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雾霾防治技术创新政策经验借鉴及启示
2018-01-30周景坤
林 艳,周景坤
(1.中山大学 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2.河北经贸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1 引言
自2012年底以来,雾霾污染成为国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了加快解决我国严重的雾霾污染问题,2013年9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此后这项计划成为各级政府雾霾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为了贯彻此项计划,环保部和各级政府签订了层级目标责任书,督促此计划的落实。经过4年多的整治,我国部分地区重雾霾污染程度有所下降,但仍有不少地方效果并不显著,甚至呈现出越来越严重的趋势。根据卫星监测得到的信息,目前我国大气污染蔓延还十分严重,尤其是在寒冷季节,京津冀及其周边地区重雾霾天气持续高发,雾霾污染防治依然是我国未来大气环境治理工作的重点。
雾霾防治不仅要求“末端处理”,更要注重“事前预防”[1]。减少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的排放以降低雾霾的浓度,需要有效控制大气污染源、降低有害气体排放等技术措施的支持。因此,推动雾霾防治技术创新成为推动雾霾污染治理、保持经济健康稳定增长的关键手段。雾霾防治技术创新的发展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社会经济协调发展问题,需要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目前,虽然我国为雾霾防治相关技术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标准和制度措施,但是雾霾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雾霾防治技术创新政策体系的完善依然是当前雾霾防治制度建设的迫切之需。
2 我国雾霾防治技术创新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雾霾防治技术创新财政投入不足
根据2015年我国环境保护部的支出决算,用于环保科学技术类的总支出约为14亿元,占全年支出决算的10.62%,而其中基础研究的总支出仅为0.09亿元,占科技类总支出的0.64%[2]。总体上看,我国用于环保科技类的资金支持份额较少,用在基础研究上的资金更少。据2015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显示,采矿业、制造业的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为0.90%,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的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为0.95%[3],反映了用在与环境污染高度相关的行业的研发经费投入比例较低。从地区来看,全国的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为2.07%,京津冀地区分别为6.01%、3.08%、1.18%[3],作为重点大气污染区域,北京的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远远高于全国平均值,这与北京是全国政治中心的地位是分不开的。河北作为主要的钢铁、水泥等生产基地,是大气污染的重灾区,然而其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却明显低于全国平均值,导致其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创新能力严重不足。
2.2 雾霾防治技术创新人才激励力度不够
在政府主导型的科研管理模式下,我国大部分技术创新的研发是由各级政府推动,财政资金的投入和管理受到政府公共预算的约束,科研机构和科研人才受制于行政体制的管理。由于行政干预过多,组织激励不足,导致技术研发的趋同性比较严重[4],难以调动雾霾防治技术创新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此外,创新技术人才的薪酬待遇受到计划经济时代人事管理模式的影响,普遍缺乏市场竞争力[5]。人才的福利待遇主要依赖于项目经费的支出,但是科研经费管理对劳务费和人员经费支出管理较为严格,使经费支出难以真正落实到科研人才的个人身上。
2.3 雾霾防治技术创新市场化程度不高
我国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编制研究思路与工作安排方案》,联合财政部面向全社会公开选聘重点研究项目的合作单位,引导社会力量投身于相关技术的研发。通过技术合作,把技术创新推向社会,这只是技术联合研发的第一步,还应充分意识到从技术研发到技术成果转化存在很大的距离。在目前雾霾防治技术政策的支持下,技术创新转化的成果难以满足大气环保产业的市场需求,政策效应和市场价值之间还存在着鸿沟。《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中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这意味着私营部门的科技成果转化也要受到政府的干预,从而影响了高新技术市场化的进程。
