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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分析

2018-02-03彭民泰

青年时代 2018年2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法律责任

彭民泰

摘 要:分析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不难发现,它没有明确非法审判诉讼的法律责任,诉讼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普遍存在。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重物质轻程序”理念的制约和苏联民事诉讼法理论的影响。在重复违反程序法的背景下,有必要重构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制度。诉讼的法律责任有其自身的特点,是保障民事诉讼程序自治、实现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必要保障。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责任制度;法律责任

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事诉讼法责任制度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强化正当程序观念,实现对现有法律规范的整合,明确法律责任,完善当事人和其他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有效实施民事诉讼制度,就必须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执行。

一、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体系化。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制度还没有系统化,少数的程序性制裁制度散见于几章。如在《民法》及相关司法组织中,司法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文;参与者、证据、普通程序在第一节中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行为规定了后果。同时,第十章,“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以下简称“强制措施”,可以说是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相对集中的体现。但是,强制措施的对象、对象和对象都是单一的。

(二)法官的诉讼责任不够明确。就法律规范的逻辑而言,法律责任应当是普遍的,即任何违反法律的人都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司法权的设计大多采用授权的立法体例,使得法官在许多案件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立法者在制定民事诉讼的原则、制度和相关程序时,没有确立程序侵权的法律后果,使法官在违反程序后得不到任何程序性制裁。例如,《民事诉讼法》的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并应等于当事人在适用法律的关注。”的基本原则是要求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但法官违反本原理(即在一个民事案件,审判法官应当不平等保护,但不构成犯罪)当制裁应该是什么样的诉讼法没有规定,因此,原则只有与行动”的口号是“同质化。因此,中国的“民法”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其违反民事法律行为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科学理论来指导法律责任的构建。

二、加强我国民事诉讼法应用的具体措施

(一)应设定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特殊规定。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第十章以“强制措施”来取代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责任,以使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具有同样的法律责任制度。在学术层面,学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甚至掩盖仍然是空白,但在法律责任的重构在几乎所有的物理形式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诉讼被淹没在其他单位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诉讼地位应是独立的没有理由。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实质上是由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组成的。没有上述主体的作用,民事诉讼程序就不能正常运行。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和诉讼行为理论,适当突出民事诉讼中法律责任的独特性和重要性。同时,还应对有关整合相关法律规范的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使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已成为独立的法律责任制度和法律责任主体协调。

(二)必须严格规范法官任命的法律责任。众所周知,民事诉讼程序是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参与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程序。人民法院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所有的诉讼指挥权和管辖权,对诉讼中发生的诉讼行为,改变或破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来促进诉讼,参与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利益。然而,由于他们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阶段的任何诉讼事项中都没有决策权和管辖权,所以在违反法定程序当事人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行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或者直接对他们采取相应的民事强制措施。

(三)完善当事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当事人违反程序法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违反司法权和相对行为的诉讼义务;二是违反了其他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义务。对于前者,可以整合现有的各种规定对证据失权制度的负担,驳回起诉和默认动作判断应被宣布无效,由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程序性违法行为规制当事人的不良后果是程序的有效性,必须依靠法官。

三、总结

诉讼责任制度的有效运行是建立在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分配明确、责任范围明确的基础上的。此外,对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设计既要体现立法者的程序自治的意愿,也要考虑对执法人员的职能的有效发挥(法官)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和正常。只有着眼于整個民事诉讼法体系,整合其他法律责任,才能有效地重构法律责任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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