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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迈入法制化的一步

2018-01-29

中国经济信息 2018年1期
关键词:欣泰欺诈法治化

对于A股“退市”制度建设的大课题研究,欣泰电气的退市,显然不会是个案。

《中国经济信息》综合报道

欣泰电气的退市,是资本圈、法律界乃至个人投资者目睹的一场资本轮回,故事远未止。

创业板退市第一股

欣泰电气和A股挥手告别了。

在证券软件中,它的名字一度从“欣泰电气(300372.SZ)”变成“欣泰退”,而现在,是清一色的“欣泰3”(400067.SO)。

从2011年到2014年,持续四年,六期财报,每期虚构收回应收账款7000多万元到近2亿元不等,欣泰电气最终以创业板第一家终止上市公司,国内证券市场第一家欺诈发行退市的上市公司这样的身份,为历史所铭记。

2017年12月19日,欣泰电气的代理人与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在北京市高级人民高院的法庭现身,前者因不服证监会对其欺诈发行、虚假披露证券行政处罚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而上诉,首次出庭应诉的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黄炜则重申,“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对其绝不姑息”。

这家地处鸭绿江畔、位于辽宁省丹东市的公司,主营节能型变压器等输变电设备和无功补偿装置,2014年1月27日,首次公开发行拟不超过2335万股,发行价为16.31元/股,募资3.5亿元。

不过,欣泰电气此次是二度IPO,早在2009年9月,其提交过IPO申报材料,但因“持续盈利能力不足”等原因闯关失败。

2011年6月,欣泰电气更换保荐机构为兴业证券,2011年11月,再次冲击IPO,在8个月的等待后,顺利通过了创业板发审会的审核。

欣泰电气股价在2015年的牛市行情中一度到达过63.67元的历史高位,还获得“国家队”中央汇金在2015年三季度大幅买入,进入前十大流通股东中,截至2016年一季报,其仍持有137.13万股,占流通股比例1.52%。

2015年5月,欣泰电气被重点关注了。随后,深圳证监局、辽宁证监局两地近30人组成联合调查组,历时4个月的调查,坐实了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遗漏的问题。

2016年7月5日,欣泰电气收到了来自监管层针对欺诈发行的“史上最严罚单”:除了公司被处以832万元罚款;实控人温德乙也被处以892万元罚款,终身禁入资本市场。

2016年7月12日复牌至2016年8月3日,欣泰电气经历了15个一字跌停,引发了资金的末路狂奔。

2017年6月23日,深交所对欣泰电气做出了退市的决定,7月17日,进入退市整理期。

对于其退市之后何去何从,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提到,“创业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欣泰电气将在退市后进入新三板挂牌转让。”

此后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欣泰电气在对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向北京中院提起行政訴讼等举动后,走到了北京高院的二审开庭。

股市迈入法治化

在法律界,除了律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缪因知也对欣泰电气诉证监会案予以关注,其认为这是股市法治化的一步。

本案的一个重要背景事实是:欣泰电气所受处罚很重。常见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的法定罚款上限是60万元,但本案按照《证券法》第189条“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对上市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分别按募集资金总额的3%予以了处罚。欣泰电气最终因为欺诈发行而被强制退市。故而其违法行为与承担的后果是否成比例,值得认真对待。

我国正在致力于建设法治社会。此次证监会主席助理(曾任证监会法律部主任、首席律师)黄炜亲自代表证监会到法院出庭,并就此发布官方公告,态度郑重,也表明证监会愿意从法律层面严肃应对此桩诉讼,而不是简单视之为无良公司的无理取闹,故我们也有必要对此略作一些具体分析。

如北京大学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欣泰电气虽然存在财务数据造假,但其纠正后的真实财务数据仍然符合相关发行规则规定的最低硬性指标。尽管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不符合《证券法》第13条的公开发行条件,但不一定应直接等同于第189条情形。证监会和一审法院并未接受此观点。

对此,本案进入司法流程的意义也因此凸显,即到底多严重的发行违规行为能被视为“骗取核准”,是证监会说了算?还是有一个可以由法院掌握的客观标准?不妨在二审中明确。

证监会成立二十多年来,针对它的行政诉讼寥寥。但这并不意味着证监会执法毫无瑕疵。欣泰电气行政诉讼没有涉及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部分,可证监会对身兼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的同一人就其上述不同身份做了处罚,亦受到了前引北大报告的质疑。

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汤欣表示,市场化和法治化路径不可动摇。从本案来看,证监会的应诉抽丝剥茧讲求法理,法院庭审将双方诉讼理由与现行法律仔细对照,法庭辩论中不是囫囵吐枣,而是对应到具体条款,依法办事。

在极为有限的针对证监会的诉讼案例中,凯立公司和风神轮胎公司均获得过胜诉。但在案件是非的裁判外,更重要的是让诉讼推动各方思考、产生法制教育的意义,推动法律制度完善,这对各方都是有益的。我们支持证监会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更支持证监会在法律框架内增强行为的规则性、透明度,加大对监管和执法行为的说理程度、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依据和行政裁量的统一标准。而司法审查可谓是一个重要的助推。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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