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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就业人员因工受伤,三种情形可享受工伤待遇

2018-01-31杨学友

中国安全生产 2018年2期
关键词:刘师傅退休年龄工伤保险

一旦发生工伤下面三种情形下,退休再就业人员因工受伤,依然可享受工伤待遇!

一、退休后留用劳动关系虽无,工伤待遇不能无

案例:张先生退休后,继续留在公司做技术顾问,公司继续逐月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17年3月27日,张先生在工作中不慎被电击伤。事后,人社局以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予以拒绝其享受工伤待遇。

杨学友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在《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有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人社局明知张先生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却一直认可并接收公司为张先生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公司对此存在信赖利益。因此,无论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还是依公平诚信原则,张先生都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二、退休后打工受伤,适用工伤规定

案例:刘师傅退休后不久,被个体玉器加工公司招用。公司按惯例为刘师傅办理了工伤保险。2017年9月3日,刘师傅在参与吊车移动大型毛料石过程中,不慎右手被压伤,经住院治疗后,构成10级伤残。事后,人社局以刘师傅系退休人员,非单位在编正式职工,予以拒绝其享受工伤待遇。

杨学友律师解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龄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该规定意味着用人单位通过项目参保的方式为超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三无农民工超龄打工受伤,照样可享受工作待遇

案例:农民工李阿姨系某印刷厂操作工。单位除了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外,并未与其鉴定劳动合同,也从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李阿姨年满50周岁后,继续在印刷厂上班,并在某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李阿姨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后,人社局认定李阿姨属于工伤,但却以李阿姨属于与单位无劳动关系、无养老保险待遇、无退休金之三无人员,其工伤待遇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杨学友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可见,《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排除出其适用工作保险待遇范围。既然“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理所当然应由人社局工伤基金中支付相关工作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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