2.4 雾霾防治创新技术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相关法律,为空气质量标准及其技术的界定和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作用,但这些法律对雾霾防治技术创新的规定不明确,缺乏对其成果转化的有力支持。同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鼓励技术研发申请专利,并明确规定“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止环境污染”,以推动优化安排和支持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但是这两部法律起步较晚、内容较为笼统,把专利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职责由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属地管理,缺乏具体的配套规定,加上各地方的具体情况存在差异,造成管理上缺乏统一性。
现有的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为雾霾防治提供了质量标准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保障,但仍然缺乏支持雾霾防治技术创新的专门法律。目前,对于雾霾防治技术创新的管理和支持主要还是依靠政府部门的规章制度,在具体管理过程中仍存在制度上的空白地带。同时,已有政策之间出现相互重复甚至矛盾的情况,这使政策实际执行的效力和效果都受到影响。
2.5 雾霾防治创新技术协同机制欠缺
技术创新不是某一个节点的问题,其技术成果的可推广性决定了技术创新实质上是一个整体统筹协调的问题,需要政治、经济、人才等资源的配合。但目前雾霾防治的协同机制较为欠缺,表现为:首先,受到“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公共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壁垒难以消除,各部门在产业技术升级过程中容易各自为政,缺乏配合与协作;其次,我国地域辽阔,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和南北地区产业结构差异很大,导致雾霾防治技术创新发展资源流动性不强,资金、人才、技术扎堆现象严重;第三,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和产业升级的需要,技术创新的发展依托于经济、教育、信息化条件为其打造良好的创新知识和人才储备基础[6]。但由于各地方的基础条件和技术底子差距巨大,雾霾防治技术创新的推广及其成果转化依然受到了不少限制。
3 美国经验借鉴
20世纪40年代,美国洛杉矶遭遇到了严重的烟雾灾害,为此开展了长达半个多世纪的雾霾防治治理。在严峻的大气污染问题面前,美国于20世纪70年代出台了《清洁空气法案》,并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环保立法政策体系,为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防治技术、空气标准、资金投入等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支持。1970年12月,美国联邦政府成立了环保署,旨在监测、制定环保标准和执行环保政策,以实现为国民提供一个健康清洁生存环境的目标。
美国环保署不仅制定和执行政策,还着力推动尖端技术的研究和发展,包括旨在为国家空气质量管理提供标准的清洁空气研究、更新升级已有的化学测试和筛选技术等。与此同时,美国能源部也在积极进行科学技术创新。早在“二战”之前,美国就对国家实验室进行了巨大的投入,促进美国能源部独立研发清洁能源技术,以确保为国家开发清洁、可靠和低成本的能源。清洁能源技术的发展能有效控制污染源,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这为美国的雾霾防治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持。
3.1 财政资金的大力支持
奥巴马政府是美国历史上对清洁能源投入量最大的政府。根据奥巴马政府的《总统气候行动计划》,政府投资800亿美元用于开发清洁能源,把提高能源效率作为此项计划的首要目标,因此投入120亿美元用于提高能源效率项目[7]。同时,美国政府以政令的形式,从联邦层面对有毒化学物质的来源和排放做出了规定,并与环保署共同制定了合作计划。根据计划要求,美国政府不仅要制定管控标准,还要对污染防治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例如,环保署应该加强技术援助项目,帮助小企业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寻求和发展更多低成本、高收益的投资项目。美国各州都在促进企业采用“源减排”技术,根据企业技术贡献程度,提供相配套的资金补贴。同时,联邦基金对各州参与的“源减排”项目每年提供不超过50%的资金支持[8]。
美国能源部投入18亿美元用于洁净煤技术的研发,为石油项目提供贷款担保,并在2016年宣布投入1600万美元的资金联合企业把能源部国家实验室研发的有前景的能源技术推向市场。资金的投入主要是通过技术商业化基金实现的,惠及12个国家级实验室的54个项目,同时对52个私营部门合作伙伴提供资金支持[9]。除此之外,美国能源部还积极开发核能。目前,美国已投入超过8200万美元支持核能研究,并在28个州建立了核能基础设施,助推核技术向商业化转变。同时,美国政府重视和吸收大学科研院所的科研实力,能源部制订了专门的核能研究大学计划,投入高达3600万美元的奖金支持24个州49所大学进行核能源研究和发展项目,其中15所大学获得近600万美元的资金用于反应堆的研究和基础设施的改进[10]。
