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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商平台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研究

2018-01-29吴镱俊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7期
关键词:后果知识产权原则

吴镱俊

(安徽师范大学,安徽 芜湖 241002)

一、电商平台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概述

现今伴随着电商平台的高速发展,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相应的大量法律问题。在电商平台交易活动过程中,电商平台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时有发生。在法律实务中,电商平台的商标权侵权和专利权侵权的发生频率在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中比重较大。为了对电商平台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有一个全面和系统的认识,我们必须首先了解其构成要件及相关归责原则。

(一)电商平台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电商平台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的判定需要从四个方面来进行考虑。第一,侵权行为的确定;第二,确定侵权行为的后果;第三,侵权行为和产生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四,对侵权责任有无过错的划分。在本论文的研究中,重点对这四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1.加害行为

关于行为的确定问题,加害行为是确定电商平台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因素。作为的加害行为和不作为的加害行为,是加害行为的两种主要方式手段。

第一种方式比较好理解,这是加害人一种主动的行为,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加害人通过别人的商标来实现自己产品销量更高或者价格更高。在具体的行为上,可以将别的企业的名字进行抢先注册网站,然后卖给企业来获利。不过近几年这种方式已经逐渐减少,越来越常见的是侵权人通过各种手段来对用户进行绑架,然后让用户也参与到加害行为中,这种捆绑也导致责任在划分中更为复杂。

不作为方式则是主要针对电商平台第三方而言的,其表现是对本平台内出现的侵犯商标权和专利权的行为不管不问、置若罔闻。在现实情况下,第三方的这种方式属于放纵,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由于没有承担起应该承担的重要责任,所以也属于加害行为。在具体的方式上,比如说发现有侵权行为没有在第一时间制止,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后果。也就是说,电商平台第三方没有进行直接加害是外部表象,但是由于其没有承当相应的应尽义务,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给加害提供了可乘之机和便利途径。因此,一旦造成了损害后果,电商平台第三方必须承担责任。这种规定可以有效避免第三方有意不作为,有意为加害行为提供便利。

总的来说,一旦产生了加害的后果,并且侵权行为给相关权利人造成了损失,此时不论是哪一种行为,电商平台第三方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针对该侵权责任的划分,有着具体明确的规定,并且也是严格依照侵权责任的划分来确定电商平台第三方的相应赔偿问题。

2.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的确定过程中,是根据责任来进行划分的。既然发生了侵权行为,那么就会产生相关的后果。这种后果需要进行清晰的界定,这主要关系到后期的赔偿问题。界定了相关损失后,损害人应当将被损害人遭受的损失恢复到受损之前的状态。而对于无法进行恢复的,损害人需要赔偿被损害人相应的损失。

不管电商平台第三方的加害行为是直接的抑或是间接的,第三方均需承担相应的损害结果。在责任的划分上需要进行明确,明确之后才能进行相应的补救。第三方在间接侵权过程中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但是在做成了损害结果的情况下负有监管不力、制止不及时、通知不及时等责任,所以也应该承担相应的结果。涉及到共同侵权的问题时,也需要对电商平台第三方的侵权责任进行明确划分。侵权行为发生时,电商平台第三方主观上为故意,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其主观上不是故意,但是由于第三方没有尽责还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反之,电商平台第三方就不用负责。

3.因果关系

此因果关系是指电商平台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和产生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判定其侵权责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侵权之后,会有侵权的后果,后果和侵权人有没有关系,需要进行明确。如果有因果关系则可以确定有责任,那么作为侵权者的第三方就需要进行赔偿;如果二者之间没有相关的因果关系,那么责任就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平台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加害,而任何后果都是有一定的原因引起的。谁的行为产生了加害需要进行明确,如果是互联网使用者的行为造成了加害,那么在产生了加害后果的情况下第三方是需要负责的,因为其有监督责任,属于不作为。在现实情况下,如果平台和互联网使用者二者并没有进行沟通,二者没有合作,而是分开进行的侵权,也就是说多个原因造成了一个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定在平台或者互联网使用者身上,而是对情况进行划分,如果没有产生严重的后果,或者是后果没有扩大,这时候平台是不负有责任的。这一点需要明确说明。

在现实情况中,认定电商平台第三方是不是在加害行为中承担责任,需要满足所有的条件才能进行认定,如果只有行为和结果是无法确定电商平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这就是说,除了行为和结果外,探寻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对损失的扩大产生影响,才能确定电商平台第三方是否需要承当相应的责任。

4.过错

在一般侵权行为的判定中,过错是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同样对于电商平台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判定过错也是重要构成要件之一。所谓过错,就是指损害过程中,电商平台第三方对于侵权行为是否为故意,是否产生直接损失或者间接损失。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收益,应当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观过错是衡量过错方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因素,有效认定过错方行为,才能保证电子商务平台的公平环境及健康发展。

