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民汉”双语法学教学改革探析
2018-02-01赵红菊杨震��
赵红菊+杨震��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蓬勃发展,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人才保障,但在推广和改进法学教育时,出现同质性和统一性现象,也存在对法学的“实践性”和受教育对象的“个性化”考虑不足的问题,尤其是民族地区,导致法学教育是为基层司法单位培养“用得上”的人才的目标流于形式。在推广汉语教学政策的引导下,新疆少数民族的汉语水平和专业知识水平有了很大提升。但是,这样的教学目标是为我国高度发达工商社会和都市生活服务的,未考虑到我国是多民族、地区发展仍不平衡的国情,导致法学教育与司法需求不匹配,少数民族学生就业困难的同时新疆民族地区双语法治人才严重短缺,新疆法学教育并未对新疆地区的稳定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完善法学教学模式势在必行。
关键词:新疆“民汉”;双语法学;改革探析
一、 问题的提出
(一) 新疆民、汉双语法学教育的现状
目前,新疆有47个民族,除了汉族和回族使用汉语汉文外,其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锡伯族、柯尔克孜族等都有自己通用的语言文字。我国《宪法》第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0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语言的自由……”。虽然各民族在长期交往中互学互通语言的现象增加,但各民族都基本使用自己民族的语言。另外,《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这一宪法规定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体现在第37条和第49条的内容上。基于这样的民族地区现实和宪法法律的要求,推动了民、汉双语教学的发展,在高等教育中法学也不例外。
值得注意的是,在双语法学教学中,我们针对民族学生更多地侧重专业知识的汉语讲授,而对于民族语言的法律知识的讲授不够重视。政策的目标是扩大专业课程汉语教学的范围,因而鼓励少数民族老师尽快通过汉语水平八级考试,以便在课堂上用汉文教材以汉语讲授专业知识,这有助于提高少数民族汉语表达和书写能力,也有助于法律法规的推广。
(二) 法学学科所具有的特殊性
从国家推广普通话政策和自治区颁布《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规定》的目标来看,不断普及汉语覆盖范围和提高汉语水平是实现地区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我们应该身体力行。但在实践教学中,我们会发现,高等院校在实施民、汉双语教学时忽略了专业和地区差异。一方面,法学专业与其他专业如师范类专业不同,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为司法实践服务。那么,对生源几乎来自疆内的南疆院校而言,是为南疆培养“用得上”的司法人才,为南疆地区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务实性。而师范类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为中小学输送一批专业教师,能够提高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水平,在这样的领域,侧重汉语教学是合理的,中小学教育是普适教育,专业性不强,而少数民族学生在语言交流方面,从小生活在以民族语言交往的环境中,在民族语言方面更具优势,而汉语作为其“第二语言”的确需要加强。另一方面,从新疆民、汉双语教学的情况看,南疆院校有点效仿北疆院校,忽略了其生源来源的特殊性和将来回生源地就业的倾向,在专业设置上并未凸显“特色”。除此之外,新疆民、汉双语法学教学上,民族语授课存在不均衡发展的现象,比如会开设维汉法律课,但哈萨克族等其他语种就没有被顾及到。
二、 新疆民、汉双语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 民、汉双语法学教学的侧重点与司法的现实需求不匹配
目前,我们的双语教学存在等同化现象,中小学教育与高等教育普遍实施;法学专业与其他专业同等对待;南疆院校与北疆院校无差别。忽略“地方性”减少了政策执行的成本,但考虑到法学专业“实践性”的特点,法学双语教育必须回应商业水平还不发达的民族地区的特殊司法需求。而我们目前双语教育侧重汉语教学,未考虑到基层司法中大多当事人不懂汉语或者需要通过方言才能理解法律的实际,效仿内地为工商社会和都市生活培养司法人员,导致他们在本民族语言的沟通能力方面与汉语的专业知识水平相分离,一方面他们不能提供本民族语言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他们所掌握的汉语语境中的法律知识也没有用武之地。所以,这种片面的法学双语教育严重影响了基层司法的定纷止争功能的实现。
