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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0

东西南北 2017年23期
关键词:营业执照知情权秩序

立法为何要对“刷单”下狠手

近日,进入到审议程序的两部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审议稿》,不约而同地将电子商务“刷单”明确为违法行为,前者甚至将其置于罚款200万元和吊销营业执照的重罚之下。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网络刷单行为实施最严重的双罚制,即提供刷单服务者与接收者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立法为何要对“刷单”下狠手呢?首先,刷單是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正常市场竞争中,销量代表口碑,互联网技术能够即时显示的成交量和用户评价,成为电子商务活动中看得到的口碑经济。刷单行为虚构了交易量,这就让电子商务竞争秩序进入到不可思议的“恶性循环”之中;其次,刷单是严重侵害诚信建设的行为。互联网时代的信用是通过数据显示出来的,数据本身若是存在问题,表现出来的信用也就不可信;再次,刷单是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刷单行为最直接的侵害就是消费者知情权,一旦基础权利受到损害,消费者基于知情权基础上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利就变成无源之水。

更为重要的是,刷单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的话,会形成连锁反应,这种蝴蝶效应会导致用户对新经济失去信心,平台对经营者失去判断,投资者对新业态失去兴趣。

因此,刷单的危害性必须得到足够重视,高额的罚款与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力度并不为过。

——朱巍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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