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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水利补短板强监管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访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爱国

2018-01-30杨轶,周玉

中国水利 2018年24期
关键词:水事水利部普法

2018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代治水方针,坚定落实部党组决策部署,水利立法工作全面加强,水政执法效能和震慑作用大幅度提升,依法治水管水成效显著,为“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执法支撑。日前,本刊记者专访了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爱国。

中国水利:请介绍一下2018年水利重点领域立法工作的情况。

王爱国:2018年,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及部党组治水兴水决策部署,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在法规制度建设上迈出新步伐。一是研究提出机构改革涉水法律法规修改方案。系统梳理24部涉水法律行政法规、53件部门规章,提出12部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工作方案,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司法部报送了水法、防洪法、《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4部法律法规修改建议。办理法律法规答复意见58件,并参加相应立法协调。如期高质量办结15件相关立法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二是有力推进重点立法进程。2018年3月,水利部将《长江保护法》立项、草案框架和专题调研报告等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长江保护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后,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启动《长江保护法》起草工作,组织研究立法涉及的相关重大问题。对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一类项目的《地下水管理条例》,根据机构改革和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并报送司法部。对《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将《地下水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修订)》《珠江水量调度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报送司法部,作为列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建议。三是认真梳理立法需求及法规制度建设顶层设计。按照鄂竟平部长全面梳理水利立法需求的批示和部党组“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工作总基调,会同20个司局和7个流域机构全面梳理出56件水利立法需求建议,提出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加快重点领域水利立法具体措施,着手修订《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推进水利立法顶层设计。

中国水利:请介绍一下2018年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情况。

王爱国:2018年,我们切实履行推进河长制湖长制执法监督职责,聚焦管好装水的“盆”和盆中“水”,扎实推进河湖执法及督查工作,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和整改力度,为推进河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一是确保河湖执法及督查有力推进。印发《河湖执法工作方案(2018—2020年)》《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河湖执法督查工作的通知》,采取全面巡查排查、核查挂牌督办、依法严查实处、约谈、信息通报等措施,推动河湖执法工作。巡查河道322万km,水域面积53万km2,监管对象8.7万个;出动执法人员62万人次,车辆17.6万次,船只3万次;制止违法行为29 819起,立案查处违法案件3 979起。全国共派出200余个督查组,现场核查检查700多个市、县。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河湖违法案件72件,涉及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河南南阳淅川通用机场丹江口水库违法填库案等5个重大案件进行挂牌督办产生了较好的推动效果和震慑作用。截至11月底,各流域各地方挂牌督办的72个案件已有43个查处整改到位。二是形成河湖执法强大合力。发挥河长制湖长制平台的综合协调优势,推广复制地方党委政府主导、水利部门牵头、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的河湖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机制和模式。基层执法体系不断健全,流域机构水政监察队伍及执法能力建设得到加强,运用巡查监控、无人机和遥感监控等信息技术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的比例大幅度提升。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逐步得到落实。长江委实行一段视频、一组定位、一组照片、一份监督检查表“四个一”的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三是统筹推进重大执法活动。按照鄂竟平部长关于将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贯穿于河湖执法全过程的要求和“要做好非法采砂中的扫黑除恶”的批示精神,指导督促各流域各地运用“两高”司法解释,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选派7人参加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批督导工作,向全国扫黑办提供了将河湖非法采砂作为水利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整治重点领域的建议。在河湖执法中深挖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了一批涉黑涉恶线索。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分别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反馈了水利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和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意见。参加洞庭湖矮围侵占湖面、河南鲁山非法采砂等案件核查。

中国水利:2018年水利普法依法行政工作进展如何?

王爱国:2018年围绕水利中心工作,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治水实践相结合,普法与立法并举,普法与执法并重,扎实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水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水利系统依法行政营造了良好氛围。一是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按照中央及部党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鄂竟平部长亲自监誓部机关全体公务员宪法宣誓仪式,部党组中心组把机关公务员宪法专题学习讲座作为依法治国学习的重要内容。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为主题,组织开展了2018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集中宣传活动。推进水法治文化建设,普法针对性和吸引力不断增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完成普法责任清单和水利“七五”普法中期检查验收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及时将水利部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情况向国务院报告。以提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能力水平为目标,成功举办第三期水利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二是持续推进水利“放管服”改革。印发实施《水利部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实施方案》。配合国务院督查组做好深化水利“放管服”改革督查工作,完成反馈意见中“放管服”问题的整改、水利部现有行政许可事项清理论证及已取消下放事项落实情况评估等工作。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行政许可审批服务,指导完成水利部行政审批监管平台验收和运行管理办法制定工作,配合组织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开展法律法规设定的水利部证明事项清理,完成“放管服”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和修订工作,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16件,宣布失效14件,修改30件。三是规范有序化解纠纷争议诉讼。专门印发通知,在全国开展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盯紧盯实省级边界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组织相关流域机构查实调处乌兰木伦河乌兰煤矿段左岸修筑阻水工程等省际水事纠纷27起。办理行政复议案件44件和行政应诉案件13件。建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聘请5名律师和高校教授为水利部首批法律顾问,为水利部7名符合条件的律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中国水利:请谈谈2019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

王爱国:水利政策法规工作的思路是“法规制度定规矩,监督执法作保障”。按照中央及部党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治水主要矛盾变化,聚焦“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工作总基调,以立法为前提基础、以执法为关键措施,两手并重,加快推进水法规制度建设,2019年将着力抓好以下重点任务落实。

一是加快推进水法规制度建设。配合做好《长江保护法》起草工作。配合开展《地下水管理条例》审查修改工作。抓好《珠江水量调度条例》起草工作,继续推进《节约用水条例》部门协调、草案修改上报工作。推进机构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修改工作。做好部门规章修改完善工作。组织开展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修订前期研究工作。分门别类、拾遗补缺,梳理立法需求,修订《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明确立法目标任务,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分步骤实施,夯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制度保障。

二是加大水行政执法工作力度。抓好水政监察队伍专业化建设,落实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以提升信息化水平、配套完善装备设施和提高监管能力为重点,编制新一轮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能力建设规划。拟订水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方案。继续实施 《河湖执法工作方案(2018—2020年)》,加强日常巡查和违法案件查处,落实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结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做好“两高”司法解释贯彻落实,完善“两法”衔接,加大水政执法和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统筹推进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领域监督执法工作。

三是发挥政策研究支撑作用。修订《水利政策研究工作管理规定》,建立综合性和重大水利政策项目库,编制政策研究制订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地下水管理、长江保护、节约用水基本制度、河湖管理、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小型水库安全长效运行、水政执法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政策研究,为加快推动立法奠定基础。

四是深化水利“放管服”改革。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到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行政许可事项“应放尽放”目标要求,做好现有行政许可事项摸底清理、论证及取消或下放工作。推行长江委“四个一”合并审批经验,统一标准、简化程序、优化服务,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和网上办理比例。编制实施《水利部“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和对接实施方案》,确保2019年9月底前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对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扩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范围。

五是抓好水利普法和水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强化监督检查,抓好“关键少数”,加强水利行业领导干部水法治培训,利用 “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大力开展水利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预防为主、抓早抓小,落实水事纠纷调处责任制,健全和完善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防范化解水事矛盾纠纷。

六是提升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能力。贯彻落实复议诉讼类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全面开展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倒逼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发挥复议、应诉纠错功能,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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