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中的新动向及解决路径
2018-01-27常锋
常锋
引言
在推进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村土地确权是其中重要保障。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逐渐推进,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围绕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中的新动向进行简要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1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中的违规新动向
1.1农村土地的“确权悬崖”趋向
1.1.1农村土地流转导致确权的管理变得更加困难
农村土地流转有着以下几方面的优势,第一,可以克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带来的土地细碎化经营的弊端、第二,可以促使农民的经济收入有所提升。然而因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着操作不规范的现象,导致土地确权的管理难度逐渐增大。首先,在我国取消农业税之后,我国推行了各种惠农政策,这就使得种地的收益逐渐显现出来,而一些农户在看到种地收益之后,就会单方面解除流转协议,另外因为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办理更名登记,这样就导致在土地确权过程中,面临着难以确定土地权利归属的这一窘境。其次,由于一部分农户自发的进行跨村流转,这样就导致在推进土地确权工作时,本地的村集体很难去完成土地权属的统计。
1.1.2私占未利用地的现象非常严重
在我国取消农业税之后,出现了农户纷纷争地的现象,而随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深入实施,出现了一些农民抢占公共建设用地,甚至在公共建设用地上建设房屋的现象,这样就导致农村的整体规划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此外,在宅基地的确权工作中,存在着私下交易的行为,这样也影响了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
1.2农村内部的“小产权房”现象
1.2.1违规改变土地用途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根据用途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建设用地、第二,农用地、第三,未利用地,而農村宅基地建设则可以归为建设用地这一范畴之中。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外出务工的人数也不断的增多,农民的经济收入也有了较大的提升,为了使自己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在我国一些农村中,出现了农户擅自在承包土地上建造房屋的现象,这样就导致土地用途发生了改变,如果没有及时的遏制这一势头,那么势必会极大的破坏我国的耕地资源。
1.2.2宅基地存在着“私卖私买”的现象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够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有一些村民为了占据更多的宅基地,往往会去购买那些搬入城市居住的农户房屋,这样就可以实现双方的共赢。但是在进行土地确权时,对于这些“私买私卖”的宅基地很难去进行确权。
2造成违规倾向的主要原因
2.1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2.1.1产权的主体不够清晰
在《土地管理法》中就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将土地所有权主体界定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乡、村、村民小组。但是法律设置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级中,都不存在承担主体之职。这样就导致造成了—个现象,就是土地的所有权主体的虚位现象。
2.1.2产权内容的边界较为模糊
产权的核心内容就是所有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土地所有权在使用以及收益上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在《土地管理法》中就明确指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但是因为公共利益的界限较为模糊,这样也就导致集体所有权的权能不够清楚明了,而国家在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上又处于一个强势的地位,这样就造成征用行为失范的现象屡禁不止。
2.2涉土行政行为不够规范合理
2.2.1政府角色定位有所偏差
在自愿原则下的基础上,政府在面对土地流转行为时,所要承担的职能主要是引导以及监管的职能。但是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对这土地所带来的政绩诱惑,政府很容易介入到土地利益结构之中,从而成为权力的寻租者。故此,因为政府角色定位出现了偏差,所导致的最终后果就是政府职能的越位以及缺位。
2.2.2行政执法程序不够规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城镇化进程也逐渐加快,土地征迁行为也变得更加的频繁,如果是在法律框架内的征迁,那么就会有助于土地的集约利用,但是有一些地方为了追求土地利益的最大化,在土地征迁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这样就导致执法的效果受到了极大的应该向。
2.2.3行政执法处理不公
当政府部门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能时,就会导致土地行政执法程序的失范,而在这种背景环境下所带来的执法结果,就很难去确定其执法结果的公正性。因为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很容易受到农村地区的“熟人社会”以及“人情社会”的影响,所以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对于违规用地的处理上,要么是听之任之,要么是暴力执法,这样就会导致执法的效果不公,从而不利于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
3解决路径
3.1对土地确权的时间依据进行明确
在今后的土地确权工作中,对于动态的土地承包关系的确认,要确定一个较为明确的时间界点,此外,还需要结合农村地区的社会现实考虑。通常而言,在对土地权属状态进行界定时,要以土地二轮承包的时间为限点。如果在二轮承包之后,对于土地承包关系发生了改变的,要以承包合同为准,以乡镇政府的备案为准,对于那些农户之间私下流转的土地,不宜认可其效力。
3.2对土地流转行为进行规范
当前,在农村土地流转中,之所以会存在着纠纷,主要还是因为流转行为的不规范而导致的。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口头流转协议较多,有签订合同意识的农户较少,这样就导致流转各方的约束力较弱。故此,要想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就需要对土地流转行为进行规范,在进行土地流转行为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土地流转合同。此外,当时间成熟时,对于这些土地流转中的土地,可以进行登记造册,颁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从而防止流转纠纷的发生。
3.3加强对农村用地行为的监管
农村土地确权并不仅仅意味着发放一纸证书,而是要确保土地的权利主体,为了保证土地权利能够为权利主体所用。故此,对于一些擅自侵占未利用地,对于一些侵占公共用地的行为,要给与严厉的打击,责令其拆除改正,并限期恢复土地原状。
结语
综上,农村土地关系处理的好坏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会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故此,就需要有关部门积极倡导合理合法的用地行为,并规范自己的执法程序,对土地确权的时间依据进行明确,对土地流转行为进行规范,加强对农村用地行为的监管,以防止土地纠纷。如此,才能够构建一个和谐的农村社会。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