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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与应用研究

2018-01-30张敏崔鹏

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25期
关键词:征信体系信息采集个人信用

张敏 崔鹏

摘要:基于我国社会消费发展方向趋于信用消费的现状,我国现阶段不完善、不充分的个人征信体系发展水平已經不再适应我国信用经济的发展水平,为更好地促进我国信用经济的发展,本文将通过总结历年来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管理经验,对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状况进行深入剖析,分析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并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发展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信息采集;征信报告

中图分类号:F27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25-0070-01

信用是促进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桥梁,个人信用又是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信用经济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与进步。特别是随着中国在国际间的影响不断扩大,如果不能尽快地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我国将难以融入世界经济格局,所以说,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与应用研究是至关重要的。

一、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现状

我国征信业起步晚,历经时间短。我国征信业的立法始于2002年,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十几个部委参与建立了征信工作小组,研究提出《征信管理条例(草案)》,经过两次向社会征求意见,2012年12月26日,《征信管理条例》经第228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13年3月15日起实施,我国现今已形成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民营征信机构作为补充的混合经营格局,征信法实施距今仅有5年。

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上线运行,为征信业提供了基础数据支持,2014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由此可见,征信业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征信行业热情被点燃。

我国逐步建立了包括国家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标准的多层次征信制度体系。我国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征信数据元数据元设计与管理》等,已初步达到运用法律武器规范征信市场行为的目的。

如今,我国信用消费意识不断增强,信用消费观念被大众普遍认可。伴随着信用经济高速发展而来的是巨大的信用风险,为规避信用风险,产生了对信用信息的强烈需求。随着我国八大民间征信机构的加入,打破了我国个人征信评级机构垄断、较少的现状,八家民间征信机构在有限竞争的基础上,丰富和完善了个人征信的服务体系。

二、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在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信用评级宣传、信用知识教育力度不够。我国现有的个人征信水平落后于个人征信体系发展对征信信息的需要,人们尚未全面认识到征信的重要性以及失信对自身的影响。征信教育始终未在学校和社会上成为规范的教育课程,信用教育落后,使得相关信用意识缺乏。

信用评级内容不广泛,评级信息分散。个人征信信息评级主要来源以往的消费记录,而消费记录的采用又是不全面的,现今,中央银行等政府征信部门及各大民间征信机构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

征信信息使用不全面、市场化程度低。被信用评级主体仅限于发生贷款等一系列行为的人,而没有普及到社会多数群众,这使得大众对征信的认识不全面,也会导致群众对信用评级的不重视。目前,通过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已成为国际共识,但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实际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信用信息使用率较低。我国征信机构仅少数对市场开放,并未在市场形成规范的竞争格局。

信用评级法制不健全、立法有待完善。我国征信行业虽有法可依,但在实践中发现,许多条例在操作、落实、协调等多个方面还存在着制约信用经济发展的问题,尤其在个人失信问题上监管不到位。

个人征信体系不够完善。个人征信体系不健全会提高风险控制成本,也会使得扩大失信问题发生的概率,严重影响了信用消费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创新,阻碍了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导致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的效率低下阻碍社会和谐发展。

三、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征信宣传、征信文化教育

为了达到提高人们的信用意识、保护信用信息安全、建立诚信社会的目的,加强征信宣传、征信文化教育是必不可少的,同时还需要社会树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理念,使个人的失信记录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绊脚石,督促个人自觉地履约、守信。在发展征信教育的同时培养征信业人才,促进征信行业创新发展,进而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水平。

(二)完善征信业法律法规建设、加强监督与管理

用法律来约束行为,促进人们遵守信用、履行承诺,同时用法律保护征信信息安全,维护征信主体权益。对信用信息在征集、收集、处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用法律规范信息提供者、收集者、使用者行为,保护征信信息的安全性及科学性,各项法律相互补充、完善我国立法体系、加强法律监督与管理。

(三)构建先进的个人信用评估系统、加快我国个人征信行业的标准化进程

通过记录个人的能力、品德、经历、资产状况、工作状况、居住状况、年龄状况、婚姻状况、家庭状况、生活水平、健康状况、文化程度、负债偿还率、资产负债率、抵押担保情况、法律记录、信贷记录、社会信用记录、刑事犯罪记录、治安处罚记录、逾期付款记录、失信记录、偷税漏税记录、不良记录等多方面信息,在央行及各征信机构间构建出完善全面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建立统

一、标准化的信用评级标准。

(四)促进政府、各征信机构间协调发展

为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应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及民间机构共同协调发展,信息互通共享、相互补充,在完善央行征信系统的同时规范民间征信机构,使征信信息在中央调控的基础上达到信息市场化,以便征信数据能及时、准确、全面的体现信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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