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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发展现状、问题与建议

2018-01-31汤茂洋

时代金融 2017年36期
关键词:建议现状问题

汤茂洋

【摘要】2017年,国务院出台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改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的增信服务,本文选择玉溪市作为样本,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现状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发展中面临的困难与问题,并提出促进融资担保公司健康良性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融资担保公司 现状 问题 建议

2017年8月,国务院出台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银监会等7部门于2010年3月颁布施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暫行办法》,以此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尤其是促进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的资金融通。然而,通过对玉溪市融资担保业的调查发现融资担保公司发展现状并不乐观,为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提供增信服务面临诸多困难,亟待相关部门的关注与解决。

一、发展现状

2017年9月末,玉溪市辖区共有22家融资担保公司,其中国有融资担保公司9家,注册资本金合计61910万元,民营融资担保公司13家,注册资本金合计109380万元。2013年以来,随着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的持续显现,信贷违约持续暴露,引发担保公司代偿现象集聚发生,部分担保机构代偿能力几近丧失,导致辖区不同程度出现银企、银担之间的信任危机。

一是担保公司承保贷款的违约率高企,成为银行重要风险点。如,2017年9月末甲银行2.4亿元担保贷款中出现不良贷款1.48亿元,占比61.67%;乙银行的不良贷款中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占比为48.07%;易门A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中不良贷款占比为15.79%。

二是银行对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态度谨慎,基本停止了与民营担保公司的合作关系。调查显示,出于风险控制考虑,金融机构对合作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要求更加严格,大多采取降低授信额度,压缩单笔规模,停止新增业务等方式稳控风险,有的甚至全面中止与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如:甲银行的担保贷款余额从高峰期的4亿多压降到了2.4亿,12家民营担保公司承保贷款余额中的96.0%被划定为不良贷款,该行全面停止了与民营担保公司的新增业务合作。红塔银行表示,能够在该行新增在保余额的担保公司仅保留了云南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云南君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三家,其余公司逐步压缩退出。

三是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履行代偿责任审批时限较长,民营担保代偿能力大幅弱化。据丙银行反映,国有担保公司在该行承保的2笔贷款分别在2016年5月和6月到期,至今仍未能代偿,主要原因是国有担保公司代偿缺乏有效的授权,审批流程繁多。而代偿风险的频发已让民营担保公司经营能力大幅弱化。如,据易门A担保公司统计,截至2017年9月末,该公司担保贷款中不良贷款余额高达3.47亿元(含表内表外不良贷款),已代偿2785万元,已履行部分仅占担保不良贷款余额的8.03%。另据调查,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消化上述存量不良贷款较为困难。另据玉溪市C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映,截至2017年9月末,该公司担保责任余额16555万元,代偿余额1879万元,占比11.35%;代偿发生额4891万元,占比29.54%。

四是银行认可的担保放大倍数较低,未能体现差别化的政策导向效果。国务院新出台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的规定保持不变,但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同时规定,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倍数可提高至15倍。从调查的融资担保公司看,2016年末担保放大倍数最高为6.58倍,最小为0倍,平均为3.76倍,远远低于《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放大倍数的规定,担保杠杆作用未能有效发挥,资金没有得到有效利用。据银行反映,对于合作担保公司的担保放大倍数一般还是控制在8倍以内。

五是银行要求担保公司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往往被转嫁给了企业,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根据银行内部风险管控措施的要求,银行往往要求担保公司在承保时缴存担保金额10-15%的风险保证金,如,丙银行风险保证金标准为10%、农业发展银行风险保证金标准为15%。而在实际操作中,担保公司都是将上述保证金缴存责任转嫁给了融资企业,变相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二、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担保公司风控能力偏弱,风险识别能力较低

一是大部分融资担保公司,尤其是民营融资担保公司业务运作规范性差,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风险评估主要依赖于担保业务人员的主观判断,对于风险管理和控制并未有科学量化的标准,缺乏有效的决策程序及内审机制。公司业务开展主要依靠合作银行推荐,业务主动权较小,担保公司只有等客户通过银行机构审核后才能决定是否予与担保,从而,担保公司对银行机构所掌握的信息不能及时、全面了解,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担保公司风险识别、控制效率的不足。二是融资担保公司没有建立精细化风险识别及管理体系,风险识别主要通过调查员的感性认识确定风险。由于风险识别能力的不足,随着经济走入下行周期,大量的担保贷款形成不良贷款,担保贷款风险突出。三是人员少、欠缺专业知识。如,玉溪市B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有人员6人,其中:管理人员3人,2人为返聘退休人员,1人为经营性聘用人员,平均年龄超过60岁;工作人员3人,均为大专学历非金融专业,平均年龄30岁。

(二)反担保的诸多瑕疵,导致融资担保业的高风险性

一是反担保手续不健全。为转移风险,融资担保公司要求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和反抵押,但由于大多抵押物为厂房、设备等,而这些物件普遍存在不足值、变现能力差,且未在相关部门办理过登记手续等问题,导致若贷款产生不良维权困难。二是抵押物可能存在瑕疵。寻求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的企业多为抵押不足的中小企业,所提供的反担保物基本已在银行作过抵押,然而融资担保公司一般只能了解到合作银行的抵押物情况,有可能导致了反担保物重复抵押的现象,给融资担保公司后续处理抵押物带来困难。三是反担保的质押物难以掌控。担保对象提供的抵押物没有取得有效证件,无法进行价值评估,甚至是真伪鉴别;无法对担保对象提供的无形资产、专利、商标等质押物进行价值认定;无法对担保对象提供的股权质押进行有效掌控。因此,由于法律上的缺陷和实际操作层面上的难以落实,使得反担保的抵质押物变现存在诸多困难。以调查中最高的担保费率3%为例,如果发生一笔代偿,在追偿率为70%的情况下,也至少需要10笔同等规模的担保才能弥补损失,也体现了融资担保行业的高风险性。endprint

