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职务犯罪低龄化的思考
2018-02-03闻玉美
闻玉美
摘 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相关公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因此,应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持之不懈地加强法制教育,加强廉政教育。
关键词:职务犯罪;低龄化;检察院
职务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瀆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在大多数人看来,这类犯罪以即将退休或者中老年人为主体,似乎很少牵涉到年轻人。然而,就笔者近年来查办的案件来看,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却呈现“低龄化”的情况,甚至出现刚刚走上工作岗位不久的同志触犯法律底线的情况,让人颇为惋惜。2012-2016年,笔者所在的A省H县检察院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45件60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38件49人,渎职侵权犯罪7件11人,5万元以上案件占立案总数的86.7%,科级以上干部13人,有罪判决率达100%,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笔者结合自身查办案件及在A省H县检察院工作的经历,通过剖析目前职务犯罪低龄化的相关案例,突出了职务犯罪低龄化的严峻形势及危害后果,并结合个人所学和自身工作经验,对于这一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解决机制。
一、职务犯罪低龄化的现状
据笔者查阅相关资料显示,目前,职务犯罪领域“低龄化”案例逐步增多。就笔者自身工作经历来看,职务犯罪“低龄化”趋势也是明显的,且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案发单位及涉案人员。笔者在近几年查办案件中发现,案发单位大多为国家机关,且集中在社会保障部门、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等平时工作量大且资金周转集中的领域,因为平时工作量大等缺乏对于财务人员的监管,甚至出现单位大量公款不在账目才引起领导重视的情况。涉案人员以财务人员为主,利用对于自身主管金融账目的经手和管理权限作案,部分案件还存在相关监管人员涉案的情形。有的涉案人员还与社会不法分子相勾结,采取伪造发票、虚报账目等形式骗取公款,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财务收支秩序。
二是犯罪形式。一般以个人单独犯罪为主,少部分与单位分管人员存在共同犯罪情形。笔者在A省H县检察院曾经参与侦查H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谷某涉嫌受贿罪一案,谷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办理退休手续和社会保险这一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69 000元及购物卡,这就是目前职务犯罪中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即个人单独犯罪。当然也有这样一种案件:某国家机关财务人员唐某与本单位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吴某共同贪污一案,二人伪造票据,以外出考察、日常开销等理由虚假报账,伪造票据,共同贪污。由于这类犯罪往往打着“正常开支”的幌子,日常财务审计中发现这类问题确实存在难度。因此,这类共同犯罪更是需要重点打击的对象。
三是年龄分布。以往的职务犯罪往往集中于中老年人,这不仅由于他们工作多年缺乏工作热情,且伴随着年龄的增大丧失了年轻时对于工作的积极、负责态度。但是从最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年轻人甚至部分刚刚走上工作岗位不久的大学毕业生也出现了职务犯罪的情况。笔者曾经参与侦查H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唐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唐某1987年出生,2011年9月参加工作,2013年1月挪用本单位公款用于个人婚房装修。案发时间距离其参加工作仅15个月。
四是涉案罪名。目前,职务犯罪主要集中于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就笔者参与案件查办的具体案件来说,贪污受贿占据了绝大多数。笔者曾经参与查办这样一起案件:H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股副股长韦某利用审核医疗保险报销票据职务上的便利,以代人报销住院费用为由,用伪造的住院发票进行报销,骗取医疗保险金365 256.5元,后被H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这一案例就是目前职务犯罪领域最为突出的表现形式,犯罪嫌疑人利用职权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这类案件因犯罪嫌疑人正是单位财务的主管或者经办,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单位内部在财务审计时往往不易发现,一般都是纪检监察部门接到举报或者上级财务审查时发现。至于受贿罪,笔者侦办的M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四大队大队长鲁某,利用其具有行政执法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价值173 000元便是典型代表。这类犯罪往往由于犯罪嫌疑人没有清醒、冷静的面对诱惑,个人法律观念不强,忽视党性学习教育,引起个人价值观混乱导致犯罪。司法实践中的挪用公款类犯罪就更多了,上文中提到H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唐某便是此类情形。
