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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程序中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

2018-01-3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3期
关键词:辩护律师法律援助量刑

任 建 安(安徽大学 法学院, 安徽 合肥 230601)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之后,全国有18个城市相继开展该制度的试点工作。建立在刑事速裁程序基础上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辩护全覆盖改革的核心要件,其在具体运行中除了体现刑事法律的和缓宽容,还在程序上形成了有效的分流机制,减少刑事案件逐年增加给司法资源分配带来的压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在试点之中,理论界对该制度的研究多集中在如何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动态平衡及该制度与现有认罪认罚规定外延、内涵的关系上,本文结合值班律师制度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的作用及功能定位,探寻认罪认罚制度与值班律师制度的衔接途径,期待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添砖加瓦[1]。

一、 值班律师制度在司法改革体系中的位置

值班律师,是指国家财政支持下以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机构载体派至法院、看守所的免费服务律师。作为一项法律保障救济制度,值班律师制度在目前阶段仍然属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分支,要探索该制度的独立发展道路,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在司法改革体系中的价值。

1. 值班律师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体系中的关键环节

我国刑事司法正面临重大的变革,从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铺开,再到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的初步探索,刑事司法领域逐渐构建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制的蓝图。而这些系列制度设计的内容中缺少起连接作用的中间介质,例如:刑事辩护全覆盖中,法院贯彻履行通知辩护的职责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援助律师之间需要有效的协调者和沟通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刑事程序上的认罪认罚和量刑结果上的从宽之间也需要监督者对检察机关和被追诉人之间的认罪从宽程序进行见证。在此实质需求更大于程序设置的背景下,值班律师制度作为连接不同刑事司法制度主体的功能逐渐显现,它更像大制度构架中的“铆钉”,契合不同司法程序运行的同时也能有效地反馈具体操作中存在的缺陷[2]。

2. 值班律师制度具有独立的价值

值班律师制度本身虽然属于法律援助制度的组成部分,但是其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具有独立的价值,它打破了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援助对象局限和援助时间局限。法律援助律师服务的对象需要具备经济困难的实质要件,并且程序上要提供复杂的证明材料,而部分刑事被追诉人既没有能力聘请社会律师辩护,又不具备获取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这些处于夹缝中的刑事被追诉人面临的问题,凸显出法律对援助对象的局限性。另外,法律援助律师介入案件需遵循严格的程序要求,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在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讯问之后才能申请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但实际上在当事人申请律师援助和实际获得律师援助之间存在很长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法律援助制度介入时间的这种局限性不能忽视。在法律援助制度出现缺陷时,值班律师制度充分体现出作为司法改革体系中一项独立制度的价值,其适用任何案件类型,而且对于犯罪嫌疑人、被追诉人的经济条件没有要求,避免了法律援助对象的局限,实现了对于服务对象范围的全覆盖。值班律师常设于看守所和法院,自犯罪嫌疑人、被追诉人进入看守所就可以向其提供法律帮助,填补了援助律师介入之前的权利保护时间空缺。

二、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的定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该制度以有罪指控为核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控辩双方平等协商,再由法院对检方的从宽量刑建议进行司法确认。为了保证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是在自愿并且充分了解从宽制度的情况下作出的,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程序显得尤为重要[3]。被追诉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对于事实行为的发言权毋庸置疑,但是刑事案件具有复杂的程序,被追诉人的法律用量较大,脱离了专业律师的帮助,在认罪认罚过程中难以确保被追诉人得到最公正的结果。认罪认罚程序的运行必须有值班律师的参与,其角色定位甚至关系到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等一系列司法改革的成败。

1. 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存在本质区别

值班律师权力来源于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日常工作职权仅包括提供法律帮助,区别于辩护律师经由当事人委托授权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为被追诉人进行各项权利的行使。值班律师相对辩护律师具有较高的独立性,与检察机关不存在对立关系。 值班律师一般在被追诉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才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帮助对象没有具体经济条件的限制。但是值班律师因为权力并非来源于当事人委托或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够提供出庭辩护服务, 即值班律师不能同时扮演辩护律师的角色, 两者权力来源不同决定了各自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功能定位的差异。 认罪认罚程序中值班律师的参与是为了更好地维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公正性, 以及从宽结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而辩护律师的参与是提供无罪、罪轻的庭审辩护。 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首先考虑的是罪轻辩护,然后才考虑在实体意见之外进行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协商。 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是代表被追诉人的协商者, 而值班律师由于其制度设计的特性, 既不可能成为司法机关劝说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合作者, 也不可能是代表被追诉人进行程序讨论的量刑结果协商者。

