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法自由主义及法律政策
2018-01-29白云峰
白云峰
摘 要:中国公司法的确立生动地反映了政府干预的强烈色彩,对公司的自由施加了一定的限制,这限制了中国市场经济的良性和自由发展。本文对于公司法自由主义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基于此的制度建设,如公司治理自由,公司人格自由,公司交易自由和公司自由等。
关键词:公司法;自由主义;法律政策
自由是公司本身的一个基本特征,同时也是公司经营的本质所在。没有自由,就没有生意。如果把自由视为公司的灵魂和本质,那么自由主义就是公司法的灵魂和本质。自由主义应该是公司法的支点和基础。本文讨论了公司法的自由化及其基于公司交易、公司资本、公司人格和公司组建的法律政策。
1 公司的自由人格主义
在公司法中,其制定的初衷主要是为了限制公司的人格。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相关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逐渐意识到公司的人格不应该受到限制。公司的人格需要通过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来解放。就目前中国公司的相关法而言,从基本原则来看,它主要是对公司人格独立性的认可,但通过深入分析,我们仍然发现在公司的自由人格主义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和制约。
1)公司法对公司权力的限制。尽管中国承认公司独立运营的合法性,但事实上已在许多地方对公司的业务范围与运营方面都施加了较大限制,但从实质上说,这些限制对公司的发展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它在市场环境中对公司的健康与可持续性发展都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并认识到公司在法律范围内运营所有项目是不可避免的趋势。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条规定明确提出要限制公司的转投资,不得转让给合伙企业。此外,公司法第60条中提出的对许多方面的限制比较模棱两可,如对董事或经理行为的限制还是对公司的限制等等这些都不明朗。这些法律都亟待修改与完善。
2)公司法限制了公司的权利和经营范围。在企业人格自由方面,享受产权是基本前提。如果公司没有产权,那就像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很难实现或实现自己的个性独立。在中国公司法中,虽然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组成的所有公司资产,但第3条增加了附加条款,即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它违反了公司相应的独立财产权。在某种程度上,它也撼动了公司的个性独立性。因此,在修订未来的法律制度时,应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
2 建立公司的自由主义
1)公司的成立需要政府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多条条例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所在省的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具有国务院授权的专门部门的特批。这种规定被认为对私营部门不利,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显然,这条规则对于想要成立公司的个人来说也非常重要,但却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2)设立的门槛比较高。“公司法”第19条和第73条严格规定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但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要素。例如,对股东或公司赞助商的数量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它也决定了“一人公司”不可能发生的情况;公司的法定资本制度和出资制度也有一定的限制;公司的经营条件和经营方式也应该完全遵循。公司的发展不应受到政府的干扰;此外,该公司的赞助商受到一定的限制,其中一半以上必须居住在中国,这也是身份限制的体现。
公司法律政策的演变从根本上揭示了公司法律自由化和现代化的整体发展趋势。在各个历史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建立公司有着不同的要求。对于早期建立的公司来说,它通常由政府的“私人”系统控制,该系统对现代公司具有相对广泛的自由。即使在同一个国家,公司政策也会有所不同,而竞争效果将根据政策而有所不同。在现代公司法的情况下,它放弃了直接政府干预的传统主义,并将其转化为规范性,这使得企业的建立更加自由。就中国公司法而言,它对成立公司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可以说,中国的公司法在审批阶段仍然停滞不前,这显然违背了时代的要求。其突出的表现是:1)建立公司的必要性首先得到政府的批准;2)具有较高的设立门槛;3)建立过程非常复杂。因此,从中国公司法的角度出发,有必要不断简化设立程序,降低门槛,废除以往行政审批的适当性,使整个公司的建立更加自由。
3 自由资本主义
为了尽量减少或避免股东的有限责任,同时为了避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从立法层面出发,设计了一个与公司资本的形成,启动与维护相关的完整运作机制。而如果从理论的角度来看,这种机制可以分为三个原则,即资本确定,维护和不变性。但是,应该指出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存在着基本缺陷,公司的三大资本原则将受到更多的批评。因此,对于现代法律,它可以直接修改或丢弃。就中国公司法而言,它仍然追求这样的资本原则。因此,主要问题如下:
1)法律资本制度存在缺陷。法律资本制度事实上是指公司的初始资本必须达到一定的限度。这种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地保证公司的正常启动与初期的正常运营,同时也保证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实际上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公司的难度。同时,中国公司一般坚持使用传统的资金支付系统,这进一步限制了公司的自由运营。因此,在未来的法律政策中,中国应考虑修改法定资本制度,以促进企业融资和自由业务。
2)投资形式相对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公司的出资方式具体包括货币、实物、非專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工业产权。对于公司的资本形式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控无疑会阻碍公司的灵活性和自由度。但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对投资形式进行了多元化的扩充与改进,在原来的基础上加强对信贷、债券和服务的履行。实践证明,采取这样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会更有利于公司的自由管理和资本独立。这也是我们公司法在未来需要改进的领域之一。一般来说,公司的自由贸易公司的运营和交易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公司法的制定不应仅仅是组织法或交易过程所依据的系统之一,如果有相关的交易,它必须保证其自由。中国公司法在交易方面是免费的。目前,由于公司法中已经施加了一些限制,导致现实世界中公司交易的自由度不平等。从公司法中不难看出,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份回购限制以及公司的合并和分离条件等明确表明公司的各种交易事实上已经受到了较多限制。公司法的法律规定应该加大对这些方面的关注度。
4 公司的自由贸易
公司的运营和交易是不可分割的。因此,除组织法外,公司法的建立也是促进整个交易过程正常发展的重要依据;一般而言,如果发生交易行为,则必须考虑到交易方式、交易过程的自由性。对于目前中国公司法,在自由贸易领域提出了许多规范和限制,这容易导致公司的整体交易不尽如人意,进一步便会阻碍公司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因此,首先公司要努力摆脱因公司股票回购,股权转让,公司合并和股份回购等行为带来的巨大限制,通过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法律法规来确保公司自由贸易的顺利进行,为公司的自由贸易保驾护航。
5 结论
简而言之,中国公司法最突出的特点是有大量的不合理的强制性规范,这使得中国公司法演变成一个极为简单的公司控制法,容易产生一刀切的现象。因此,公司需要不断修订与完善现有的公司法律体系,与此同时,在修订公司法的时候要注意当前的首要问题便是重新澄清公司法中的自由主义精神,并为此目的制定高质量的制度规范。
参考文献
[1]庄煜.对于公司法自由主义及法律政策的思考[J].经贸实践,2018(11):241.
[2]高伟.关于公司法自由主义及法律政策探讨[J].法制博览,2018(05):143-144.
[3]沈显武.公司法的自由主义及其法律政策[J].现代国企研究,2016(08):101.
[4]曹余林.浅析公司法自由主义及法律政策[J].法制博览,2016(03):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