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疑
2018-01-30王登山
王登山
问题
合同双方能否依据未经备案的补充协议进行结算?
2007年12月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将某城中村改造工程發包给承包人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结算,按照竣工图纸、竣工资料计算工程量,套用2003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该合同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
施工过程中,因案涉地块拆迁户堵门、材料供应、农民工劳务费等问题,发生了多次停工。为此双方在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下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赔偿金1100万元,变更施工合同采用固定单价的方式结算,其中住宅为1650元/㎡、商业为1950元/㎡,同时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时间等事宜。
《补偿协议书》签订后,承包人恢复施工。后因发包人未按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再次停工,双方再次产生纠纷,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包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发包人依照补充协议书支付工程款4000万元及停工补偿费2000万元。发包人抗辩:第一,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不应支付工程款。第二,即使需支付工程款,亦应按照备案合同确定工程价款;《补充协议书》是未经备案的黑合同,不应作为结算依据。
律师观点
1.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如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就已完成部分进行结算。
发包人抗辩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也存在质量问题,按照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承包人不具备主张工程款的条件。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上述条款,是针对全部工程已经完工,经修复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不予支持。该工程属于尚未全部完工的工程,且因纠纷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对已经施工的部分进行清理结算的情况,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况,故发包人的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承包人可就已施工的部分主张工程款。
2.《补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商一致的合同变更,不属于未经备案的黑合同,合法有效。
承包人主张按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约定的固定单价方式进行结算。发包人主张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方式进行结算,理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经有关部门备案的白合同,而《补充协议书》属于未经有关部门备案的黑合同,应当以备案的合同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如何认定《补充协议书》的效力?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之规定针对的是当事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架空中标合同、规避中标行为和行政部门监管的情形。
该《补充协议书》是在双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为了解决因工程多次停工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而签订,只是变更了结算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他条款仍然有效。《补充协议书》属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协商一致的合同变更,且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此,《补充协议书》不属于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
3.双方应当按照《补充协议书》进行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两份协议均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因《补充协议书》签订在后,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变更,双方应按照《补充协议书》约定的固定单价方式进行结算。
4.对承包人的启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时,承包人可积极与发包人协商、签署对承包人有利的补充协议书,双方可就工程款结算方式、支付时间、对承包人的补偿等内容进行约定。当双方发生纠纷时,补充协议书可以作为处理双方争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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