五是涉案数额。以笔者所在的H县检察院这几年查办案件来看,很少出现涉案数额超过百万元的,一般情况都在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之间。其中,2012年,医保中心韦某贪污近40万元,H县幼儿园会计时某挪用公款75万元在近几年的职务犯罪查处过程中,涉案金额相对较大。
六是案件处理。对于这类职务犯罪,处罚相对较轻。部分涉案人员由于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且存在自首等情形,被免于刑事处罚。
近年来,国家重视对年轻人才的培养机制,各机关单位重视年轻人才和高学历知识分子的引进,这本应该是促进单位人才接续、提升单位学历知识水平层次的绝佳机遇,但是年轻人才的引进在某些单位却显得不让人满意。据2014年6月12日《检察日报》报道:2013年,浙江检察机关查处的291名年轻干部贪腐案中,25岁以下新进人员有27人,而2012年仅为4人。刚入职不久就想着以权牟取私利,无视法律与道德的底线。80后副科长受贿索贿百万元、90后小伙修改电脑软件侵吞水费以及80后团支书贪污自毁前程便是这类问题的典型代表。
二、职务犯罪低龄化的原因
(一)个人思想观念认识错误,法制观念淡薄
目前,职务犯罪领域中的贪污、受贿其表现形式相对明显,本人也相对能够识别与认知。然而对于挪用公款这类犯罪,很多人认为自己只是暂时借用,事后及时归还没什么大事,殊不知这种想法有很大的问题。挪用公款类犯罪所侵犯的是正常的资金管理秩序,如果财务人员都有这种想法,单位的资金又如何发挥用途呢?如何实现政府的服务与保障职能呢?endprint
(二)财务管理混乱,监管不到位
近年来,养老保险部门、社会保险部门由于国家资金投入增大,单位活动资金增多,但是部分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健全,經常出现内部人员伪造发票虚假报销、伪造账目虚假开销的情况。这一情况的出现与内部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明确不无联系,同时也反映出单位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三)量刑相对偏轻
目前,职务犯罪的处罚相对偏轻,很多犯罪嫌疑人往往被免于刑事处罚,这一刑罚虽然并不违背刑法上的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但是在某种程度上没能起到相应的警示作用。这类案件往往犯罪数额小、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在最终的案件审理阶段会被从轻处理。
(四)生活压力大,未能妥善处理经济困难
唐某挪用公款案就是这类问题。由于我国已步入老年化社会,部分家庭由于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经济压力较大,如果再出现其他突发事件,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的可能,但是这一切都不是触犯法律挪用公款的理由。
三、职务犯罪低龄化的应对策略
(一)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需要建立有效的财务支出约束机制。比如,加强经费管理制度、财务人员岗位职责等综合性的管理制度。这样可以从单位内部建立起有效的支出约束机制,做到有章可循,按制办事,以堵塞漏洞,节约资金,防止经费支出中的跑、冒、滴、漏,最大限度地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持之不懈地加强法制教育
机关单位应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法律修养,重视法制教育效果,而不能流于形式,敷衍应付。结合检察建议和职务犯罪预防讲座等形式给公务人员套上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紧箍咒。在单位内部组织财务、财经纪律的相关考试,提高工作人员的财务观念和财务意识,增强他们守法的自觉性,远离财务犯罪。
(三)加强廉政教育
发挥制度硬约束作用。坚持单位主要负责人讲廉制度,坚持诫勉谈话制度,坚持述职述廉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强化考核措施。将廉政教育纳入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明确工作内容,设立硬性考核指标,在每年年底对所属单位开展廉政教育情况进行考评。同时,要高度重视考核结果运用。
近年来,职务犯罪低龄化在司法实践中已十分明显,不仅不利于推进廉政建设,更严重的是威胁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国家工作人员不仅要牢记自身使命与职责,更要明确法律责任。同时,社会各界也要关注年轻干部的成长与发展,积极承担起现代化建设的重担。
参考文献:
[1]马志忠,郝翠荣.职务犯罪低龄化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43-47.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