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视角下的社会法研究
——以劳动法为例
2018-01-28王羿文
王羿文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北京100088)
一、什么是社会法
关于法的分类,大陆法系国家是以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的分类方法为标准,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凯尔森,1996)[1]。现代法治社会已从公法与私法的二元结构演变为公法、私法、社会法的三重法律结构,当今社会需要一部为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的法律,以保障特定人群的生活,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生活水平和福利水平的提高。对于可能沦为弱势群体的劳动人民,国家公权力和法律要尽快介入,对该群体展开社会法独有的私力与公力兼具的救济。
(一)社会法的概念
在法的分类中,大陆法系(民法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方法是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其理论渊源可以追溯至罗马法学,“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涉及个人利益”(陈会林,2002)[2]。在后人看来,公法可用于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以强制力或拘束力为基础,以保证社会和国家的利益,最终保护公共利益。私法则可用于调整普通公民之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法,它强调的是自主决定,保护私人利益,以个人自由决定为特征。随着社会生活中国家公权力干预的增强,西方出现“私法公法化”或“法律社会化”的现象,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如果说公法和私法是两个独立且在一定程度上对立的法域,社会法则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结果,属于第三法域。
需要指出的是,社会法不等同于第三法域。社会法不是将现代民法、行政法结合在一起聚焦于某些社会领域而加以具体运用,它有自己专属的部分,是国家运用立法平衡社会利益、维护社会权利,利用国家机关等相关实体干预和规范具体的社会关系。换句话说,社会法是社会力量的整合以及利用它来解决和协调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方法,是协调公共利益、解决社会风险问题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社会法可以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利益,是国家在立法层面展现出的关注弱者的情怀,它要求社会关注弱势群体,客观对待社会两极间的差异性,并利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
(二)各国对社会法的不同理解
到目前为止,社会法尚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各国对社会法有着不同的理解。英美国家使用的是“社会安全法”的概念,而德国是较早提出社会法理念的国家,其制定的“社会法典”对社会法有着狭义的理解,即社会法包括社会保险、社会补偿、社会促进和社会救济。法国和日本对社会法的理解则宽泛一些。法国的社会法主要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日本的社会法还包括社会保险及相关商业法。英国和美国对社会法有着更广义的解释。英国的社会法是指具有社会普遍意义的立法的总称,如关于教育、住房、租金管制、养老金、福利设施及其他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改革开放后,我国也开始对社会法进行研究。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中提出,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很多国内学者都将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定位于社会法中(林嘉,2002)[3]。
综上,目前大陆法系社会法外延定位的代表性学说可以分为五个层次。最狭义的社会法是指社会保障,而狭义社会法是指社会安全法,主要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其他社会福利法和特殊群体保护法。中义社会法是指真正的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广义社会法是指公共与私人之间交叉融合的法,包括经济法、环境法等,这是假第三法域之社会法。泛义社会法是指现代法律之社会化。如果说社会法最明显的特征是公法与私法的混合,那么,属于狭义社会法范畴的劳动法则突出体现了这一特征。
二、劳动法与社会法
(一)公法与私法的混合
