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研究及整治对策
2018-01-31薛松
薛 松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三队,湖南 常德 415000)
1 常德市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近年来,矿山大量政策性关闭,遗留了大量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具体表现为:矿山引发的地质灾害、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水资源的破坏及矿山环境污染等。
1.1 占用及破坏土地
据调查统计,截止2017年底,常德市矿山开发占用破坏土地约3240公顷,从土地利用现状来分析占用破坏耕地291公顷,占用破坏林地924公顷,占用破坏园地61公顷,占用破坏草地84公顷,平均每座矿山占用破坏土地3.6公顷。矿山占用破坏土地类型主要体现在露天采场、废石(土、渣)堆场、工业广场、矿山公路及矿业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1.2 矿山地质灾害
常德市矿山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地面塌陷、滑坡、崩塌、地面沉降、泥石流。全市有43个矿山矿业活动引发地质灾害58处,其中地面塌陷33处,滑坡17处,崩塌2处,地面沉降5处,泥石流1处,造成13人死亡,2人受伤,受损房屋178间,破坏农田1.78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643万元。
1.3 影响及破坏地下水系统
我市水资源破坏矿山11个,主要为煤矿、石煤矿的井下开采抽排地下水和石灰岩的露天开采揭穿地下水,由于长期的矿坑采掘,使大面积采空区未及时得到回填,同时大量排泄地下水,引起较多的民房开裂、地面下沉以及水田干枯、河溪断流等严重现象的出现。造成矿区地下水下降面积达268公顷,井泉干枯3处,地表水漏失达3065公顷,共1100人和3426口牲畜饮水困难,近5526亩农田灌溉困难。
1.4 矿山废水废液、固体废弃物及对水土环境的污染
全市矿山废水废液年产出量1302万m3,年排放量1107万m3;固体废弃物年产出24万吨,年排放8万吨,累计积存量1404万吨。全市有21个矿山环境污染程度中等-严重,主要为煤矿、石煤矿,污染河流及溪沟110km,污染土地面积9328公顷。
2 导致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主要因素
常德市矿山地质环境质量问题分为四大类:矿业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矿业开发占用及破坏土地资源;矿业开发破坏地下水系统;矿业废水废液、固体废弃物环境污染。导致这些矿山环境问题严重的原因为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叠加,人为因素是内因,是主导因素,主要表现为开采方式不合理,为了资源超深越界,不留设保安柱,落后的环境保护意识,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矿业开采技术落后,缺少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投入,矿山地质环境预测滞后并缺少生态环境恢复手段,矿山环境历史遗留问题多,矿业结构不合理,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完善;自然因素是外因,是形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基础条件。
3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整治对策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直接关系到矿山开采的可持续性及周边生态环境的维护,甚至是矿区范围内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由于以往对矿山地质环境的重视不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对此,我们认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整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严格按照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要求,遵循①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②坚持“调查、监测、治理与科学研究、科学管理相结合”;③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④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
(2)提高新(改、扩)建矿山生态环境准入条件,提高新(改、扩)建矿山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应做到三个必须:①必须提交已通过评审的拟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以及土地复垦方案报告。内容须包括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水土保护方案。
②必须按规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纳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③必须加强环境监测与管理机构的职能。
(3)加强在建、生产和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监测,形成监测网络。
(4)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体系。
(5)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力度,逐步建立起以矿山企业为主体的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投资体制,多方筹集资金,调动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6)鼓励体制与技术创新,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方法、引进先进的环保技术、充分利用废弃物以减少废弃物的排放。
结合2017年常德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研究数据,经过综合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对策建议。
(1)占用及破坏土地对策。规范开采、整顿矿业秩序,杜绝民采乱采滥挖,关闭非法矿井和露天采场,对于区内生产矿井较多的井田和露天采场,优化采矿权设置,鼓励大的矿山企业兼并弱小、管理不规范的矿山企业;生产矿山需进行表土堆积,及植被移植,为闭坑后土地复垦工作储备土壤资源和植被资源;关闭矿山尽快开展土地复垦工程,减少裸露地表的水土流失。
(2)矿山地质灾害对策。加强采空区的地面监测,对已产生地面变形区域上的民居实施搬迁,妥善处理矿山企业与当地居民的矛盾。已产生塌陷的区域,要充填并开始初步的复垦工作。在将来的开采过程中一定要按照开发利用方案所要求留设“三下”的保护柱,发现地面变形及时停采处理,防止地面变形进一步扩大。
禁止废石堆作建筑地基,修建挡渣墙,防止崩滑、废石流灾害的发生,废石场范围内尽量控制对土地占用。治理已产生的和潜在的滑坡,并种植植被绿化。
(3)影响及破坏地下水系统对策。对受地表水渗漏造成当地居民饮水或灌溉用水困难地区应修建引水工程,通过沟渠、管道供给受矿山开采影响的居民和农田。
(4)矿山废水废液、固体废弃物及对水土环境的污染对策。加强废水排放达标监测,在尾矿库、废石堆下游、附近的地表水体处设置水质、水量动态长期观测点,对污染状态、资源变化进行控制。优化选矿工艺,禁止氰化选矿,对不达标的废水废液排放应修建沉淀池或污水处理池。
对废石堆场废石尽量再加以利用,对民采废石堆采取统一规划治理,提高废渣综合利用率,如运走铺路、用作建筑或工业原料。废渣堆积较高的堆场修建挡渣墙及截排水沟,已经废弃的废石堆场可以开始复垦工作,若占用林地、荒草地可以进行还绿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