综上所述,美国政府的财政资金支持对象既包括政府研发部门、科研院所,也包括市场组织,覆盖面非常广泛。美国联邦政府机构通过财政补贴和资金直接投入的方式大力支持雾霾防治技术的专利化和市场化。基础研究作为技术创新最重要的一环,由于资金投入巨大、回报周期长、收益风险高等原因,私营组织、大学和科研机构都难以独自承担,因此需要公共财政承担基础研究投入的主体部分。来自联邦政府的财政支持为雾霾防治创新技术的研发提供了坚实的资金基础,带动了企业、科研机构在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对雾霾的防治和清洁能源的使用,促进技术进步成果为全社会共享。
3.2 健全的人才激励机制
良好的人才激励机制是调动人才创新创业的直接手段,为此美国逐步形成了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首先,出台了相关法律明确科技人才的经济待遇。例如,《拜杜法》的出台旨在通过产—学—研的合作,下放专利权,并以此作为经济诱因,利用市场机制来激活人们的科技研发积极性。1986年颁布的《联邦技术转移法》规定,国家实验室的技术转让费不用再上交政府,发明者个人可以从该转让费中得到15%左右作为报酬[11]。其次,发挥公共财政的激励作用,通过把财政资助直接落实到项目研发人员身上的方式来调动个人积极性[12]。同时,通过项目扶持的方式,把财政资金用于大学和科研院所发起的环保技术人才培养项目,比如弗吉尼亚理工大学的绿色工程计划、密歇根大学工程学院和自然资源与环境学院联合培养的双硕士学位项目等[10]。第三,完善的人才吸引和培养配套措施。美国依托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和教育实力,通过移民、留学生等政策吸引了大量的其他国家的人才涌入美国,培养和留住了大量的高科技人才。同时,美国还具有比较健全的创新体系、科技人才职业发展通道、职业保障与退出机制等[13],为保障人才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3.3 完善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创新市场
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市场化是科技创新的必经之路,市场化路径是美国推动技术创新的有效方式。美国联邦政府把核能作为国家最大的低碳电力来源,认为核能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奥巴马政府推出清洁能源投资计划,激励大学和企业投入到核能开发上来。为了把核能技术推向市场,能源部采取公私合营方式与市场主体合作,如能源部投入300万美元与西屋电气公司合作,支持国家实验室和弗吉尼亚理工学院的核设施研究项目,2016年投入200万美元帮助中小企业应对来自核能技术市场化的挑战[14]。为了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针对州、城市、学区和企业的重要用户数据中心和户外照明等系统,美国能源部资助了9个关于固态照明(SSL)核心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制造的项目,联合通用电气公司等研发了高效能的LED装置[15]。通过成本共享的公私合营投资模式,能进一步节约投资成本,提高科技产品的质量。
总体而言,美国联邦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战略规划,引导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和非营利组织进行技术创新,同时提供各种资金资助和监管研发活动,通过公私合营的方式联合社会力量共同培育市场。通过市场化的路径,建立联邦机构和工商界的合作伙伴关系,有助于调节企业短期投资效益目标和国家环境保护长期利益之间的关系,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到环境治理这个符合全人类利益的事业上来,引导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创新的发展。
3.4 完备的技术创新法律体系
1972年,美国成立了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盟,以利于技术的转让。1980年颁布的《史蒂文森·怀德技术创新法》(《国家技术创新法》)是第一部支持技术转让的法律,使技术转让行为合法化[16]。同年,美国出台了《拜杜法》,该法案开启了美国产—学—研合作的先河。1986年美国出台了《联邦技术转移法》,这是对《史蒂文森·怀德技术创新法》的修订,主要是鼓励国家实验室与工业企业缔结合作关系,以促进技术转让[12]。根据该法案和相关法规,一些技术转让机构相继建立,加速了技术转移的步伐。1995年美国颁布了《国家技术转让促进法》,该法通过给予企业充分的知识产权,推进新技术专利商业化。美国2000年的《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既修正了前述法案关于技术转移权限的部分内容,也增加了新的内容[16]。该法案重点强调了赋予联邦机构就研发成果的专属授权或部分授权的权限,该授权行为能有效地激励新技术的商业化收益的取得或者推进该技术的广泛应用。结合《专利法》、《版权法》等专业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美国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技术创新法律体系,通过专利权的商业诱因或者积极性激发新技术向产业化、商业化转移。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国家创新科学技术的研发,增强国家科技竞争力;另一方面也能吸引和培养技术研发人才,促进技术创新,从而实现产业升级。
3.5 形成了“官、产、学、军”联动机制