劳动法是用来调整劳动关系及所有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事物的法律(朱茂林,2007)[4]。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或者说处于依赖雇主的地位,他们的权益常常会受到侵犯,突出表现在用工歧视问题上。劳动法对于其所涉及的几方主体而言并不是完全平等的,而是带有倾向性的。它首先是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法,即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其会向弱势的劳动者一方倾斜。表面来看,劳动者就业时与用工单位自觉自愿签订协议、确定劳动关系这一过程是平等的,但实际上协议的履行却反映出很多的不平等。在就业形势严峻、工作岗位竞争压力增大的情况下,雇主的要求在不断提高,就业者找工作时可能会受到歧视。劳动力市场供给的严重失衡,使得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挑三拣四,而劳动者个人力量过于弱小,无力与用人单位抗争。劳动法的出现,给劳资关系的不平等确立了一个强制性底线。例如,劳动法规定招聘信息中不得有性别歧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假期,即利用法律手段给予劳动者最低的工资保障以及劳资关系方面更多的保护。正是因为劳动法包含了私法的性质,其才能像民法一样,依靠法律手段保护劳资双方的意思自治,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方面给予了劳动者更多的保障。同时,劳动法又具有更多的公法性质。劳动法作为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具有明显的国家干预性。公法注重的是国家机关之间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即由意思自治转变为“罪刑法定”,私人间的协议不可变更法律规范。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国家依靠法律手段管控劳动市场上,即通过管控市场资源,调整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调整劳动力资源配置,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有序发展。这是国家强制性规定的部分,即利用公权力手段,推动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增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公法与私法是水乳交融、不可分割的。就劳动合同而言,一方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是自由的双向选择,遵循的是基于平等地位的私法原则(喻树红和张荣芳,2008)[5];另一方面,从公法的角度来看,劳动者在获得一份工作的同时,也获得了公法赋予的权利,即职业获得的权利,社会和企业承担着就业的职责。如果人们无法正常获得工作权,其可以借助诉讼等程序得到救济。在劳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进行谈判,这是私法性的一面,同时,双方更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的规定,这又是公法性义务的要求(李林太,2004)[6]。总之,社会法所包含的公私法混合状态,在劳动法上体现得淋漓尽致。
(二)劳动法的社会法性质
从社会法与劳动法的利益观来看,社会法旨在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利,它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追求的是实质公平而非民法上的形式平等。劳动法也是以社会利益为基础,即以维护社会根本利益为基本特征。当然,劳动法首先要保护好单个劳动者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才能保护好整个劳动者群体的利益(白玉,2008)[7]。劳动法之于社会的重大意义即体现在此,故劳动者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其必然也在社会法关注的范围之内。
从社会法与劳动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来看,许多社会问题需要利用社会法来解决,其法律责任呈现为多种形式,如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劳动法则是将刑事责任的惩罚性与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合为一体的法律规范,违反劳动法后可能还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可以说,劳动法能够将看似难以确定概念的社会法落到实处,它既是社会法的一部实体法,也是社会法的代言人,透过劳动法能够看到社会法的宗旨和特质,所以各国都将劳动法列为社会法中的重要部分。
(三)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社会法意义
自从有了人类劳动,各种劳动关系就慢慢形成。农业时期的劳资关系与现代意义上的劳资关系并不相同。到了资本主义时期,生产资料逐渐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大部分劳动人民成为无产者,他们通过变卖劳动力获取生活资料,这时的劳动关系才具有了社会法的意义。在资本主义初期,由于劳动力是商品,劳动力关系就是劳动力买卖的关系,所以很多国家都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列入民法范畴,如《法国民法典》就将劳动关系列为民法的调整对象。最初的雇佣关系是一种彻底的意思自治,这种意思自治对于当时的社会而言是一种进步,它意味着劳动人民从封建的身份和等级中解脱出来,具有了一定程度的自由和平等。但是,这种自由和平等是一种浅层的平等。通过契约约定,劳动者从属于雇主,因劳动力与其人格不可分,这种从属关系又变成人格上的从属。从十九世纪末开始,为了消除劳动就业中因劳资双方地位差异而产生的不平等,保护实质上的弱者——劳动者,避免雇主滥用意思自治损害劳动者的利益,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关政策,对劳动关系中的不平等进行干预。这种干预是国家基于公共管理者的公权力身份和能力实施的,是为实现社会的平稳发展而进行的干预,即从整体上实现秩序、公平、正义,希望通过调整社会大环境来处理个体的问题,并且超越统治阶级的“国家利益”,关注真正的社会利益,说明其基本的价值取向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国家对劳动关系干预的结果反映了公法和私法对劳动关系调整作用的结合,因此,劳动者的权利保护也就具有了社会法的意义(隋彭生和王广彬,2009)[8]。