(二)电商平台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对于平台的责任认定有着明确的规定,因产生后果而承当相应的责任只是其中的一种规定。如果因为加害行为而产生了损害结果,但经过调查电商平台第三方已经尽了相应义务并且没有过错,而用户对于损害结果负主要责任,则此时电商平台第三方不应当承担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在《民法通则》第106条中有规定:“侵权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也认为,在交易过程中,电商平台第三方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应当适用过错原则。其原因在于电商平台第三方应对相关权利人负间接侵权责任。电商平台第三方应该在销售商入驻平台时就应提前告知或检验其真实身份,既然已经为其提供网络服务,就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判断是电商平台第三方的主观故意,还是大意过失的行为有着很大的难度。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通常主要有“通知——移除”规则和“红旗”规则两种方式。无论是两种之中的哪种方式,其核心都是判断电商平台第三方是否知晓侵权事实。通知删除规则是在商标权利人发现自己被侵权后,告知电商平台,在电商平台知晓后需要做出应对措施,如立即把侵权者从该平台剔除。当电子商务平台商接到侵权告知后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则可以免除承担责任或赔偿;如果电商平台在某商标的侵权行为被告知后依然不采取措施的,可以认定该平台的主观故意性,构成侵权。两个方面决定着过错责任的认定:其一,能够证明电商平台第三方有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相关的权利人不用对电商平台第三方发出通知,就能够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其二,相关权利人不能证明电商平台第三方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此时应当发出侵权通知,从而让电商平台第三方知晓自己的侵权行为。从立法的角度看,这两种过错是一种并列关系。

除了以上所述,之所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电商平台第三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还有其他的原因。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主要在于对法律纠纷的处理。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但也同样要负相应的责任。其原因就在于行为人的行为依然造成了损失,不过民事责任是主要责任。总体上,无论是行为上有没有错误,只要产生了后果,那么就要承担责任,这个原则比较严格。

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有着严格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它严格限制了适用对象;其次,它严格限制了构成过程;最后,对于适用的范围,也有着严格的限制。

通过研究可以发现,当前的法律对电商平台第三方采用了这种原则,在采用了这种原则的基础上又规定了其他的责任。比如说平台要有监控责任,如果监控不到位就应承担责任,这种做法对平台来说是不公平的。在实务中,由于技术上的限制和基于产业发展的考量,对电商平台第三方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明显是不合适的。

二、电商平台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及完善

(一)电商平台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

1.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我们所知,《刑法》《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在处理电商平台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中处于基本法层次。在这些法律法规中,使用较多的是《商标法》和《专利法》,而《民法》是处在指导层次的,对各项民事行为责任认定起着指导作用。

同时,在电商平台的交易的整个过程中,电商平台第三方都应当遵守整个交易的程序,这样才能实现交易的顺利完成,在这些程序的保障上,我国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

此外,在处理电商平台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保障上,除国家制定的法律性规定外,还有很多地方也因为出于需要进行了法律或政策的补充,这些规定都对处理电商平台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进行了完善。

2.“避风港原则”的适用

该原则在适用性上指的是如果发生了侵权类事件,那么由于ISP的主要作用在空间的提供,至于空间补充什么内容则不在其管理范围之内。但是,如果空间的内容侵权,那么ISP则需要对内容进行删除;如果不删除,则被视为是ISP的责任。在这个原则中,ISP的主要任务有两个:第一个就是有告知的任务,就是通知侵权方删除相关的内容;第二就是删除,如果侵权方不删除,那么就需要ISP自己来删除。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电商平台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行为通常适用“避风港”原则来进行相关的处理与规制。当然,“避风港”原则也存在一种特殊的情况,即“红旗原则”。这种原则属于一种例外原则,也就是说,一些侵权行为是非常明显的,是很清楚的,那么作为ISP,就不能以不知道的理由来进行逃避。也就是说,对显而易见的内容如果不作为,那么就算是权利人没有任何的表示,也必须负责。

(二)电商平台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立法建议

关于电商平台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处理,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通常采用“避风港”原则来处理,即“通知”加“移除”,特殊情形下也可以适用“红旗原则”。但在实务中,仅仅依靠这种原则性规制的方法还存在很多的漏洞,所以应当进行相关的立法实践。

在实践中有具体的例子可以表明,关于对电商平台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理的立法建设需要十分迫切。诸如“淘宝”等网络交易平台,拥有庞大数量的个人卖家。由于这些大量的个人卖家存在,造成了在实践中依然大量的存在着侵权问题的发生。正是因为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监管,这就只能要求相关的电商平台第三方承担有关审查责任,从而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并且对交易内容进行审查。但是,由于这种做法更多依靠了电商平台第三方,而电商平台第三方本身也可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所以在实践中这种做法收效甚微。因此,对于电商平台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立法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十分迫切。

通过以上的研究可以看出,在电商平台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上,立法建设是首当其冲和最为重要的。笔者通过深入研究认为,比较好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电商平台应该是中立的,不能对销售者和购买者来说需要实现一种平衡,不能偏袒其中的一方,平台本来就是提供服务的,所以不介入才能保持公平,才能获得长久的发展。第二,面对直接侵权需要慎重对待,平台本来是以公平的身份提供服务,但是如果参与了商品信息的发布和销售,那么就失去了平台中介的功能,也就是说,不能卷入到交易中是平台发展的基本原则。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情况很少,但是需要进行注意。第三,要注意共同侵权这类问题。电商平台作为第三方,在提供平台的过程中和用户一起合作实施知识产权的侵权活动。在这个过程中,第三方会采取各种手段利用用户进行侵权,这种行为第三方需要承担责任,而且要承担其他责任,必须予以注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在进行相关问题的立法实践时应当考虑到这三方面的问题,从而使制定的法律更加完善,也更符合现实的电商平台第三方侵权问题的处理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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