美国政府部门与大学、科研院所的合作主要是通过项目资助的方式来体现的,而与企业的合作更多是以技术联合研发的方式实现的。例如,美国环保署和谷歌街景车项目合作开发空气移动测量系统,收集实时数据,主要监测铁路、码头、港口、工业设施、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区域的空气污染趋势[17]。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总部PolyPlus电池公司的研究人员正在开发一种新的锂电池,相对于其他电池而言,它具有较高的能量密度,同时锂电池的生产成本下降超过50%,将大大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耗[18]。除了技术上的商业合作之外,美国联邦政府还联合北卡罗来纳州,利用军用技术开发乡村绿色项目[19]。该项目旨在通过技术嵌入的方式,以社区为单位建立监测站,为社区公众公开实时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美国技术创新依托于国防技术的优势,通过军用和民用相结合的途径,拓宽民用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创新的领域,为技术创新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美国国防技术的发展还带动了政府研发体系的建立,推动了一系列技术研发项目和技术转让政策的出台。
不管是商业技术还是军用技术,美国政府都非常注重技术的运用和推广,这一方面扩大了创新技术运用的覆盖面,另一方面促进了相关技术的更新和升级。政府力量的大力引导和扶持,形成了“官、产、学、军”的国家技术联动机制,打造了完整的研究、生产、消费的链条,完善了国家技术创新体系,促进了其创新技术成果转化率的增长。
4 美国雾霾防治技术创新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4.1 加大雾霾防治公共财政资金的投入
雾霾防治技术创新得益于基础技术的研发,但这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为了弥补企业短期投资效益与国家长期利益之间的鸿沟,应寻求政府部门公共财政的支持,以政府为主导,加强公共财政资金的投入,联合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进行基础技术的研发。
第一,增加雾霾防治技术创新支出在财政预算中的比重,从中央到地方财政都应该提高对雾霾防治资金的支持力度,或者建立雾霾防治项目专项资金。尤其是针对雾霾防治重点项目、基础项目,政府应以公共财政出资的方式,以项目为联结,建立政府、科研机构、企业研发体系,开展技术联合攻关,完善技术储备。以公共财政资金牵头,带动企业和科研机构等参与雾霾防治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优先支持和发展企业承担的重点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创新项目。
其次,建立和完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制度。一方面在对企业进行补贴的同时,应加强对科研项目和居民的财政补贴,力求覆盖更多的补贴对象;另一方面要完善财政补贴方式,通过财政贴息的方式吸引企业投资与雾霾防治有关的项目,运用实物补贴的方式调动企业购买雾霾防治设备、进行技术培训等的积极性。
第三,可通过构建PPP(公私合作)雾霾防治产业基金的方式,融合政府、市场、社会三方资本,利用市场资本的力量,形成大规模的资金储备池[20]。雾霾防治产业基金可以通过不同的形式对雾霾防治技术创新的各相关环节提供融资支持,这既能满足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创新研发的资金需要,又能调动多元主体的积极性,可有效地解决资金缺口和风险管理问题。
4.2 建立雾霾防治技术创新人才激励的长效机制
技术创新发展的关键在于人才,而培养和拥有一支高素质的雾霾防治技术创新人才队伍是进行雾霾防治的重要之举。因此,需要从组织管理、薪酬激励、配套机制三个层面上建立和完善雾霾防治技术创新人才激励的长效机制。
第一,组织管理层面。明确政府在推动技术创新人才激励当中的职能定位,改变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全面管理思想,减少对科研项目和科研人才的直接干预,从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变。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调动技术创新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技术创新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为高科技人才提供充足的创新机会和制度保障。
第二,薪酬激励层面。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较好的薪酬待遇,是激励他们进行技术创新的有效途径。一方面,应改革现有的科技预算体制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重视对科技创新人员的物质激励,为他们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收入;另一方面,可采用“重金”招揽的方式,吸引和留住海外高科技人才。同时,增加教育和科研经费投入,培养更多的本土高技术创新人才。
第三,配套机制层面。借鉴美国成熟的职业规划经验,完善我国的职业生涯发展制度,建立合理的行业进入和退出机制[13],拓宽体制内创新人才向体制外流动的渠道,为雾霾防治技术创新人才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