三、从社会工作的视角看劳动法
(一)社会工作能够更好地推动劳动法的实施,提高社会效益
社会工作处于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领域,其目的是“助人自助”,即遵循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团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周沛等,2008)[9]。简单地说,社会工作就是帮助生活中有困难的人群恢复社会功能并拥有自身持续发展能力的专业活动。社会工作的对象是处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或者生活中遇到各种困难的人群,其中很多人的问题来自于工作和劳动。
最早的社会工作源自慈善事业。在16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大批的自耕农和佃户失去了土地,他们涌向城市、走入劳动力市场,其中一部分人变成城镇贫民和乞丐。为了稳定社会秩序,消除失业、流浪和贫困,英国伊丽莎白一世于1601年颁布了《济贫法》。这部法律规定,贫民通过工作换取食物,即通过给予其工作救济贫民,防止养懒人。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慈善组织在英美国家不断涌现出来,为社会工作专业化及“助人自助”奠定了基础。
总之,社会工作是随社会变迁而产生的,它要解决的是社会弱势群体的生计问题、发展问题。社会工作者逐渐组成专业的团体,拥有专业技术和理论知识,其服务的对象、解决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从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再到社区工作,社会工作者能够帮助的人群范围越来越广,其始终与弱势群体站在一起,力图从社会层面解决这类人群的问题。
社会工作在产生时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就是失业问题。失业给一个人带来的影响不仅是经济收入的减少,更是对他心灵的打击,失业者成为家庭的沉重负担,最后发展为社会负担。所以,劳动与就业一直都是社会工作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从这一点来看,社会工作必然会推动劳动法的实施,是实现劳动法社会效益的好帮手。
(二)劳动者权益保护中的社会工作
1.社会工作有助于法律制定的完善。救助失业群体是社会工作所关注的主要问题,而在现代社会中,劳动者的就业问题是非常复杂的,不仅是失业救助那么简单。无论是失业救助还是劳动争议,亦或是特殊群体的权益维护、农民的欠薪讨要等都是社会工作所关注并尽力协助解决的问题。以家政女工维权为例,家政女工大多是农村中年妇女,文化程度较低,她们在工作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被拖欠工资以及工伤得不到赔偿。她们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也是劳动者中的弱势群体,她们不懂法律,找不到维权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应与组织、学者、律师一起帮助家政女工依法维权(陈卓,2010)[10]。由于我国将雇佣关系列入民法的调整范围,而未列入劳动法的范畴,即雇佣关系不适合用劳动法来调整(郭卫华和李富成,2001)[11],所以,家政女工的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其只能利用民法而不能利用劳动法维权,这也是我国劳动法的欠缺之处,这个漏洞亟待弥补。可见,中介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屡屡受到侵害,其根本原因是法律不够完善,即法律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缺乏现实针对性。社会工作者是与大众直接接触的人,其应该利用专业知识和身份参与到法律制定中,反映劳动者的需求,传达政策制定的意图,以增强法律的信度和效度。社会工作者更了解劳动者权益的受损情况,其应该成为连接普通劳动者与政策制定者的桥梁,及时发现和反馈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协助政策和法律制定部门完善法律法规。
2.通过个案辅导做到有针对性的帮扶。陷入劳动纠纷的案主多是处在社会边缘的人,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感到孤立无助,在城市中找不到自己的存在感,没有能力面对自己的生活和问题,也没有办法脱离困境。社会工作者应该帮助他们整合资源,增强他们的自我效能感,引导他们寻找自己的资源和能量。社会工作者还应与法律援助中心建立联系,让专业的法律人员针对人们的问题答疑解惑,进行法律知识辅导,增强其法律意识,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劳动者的身份伴随每个人的一生,社会工作者应致力于解决劳动者的各种问题,帮助弱势群体更好地面对未来的生活,融入社会。法律既为社会工作提供了理论依据,也是社会工作者帮助弱势群体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