(三)融资担保费率高,导致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高

从调查的情况看,玉溪市辖区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主要集中在1.5%~3%之间,对有政府背景的担保对象费率低一些,为中小企业的担保费率较高,多数担保业务执行2.5%左右的费率。如,易门A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为1.5%和3%两档,为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为1.5%,为其他中小企业担费率为3%。玉溪市B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最初3年对农户、种、养植业的融资费率为2%,其他行业3%,3年后所有行业担保费率均变为3%。易门A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率为3%,同时要求企业向银行缴纳10%的风险保证金,必须完成反担保抵押。可以发现,大多数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除需要支付银行的贷款利息外,还要支付担保费、反担保的资产评估和贷款金额10%的风险保证金,办理担保贷款,融资成本达11~15%不等,平均融资成本达12%左右。

(四)与担保对象的信息不对称,导致贷后管理困难

调查发现,目前玉溪市22家融资担保公司均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融资担保公司难以获得担保对象准确及时的信用信息,信息不对等,融资担保公司反映这一短板非常不利于他们对担保对象的贷后管理和风险管控。加之寻求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客户大部分都是由于缺乏抵质押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对象,如果融资担保公司出于控制成本和拉拢客户考虑,缺乏对客户信息的深入调查,很难获取担保对象的真实财务信息。

(五)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尚未建立,发展环境亟待优化

从调查情况看,22家融资担保公司中虽然有9家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但玉溪市目前还没有建立信用再担保公司,没有形成真正以政府主导的风险分担机制。目前,玉溪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如何建立,从调查的融资担保公司意愿看,认为很有必要,但相关的实施细则、办法有待统一认识,大部分公司认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需要政府主导,可以学习借鉴安徽省由政府主推的“4321”模式,建立風险分担机制,即一旦出现风险,融资担保公司承担40%损失,再担保公司承担30%损失,地方政府承担20%损失,银行承担10%的损失。

(六)法规上的尚待明确,亟待监督管理的进一步强化

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为各省、市自治区政府确定的部门,地方政府负责制定政策、处置风险和督促监管部门履职。但从调查情况看,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力度不足,还未建立持续的日常监管制度的问题。当前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主要是县区地方政府,从县区地方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实际看,显得非常薄弱,大部分公司认为仅只需履职性向财政、工信委报送相关报表,其余披露认为可有可无。如玉溪市D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映,从成立至今,除每季度报送财政局的财务报表外,未有监管机构对其业务进行监管及检查。

三、政策建议

(一)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分担机制

辖区13家民营担保公司由于担保的贷款产生不良或是因为代偿未足额到位,导致2014年下半年以来未发生一笔新增担保业务,存量担保业务一直萎缩的一系列困境,调查中不管是民营融资担保公司还是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呼声最强的就是要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分担机制。因此,从各级政府层面推动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是势在必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扩大对普惠群体的融资担保服务,在扩大为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提供融资担保业务规模的同时,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操作层面上,具体来说:一是由政府主导,做大做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可以由省级政府层面推动,完善政策制度,出台一系列支持融资担保发展的政策文件,省、市、县财政持续注资参股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二是创新政银担合作模式。改变以往的传统模式,引入政府、再担保、银行共同分担风险,积极探索“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的新模式,对单户200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由融资担保公司、信用再担保公司、商业银行、地方政府,按照4:3:2:1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三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再担保体系。以股权为纽带、以业务为抓手,组成全省性的融资担保网络体系,推动省信用再担保公司发展,完善和强化再担保功能,通过投资入股帮扶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发展。四是完善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考核机制。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为目标,在考核上淡化对损益表的要求,突出扶持担保对象的服务客户数量、风险控制、放大倍数和担保费率等服务指标,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的引导性作用。五是实现银行与融资担保体系全面对接。推动省信用再担保公司从省级层面,与省级各商业银行和市县区沟通对接,自上而下理顺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体系的合作关系,增强商业银行与各级层面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的信心和工作动力。

(二)融资担保公司要提升自身素质,增强竞争能力

市、县融资担保公司要通过增加注册资金增强担保能力。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人员素质,加大市场拓展力度,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加强对担保客户担保前的可行性调查和风险评估,防范担保风险。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联系,合理放大担保倍数。加强大数据等现代金融科技的运用,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融资需求服务。

(三)完善法规,厘清银行与融资担保公司的责任界线

融资担保公司强调,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是本金,利息和罚息是银行与贷款企业之间的经济行为,对某个企业能不能放贷的决定权在银行,如果发生风险银行一点责任也不担有失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建议从法规上予以明确,发生代偿时,融资担保公司只承担本金的代偿责任,一旦贷款出了问题银行可以作挂账处理,不应该向融资担保公司收取利息和罚息。

(四)强化监管与服务,促进融资担保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地方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一方面要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积极协调银行、担保公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关系,同步推进银行、担保公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要按照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担保行为,促进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谢晓燕.政策性担保机构生存现状与发展思路[J].中国经贸,2016(4).

[2]刘姝雯.湖南省融资担保行业现状与发展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6,(04).

[3]宗禾.安徽省担保模式在全国推广[N].中国财经报,2016-08-0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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