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不知情,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8-01-27杨学友
益寿宝典 2018年10期
文/杨学友
【案例】
金某与徐女士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17日,金某向我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其妻徐女士在该借条上签字后离去。徐女士走后,金某与我商量并经我同意再借钱2万元,金某在独自出具借条时,再三告诫我不让徐女士知道。事后金某与徐女士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并且在闹离婚。2017年1月,我将金某及徐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还款8万元。法庭审理时,我如实讲述借款,特别是金某独自出具借条时告诫我不让其妻子徐女士知道这一细节。根据我的陈述,法院最终判决金某和徐女士共同偿还我6万元,金某个人偿还我2万元。法院的判决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金某第一次借款时,夫妻双方均在借条上签字予以确认,系具有夫妻共同合意的借款合同,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第二次借款,系徐女士离开之后,金某单独提出的,且金某明确告诫你不能让其配偶徐女士知晓此事,你亦认可金某的确明示过,这种情形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之情形。因此,这后一笔2万元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金某一人偿还。法院的判决是对的。