(二) 教学模式上存在南北疆院校及民、汉学生“一刀切”的现象
目前,“南疆地区80%的人口是少数民族,南疆地区公检法机关每年受理案件的80%是少数民族语言案件”。所以,南疆院校不能简单地效仿北疆院校,专业设置应考虑生源特征。同时,南疆院校总体实力相对北方院校要弱一些,其学生的总体学习能力也相对弱一些,汉语水平也不能满足完全以汉语接受专业知识的要求,忽视这种“特殊性”的后果是培养出来的学生一毕业就失业。除此之外,针对民族学生和汉族学生,采用“合班”授课的方式较普遍,“合班”情形下,选用统一教材用汉语授课,作业内容相同、期末选用同一套试题,进度完全一致,虽有师资严重不足等客观实情,但从笔者的授课经历来看,合班教学是对民族学生“个性化”的抹杀,忽略他们汉语能力较弱的事实,强迫他们与汉族学生同步,其实并没有起到激励他们学习的效果,反而打击了其积极性。这种状态,笔者从随堂提问和期末考试的效果中已得到验证,同样的试题,民族班学生的成绩总体要比汉族班的低十分左右,尤其是在对理解力要求较高的案例分析题上差距更明显,即对民族学生完全采用汉语授课,对于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并未起到良好效果。
(三) 民、汉双语师资严重不足
新疆高校中正规实施民、汉双语法律人才培养的很少,其中只有新疆大学作为全国94个卓越人才培养基地之一,在探索和完善民、汉双语法治人才分类培养模式,而其他院校因資源有限,只能大类培养。从师资角度来讲,通过汉语水平八级考试的少数民族老师,只能说明其具备了基本的交流能力,并不能代表其也具备了双语讲授法律的能力(即通晓民族语言的不一定熟悉法律)。另外,新疆有些院校的法学专业没有一名合格的双语教师,笔者所在的院校就是如此,面对民族学生听不懂、不理解汉语法律术语的情形,熟悉法律但不懂民族语言的老师只能反复用汉语解释,但效果甚微。endprint
三、 完善新疆民、汉双语法学教学的几点思考
(一) 平衡民、汉双语法学教学中的“双语”地位
综上,不能将少数民族法学学生与其他专业学生或同专业的汉族学生等同,有条件的院校應尽可能地尊重其“个性化”,也应该准确定位自己专门为民族地区培养司法人才的任务,在法学教学中应“双语”并举,既要培养其汉语表达能力也要培养其民族语言的司法实践能力。只有这样,才顺应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也才能满足欠发达民族地区对司法的特殊要求。
(二) 构建“院校”合作的双语法治人才培养新机制
“目前新疆少数民族法官占全区法官总数的42%,但能够熟练运用双语办案的只占一成”,为了缓解双语司法人才短缺的困境,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办维吾尔族法官汉语学习和汉族法官维语强化培训班,集中培养能够胜任以双语办案的司法人员。一方面,这反映了教育与社会需求不匹配的现实,另一方面,也为高校民、汉双语法学教育提供了新契机,高校应积极与法院建立合作关系,充分利用法院拥有双语司法人才的优势,鼓励双语法官到高校兼职,为民、汉双语教学提供更多师资。这种模式不仅可以解决高校双语教师严重短缺的难题,也能为民族学生创造名副其实的实习基地。而对于法院长远来讲,既可以充实民、汉双语法治人才的后备力量,也便于执行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推出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的“双千计划”。“院校”合作模式已经在内地高校的不同专业的不同机构有了很好的示范(如医学专业),值得强调的是,基层双语司法人才的短缺,不仅仅是法学教育的职责,而法律事务部门作为法律人才的需求单位也应对双语法治人才培养有所担当,而“院校”合作模式就是一个很好的平台。
总之,在法学教育中,我们必须重视“地方性”的司法需求,也必须结合法学“实践性”的特点,通过“院校”合作模式,推动民、汉双语法学教育向务实化发展,为提升民族学生的就业能力和维护新疆社会的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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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赵红菊,杨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法律系。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