件不是的普通刑事案件,司法人员要给予其必要的重视,培养自身对职务犯罪相关法律的理解并进行恰当的运用,要准确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才能更好地秉公执法办案。

(四)建立异地侦查、公诉和审判制度

不同于高层检察院,基层检察院经常会因为是熟人打招呼而改变量刑判决,这也是基层侦查机关和法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遇到的一大难题。不仅是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口供时,还是到相关地方寻找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都会遇到各种困难,从而使有些案件无法再进行调查。法院在进行审判时面临的压力也很大,往往会被迫进行了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这样的判决。职务犯罪案件是非常特殊和复杂的,可以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异地侦查、公诉和审判制度,从而可以减少因为地方因素而带来的人为的干扰,从而能使案件能够顺利进行侦查、公诉和审判。

(五)加强群众检察与监督力度

人民群众作为职务犯罪最主要的犯罪受害者,最能真实感受到因职务犯罪轻刑化所带来的危害,最能真实发现贪污腐败所在。首先,可以建立一个公共的平台,让人民群众发现因检察、审判机关的失职而减轻犯罪分子的刑罚时,或是因为国家的工作人员的贪污腐败而故意作出错误判决时,群众就有地方将这种事情反映出来,引起国家各机关的注意。其次,也要恰当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将这种事情让更多人的知晓,让国家各机关意识到这些事情的严重性,从而会发现这些的案件,然后去分析这些案件,发现从侦查,公诉到审判这一过程中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的漏洞,从而会去考虑通过何种途径来改善这种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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