2. 值班律师应当是认罪认罚程序的监督者

从值班律师制度设计的初衷考虑,认罪认罚程序中值班律师的角色应当是监督者,它要求值班律师在被追诉人和检察机关之间处于中立状态。由于其提供的是免费无附加义务的法律帮助,因此认罪认罚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普遍寻求值班律师的帮助。定义值班律师作为监督者之前,要否定其作为公诉机关合作者及认罪认罚说服者这两种理论观点[4]。设置值班律师的初衷是为了弥补法律援助律师在介入刑事案件过程中存在的时间空窗期。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只有在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才有权利委托辩护律师,而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自其有权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到其实际能够得到正式的法律援助服务之间存在很长一段权利无保障期。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法律用量远远高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这一权利无保障期,公诉机关很容易使犯罪嫌疑人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但是在缺乏专业辩护律师协助的情况下,如何保持认罪认罚程序和实体的公正?设置值班律师制度显然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实体权利得到公平公正对待。如果将值班律师定义为公诉机关的合作者,如会失去犯罪嫌疑人的信赖,与建立值班律师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破坏诉讼平衡。

另外,即便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会对被追诉人和犯罪嫌疑人进行一定的说服工作,但基本的工作目的还是为被追诉人争取最大程度的量刑缩减,使犯罪嫌疑人的实体权益得到维护。值班律师制度相对于法律援助制度的独立价值在于抛弃了援助律师对于公权力的倾向性,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存在着许多借法律援助之名配合公检法行公诉之实的法律援助异化现象,而值班律师制度的设计构想是服务犯罪嫌疑人,而不是为了配合公诉机关加快案件的办理进度,绝对不能将其定位成认罪认罚程序的说服者。

将值班律师定位成认罪认罚程序中的监督者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1) 值班律师常驻人民法院、看守所,与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能够进行交流并给予他们帮助,其帮助时间贯穿于刑事案件的全部阶段,可以与认罪认罚程序在认罪认罚阶段及从宽量刑阶段相匹配。

(2) 值班律师不需要与公诉机关进行直接控辩对抗,在具体的程序中只需行使固定的职责,即监督开始的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程序选择的合理性、审查起诉阶段量刑协商的合法性及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庭审阶段量刑结果的公正性。并且值班律师也能监督审判阶段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具体运用,防止个别法官以宽严相济为幌子进行枉法裁判。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应当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监督。

这都从文本上正式确认了值班律师作为认罪认罚程序监督者的身份[5]。

三、 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功能的构想

1. 强化对值班律师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强调庭审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充分发挥辩护职能是目前阶段保证控辩平衡的重要基础。 我国刑事司法正迎来重大变革, 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工作在稳步进行中, 这意味着将会有更多的案件纳入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 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展开离不开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 值班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追诉人自愿进行认罪认罚的重要保障。 他们在程序中可以保证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行为的定性、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程序的具体操作和量刑协商可能的结果有明确的理解[6]。 而在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强制措施的变更过程中, 值班律师更是重要的监督者角色, 能从专业角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所需的充足法律用量。

2. 明确值班律师的职能定位,赋予其必要的阅卷权

不同于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提供的是初期的法律帮助,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初期的诉讼权利保障却能起到重要作用。认罪认罚程序中值班律师需要对检察机关的定罪和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需要值班律师在场[7]。值班律师需要在明确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履行其职责,而仅通过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沟通难以对全部案情进行分析。因此,可以考虑赋予值班律师一定范围内的阅卷权,使其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对于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提出专业有效的意见和建议。

3. 保障值班律师的经费来源,做好值班律师工作的衔接

值班律师的经费来源与法律援助一样依靠政府财政投入,还有一部分来源于社会资助。任何制度的完善落实都需要依靠资金的支持,必须保障好值班律师的经费补贴,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积极性,使其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摆脱对于公权力的倾向性,维持其监督者的角色定位。值班律师一般由法律援助机构安排轮流值班,这就可能导致某一名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面对的值班律师具有不确定性,还会导致一案多人的数名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接受同一名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为此,需要制定专门的文件细化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合理进行工作部署,确保值班律师对于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的跟踪帮助具有连续性,保证认罪认罚程序中犯罪嫌疑人始终与同一名值班律师进行沟通交流。另外,对于同一案件的数名犯罪嫌疑人合理分配值班律师,以避免一对多的帮助模式造成的量刑协商偏颇。

四、 结 语

认罪认罚程序作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必然会给刑事诉讼领域带来巨大的挑战。作为重要的辅助制度,发挥好值班律师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中的监督职能,准确定位值班律师的角色属性,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及刑事案件的处理效率。认罪认罚程序和值班律师制度的完美配合将会促进我国刑事司法现代化的大跨步发展[8]。

参考文献:

[1] 马长山. 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可能与限度[J]. 政法论坛, 2015,33(5):3-25.

[2] 左卫民. 认罪认罚何以从宽:误区与正解:反思效率优先的改革主张[J]. 法学研究, 2017,39(3):160-175.

[3] 王敏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研究[J]. 中国法学, 2017(1):17-34.

[4] 姚莉. 认罪认罚程序中值班律师的角色与功能[J]. 法商研究, 2017,34(6):42-49.

[5] 顾永忠,李逍遥. 论我国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J].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20(4):77-85.

[6] 程衍. 论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与完善[J]. 法学杂志, 2017,38(4):116-124.

[7] 陈瑞华.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J]. 中国法学, 2017(1):35-52.

[8] 陈光中,龙宗智.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 中国法学, 2013(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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