4.3 加快雾霾防治技术研发的市场化建设
创新技术的市场化或者商业化,有利于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以经济利益为诱因充分调动技术研发人员和私营企业的积极性,带动产业绿色升级,是环境污染治理的一条重要路径。技术研发需要市场信息作为导向,通过把雾霾防治技术向市场推广,一方面通过在社区建立空气质量监测站、向购买节能照明产品的消费者提供补贴等方式,既有利于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创新运用的日常化和便民化,同时把雾霾防治融入到居民日常生活之中,也有利于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另一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创新的推广需要依靠市场部门为其生产产品,接受市场信息的反馈,并在市场中寻求解决对策。通过加强与社会资本相结合,既能弥补社会机构不愿意或者单靠一己之力不能完成的技术研发和生产,又能分散政府部门直接面对市场投资带来的风险,融合多元化的信息,使有前景的创新技术发挥其重大的商业价值,反过来也会促进社会机构创新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以积极推动雾霾防治技术的发展。
4.4 完善雾霾防治技术创新法律体系
近几十年来,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地方政府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和社区居民共同参与到雾霾防治当中来。设立技术研究和开发专项基金,允许国家实验室获得技术许可,鼓励国家实验室和科研机构申请专利,这一系列措施极大地促进了研发的热情,也为技术推广和转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和政策支持。在国际科技立法的趋势下,应借鉴美国科技立法的经验,完善我国的技术创新法律体系。
第一,制定我国统一的技术创新法。制定并实施专门的技术创新法不仅是美国的成功经验,也是国际上的通用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不断制定和完善技术创新、技术转让法规政策,就技术创新主体、研发经费投入、技术创新的成果转让和使用、国家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做出相关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二,加强与技术创新法律相关的配套法制建设。技术创新是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技术标准的认定、风险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奖励制度、税收制度等多个环节,而各个环节都需要法律的保障,因此应尽可能地在技术创新的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第三,落实技术创新法律体系的执行监督。法律的制定并不只是一纸空文,要真正地落实执行,才能规范行为主体,明确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才能真正从法律上规范和保障我国技术创新的发展,保障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四,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法规。基于我国国情,应该大力扶持中小企业,以法律形式明确和保障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进行技术创新项目,设立中小企业的专门资助计划和资金,对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不做过多的限制,以充分激发中小企业技术研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4.5 构建“官、产、学、军”四位一体的联动机制
雾霾污染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治理手段的丰富性和层次性,因此构建以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地方政府和各部门协调合作的管理体系,打破部门利益、区域利益的限制,构建“官、产、学、军”四位一体的联动机制显得尤为必要。不同部门有各自不同的资源优势。具体而言,公共部门可以提供大量的财政资金支持,经济部门可以利用价格杠杆调动资源实现的优化配置,教育科研和军用部门可以保证坚实的人才和技术储备。政府和业界通力合作,充分发挥政府在其中的宏观调控作用,以共同研发为主要任务,建立和完善雾霾防治技术相关的各种规则、计划和政策,确立中央和地方环保部门、科技管理部门等为明确的行政管理主体,通过共享机制的构建,调动各部门的优势资源,在政府部门的组织和引导下,充分激活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和军用部门的积极性,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科技与经济相结合,以市场为导向的“官、产、学、军”联动机制,促使技术价值向商业价值转变,以技术创新的收益率和回报率促进环保产业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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